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著作权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据悉,自1990年诞生以来,《著作权法》曾历经2001、2010两次修改,第一修改是为了加入世贸,第二次修改则是为了履行世贸承诺,而此次修改是为了顺应时代发展趋势,回应社会热点问题。
据统计,在互联网企业涉诉案件中,涉及“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的案件数量位居第一。新法会给互联网企业合规带来哪些影响?日前,北京天同(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邹晓晨在新《著作权法》下互联网企业刑事与民事法律风险防控讲座上提到,与旧法不同,新法开放作品客体类型、明确破坏技术措施行为构成侵权等。
以游戏规则保护为例,邹晓晨介绍说,《太极熊猫》是蜗牛公司独立研发的一款手机游戏。2015年6月,蜗牛公司发现由天象互动开发、由爱奇艺运营的《花千骨》手机游戏在结构、玩法规则、数值内容、投放节奏和软件文档方面,存在大量与《太极熊猫》游戏相似的元素,认为两款游戏构成实质性相似,天象互动、爱奇艺构成著作权侵权。一审认为,从表现效果来看,涉案《太极熊猫》游戏运行动态画面是随着玩家的操作呈现在屏幕上的“连续动态的图像”,整体构成类电影作品。而以游戏界面设计体现的详细游戏规则,构成了对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花千骨》游戏在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及其选择、安排、组合上整体利用了《太极熊猫》游戏的基本表达,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美术、音乐、动画、文字等内容的再创作,侵害了蜗牛公司的改编权。
“该案在国内首次明确了网络游戏中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邹晓晨说。
邹晓晨指出,“我国采取的是作品类型法定模式,受旧法保护的作品类型是相对固定的。因而,游戏规则作为思想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新法在作品类型层面进行了重大调整,将现行《著作权法》第三条中的兜底性条款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这意味着修改后的《著作权法》选择了作品类型开放模式。比如,在新法下,游戏规则属于作品,蜗牛公司可以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
此外,邹晓晨介绍,在旧《著作权法》下,被告常用的诉讼手段包括拖延诉讼,如利用管辖权拖延时间继续实施侵权行为;隐瞒收入,不提供财务数据;隐匿其他证据,妨碍法院查明事实;拒不提供授权合同、著作权证明、作品原件等;对客体或侵权行为的争议案件多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求较低的赔偿额度。
“对于上述行为,新《著作权法》‘对症下药’。”邹晓晨说,一是新增惩罚性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而拖延诉讼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二是还新增权利使用费计算方式,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参照权利使用费计算。三是新增举证妨碍制度,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四是开放作品客体类型,新法所保护的作品范围扩大。五是新增技术措施的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以此为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关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情形除外。比如,视频网站破译其他网站的播放机制,或者通过盗链获取作品并向公众提供等都属于避开行为。
“新法的施行,有利于督促企业合规经营,并防止其利用诉讼技巧逃避法律责任。”邹晓晨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