RCEP竞争章节:坚持所有制中性 兼顾差异性发展

2020-12-24 00:00:00 编辑:贸促会法律部 法律部录入

日前,《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四次领导人会议通过视频方式举行,在15国领导人见证下签署了RCEP。其中关于竞争的章节规定了自贸区的竞争政策,主要包括:目标,基本原则,针对反竞争行为的措施,竞争执法机构的合作,保密信息交换,技术合作与能力建设,消费者保护,磋商以及不适用争议解决条款等内容。

“近段时间,各国相关部门反不正当竞争动作频频,多家跨国公司遭遇反垄断调查。”道琼斯公司风险合规专家石龙新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协议指出,缔约方的行政机构在执行竞争法律及政策时,须保证决策的独立性,且应当以不基于国籍进行歧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其竞争法律和法规。缔约方应当对所有从事商业活动的实体适用其竞争法律和法规,而不考虑其所有权制度,即采用所有制中性的竞争法规和政策。最终目标是为了促进市场竞争,提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福利。

据了解,RCEP竞争政策章内容涵盖全面,对竞争立法、竞争执法合作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重点内容作出了详实规定,对执法规范化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明确、有约束力的要求。同时,RCEP还兼顾了成员间发展水平的差异性,为文莱、柬埔寨、老挝、缅甸等国进行国内立法和完善监管体系提供了过渡期。

RCEP竞争政策章还明确了各方须共同遵循的竞争立法和执法原则,有利于促进各方透明、公平和公正执法,同时规定了多种竞争执法合作形式,有利于各方加强竞争政策领域的交流合作。这些规定对各方合作制止损害双边贸易和投资的垄断行为、营造良好的贸易投资环境、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具有重要意义。

石龙新介绍说,竞争政策章对技术合作事项进行了约定。缔约方同意在考虑缔约方资源可获得性的情况下,就技术合作活动方面开展多边或者双边合作,以建设必要的能力用以增强竞争政策制定和竞争执法工作符合其共同利益。技术合作活动可以包括共享制定和实施竞争法律和政策相关的经验和非保密信息;竞争法律和政策方面的顾问和专家之间的交流;为培训目的而进行的竞争主管机关官员之间的交流;竞争主管机关官员参与倡议项目;以及缔约方同意的其他行动。

“消费者保护也是自贸区的竞争政策的规范重点。”石龙新说。根据协定,每一缔约方应当采取或维持禁止在贸易中使用误导性做法、虚假或误导性描述的法律或法规。每一缔约方也认识到提高对消费者投诉机制的认识和利用这些机制的重要性。缔约方可以在具有共同利益的与消费者保护相关的事项上进行合作。此类合作应当以符合缔约方各自法律和法规的方式,在其各自可获得的资源范围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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