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5月5日发布了针对扭曲内部市场的外国政府补贴的条例建议稿(下称《新规草案》),该草案是基于去年6月17日发布的《外国补贴白皮书》及利益攸关方的意见咨询,旨在给予欧盟新的法律工具以应对外国政府的补贴对单一市场的扭曲。
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思志向记者介绍说,在《新规草案》下,欧委会对于“第三国”的定义采取了扩大解释的方式,其范围不仅包括中央政府和其他各级政府机关,还包括了外国公共机构,以及行为可归因于第三国的任何私人实体,即要求该等主体提供补贴的行为可归因于国家。
“《新规草案》要求其所规制的外国政府补贴对在欧盟市场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授予了一定的利益,具体而言,应该将政府相关行为和市场通常的投资行为进行比较,如果政府提供财政资助的行为符合市场规律,与相同条件下私营投资者的行为相吻合,该等财政资助将不被视为《新规草案》下的外国政府补贴。”王思志表示。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合伙人刘成表示,如《新规草案》获得通过,赴欧投资将面临两类新增的事前申报制度。一是针对并购交易。在达到相应申报标准的前提下,企业须向欧委会申报涉及外国政府补贴的并购交易,在获得批准后方可交割。该申报制度下的“并购交易”概念较为宽泛,既包括两家企业之间的合并,也包括一家企业通过收购股权、收购资产、合同或其他方式取得另一家企业的控制权,还包括多家企业之间共同设立合营企业。该申报将是一项独立于欧盟或其成员国现行的企业并购反垄断申报的全新制度。二是针对公共采购。在达到相应申报标准的前提下,参与欧盟公共采购项目的企业须申报其在过去3年所获得的外国政府补贴的情况,在获得批准后方可被授予公共采购合同。该申报制度下的公共采购覆盖了工程、货物或服务投标。
“《新规草案》如通过将赋予欧委会对过去10年内可能扭曲欧盟市场的外国政府补贴主动进行事后审查的权利。在此制度下,相关企业可能被欧委会要求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接受审查,覆盖的领域也包括了未达申报标准的并购交易和绿地投资等。同时,在满足相应条件的前提下,相关企业可能在欧盟境内和境外受到欧委会的调查。”刘成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