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1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组织召开专家会议(“研讨会”),就司法部近期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进行专门研讨。
为了使我国仲裁法呼应时代要求,满足发展需要,成为广受认可的仲裁法律规范,作为我国最早设立的仲裁机构,贸仲发挥专业优势,就征求意见稿广泛听取意见,专门组织了专家和专业人士会议,邀请来自司法部、高等院校、法院、行业协会、企业、律师事务所等领域的近三十位领导和专家等出席发言讨论。研讨会由贸仲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主持。
会议回顾了我国仲裁的发展历程。我国仲裁制度的建立始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开端于贸仲涉外仲裁。贸仲从设立之初即重视国际惯例,制定了与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的仲裁程序规则,在推进改革开放发展进程中为我国吸引外资、开展对外贸易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从而为我国仲裁立法提供了贸仲涉外仲裁的宝贵经验和国际仲裁的核心理念。1995年《仲裁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仲裁事业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仲裁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吸取了我国涉外仲裁长期积累的成功经验,借鉴参考了国外仲裁的先进理念,构建了我国仲裁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是一部既富中国特色又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重要法律。26年以来,在《仲裁法》的正确引领下,中国仲裁蓬勃发展,走出了中国特色仲裁制度和实践之路,为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推进法治国家建设、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维护公平合理的国际经贸投资秩序作出了应有贡献。
(从左到右依次为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二级巡视员石海,贸仲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贸仲顾问、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费宗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原主任、贸仲副主任贾东明)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二级巡视员石海)
本次《仲裁法》修法工作由司法部组织研究并起草征求意见稿。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二级巡视员石海作为此次修法的负责部门领导出席会议,就此次修法的重要考虑进行了说明和阐释。他指出,本次修法应对重大、深刻的国内国际形势变化,着重推动我国仲裁事业充分、健康、快速发展,通过对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补充,发挥好仲裁解决国内外纠纷的作用;因此,深入、广泛地听取社会各界对仲裁法修改的意见十分必要,希望专家提出建设性、高质量的修法建议。
(从左至右、从上至下依次为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原庭长、高级法官张勇健,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会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四宝,独立仲裁员陶景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赵秀文)
(从左至右、从上至下依次为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杜新丽,和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李玉泉,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中建集团研究员、原总法律顾问秦玉秀,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原总法律顾问王嘉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朱江,最高人民法院原法官陆效龙,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原庭长陈红建)
(从左至右、从上至下依次为汇仲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曹欣光,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康明,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洪积,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唐功远,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陶修明,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蒋敬业,环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雪华,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郁武,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曹丽军)
与会的仲裁员专家分别从各自的专业背景出发,围绕《仲裁法》的修订方向、国内外仲裁制度的比较借鉴、仲裁要素和仲裁机构的确定、《仲裁法》与仲裁规则的协同分工、司法对仲裁的监督与支持等问题分别发言,为《仲裁法》进一步完善建言献策,提出宝贵意见。与会专家普遍认为,中国仲裁的实践经验来自于机构仲裁,仲裁机构对于仲裁公信力的提升发挥了重要作用,仲裁法的规定应建立在原则性基础上,给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未来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留下空间;此次修订在与国际接轨的同时,应坚持中国特色,结合中国实践,发挥指导作用,把握宏观方向,增强中国仲裁的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推进仲裁事业的稳步发展。结合征求意见稿的具体条文,会议还围绕担任仲裁员的条件、仲裁庭的组成、仲裁裁决的执行和撤销、正当程序、临时仲裁等相关问题作了重点讨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原主任、贸仲副主任贾东明)
作为《仲裁法》的立法部门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原主任、贸仲副主任贾东明结合《仲裁法》立法理念和背景做重点发言。他强调,此次修法应当立足现行法基础做相应的修改和完善,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底限性规定不能突破,对于仲裁协议的要素、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地、临时措施等规定应根据现实酌情把握,要做好仲裁法和民诉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保证我国法律体系在语言和逻辑上的一致。
(贸仲顾问、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费宗祎)
贸仲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费宗祎出席了本次研讨会并做重要发言。作为1994年《仲裁法》的核心起草专家,费老指出,此次《仲裁法》的修订应坚持基本原则不动摇,集中对主要问题进行修改,坚持立足中国国情和仲裁实践的现实,充分运用中国特色的先进经验,扶持现有仲裁机构健康发展,发挥仲裁机构的重要作用,确保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民间性,凸显仲裁的专业高效,进一步提高中国仲裁的公信力。
(贸仲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
贸仲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最后作总结发言。他感谢各位专家对《意见稿》作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丰富、全面、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修改意见。他指出,1995年《仲裁法》在我国仲裁制度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重要意义,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仲裁法律制度的基础。他强调,经过20多年的发展,在《仲裁法》指导下,我国仲裁得到了健康蓬勃发展。随着国内外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以及仲裁实践的不断革新,已经实施了近26年的《仲裁法》也有必要根据当前国际仲裁发展实际和当事人需求进行修改和完善。此次《仲裁法》修改,贸仲十分重视,在前期司法部内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已两次共提交了近70条总括和分项的修改意见及建议,得到了司法部在现征求意见稿中的采纳和吸收。他同时指出,仲裁法要关注中国仲裁特色,处理好仲裁法和仲裁规则、仲裁机构与仲裁员、仲裁与司法之间的关系,保障仲裁机构在《仲裁法》中的作用和地位,进一步完善有关机构仲裁的相关规定。
(从左至右依次为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仲裁工作处副处长刘世虎,贸仲党委书记兼副秘书长徐延波,贸仲仲裁院副院长谷岩)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仲裁工作处副处长刘世虎应邀出席会议。贸仲党委书记兼副秘书长徐延波、仲裁院副院长谷岩参加了本次研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