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便利化协定》运行与实施第一次审议报告发布

2021-09-09 10:00:00 编辑:贸促会研究部 研究部发布

根据世贸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以下简称“协定”)规定,自《协定》生效4年后,贸易便利化委员会应审议《协定》运行和落实情况。8月12日,贸易便利化委员会据此发布《协定》运行与实施第一次审议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介绍了《协定》实施以来成员向贸易便利化委员会提交的落实情况通报、实践经验、对《协定》的修改意见以及为应对新冠疫情采取的贸易便利化措施等议题。

一、公布成员通报情况

《协定》分为各成员在贸易便利化方面的实质性义务、发展中成员在实施《协定》第一部分条款方面可享受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涉及机构安排和最后条款三个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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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时间看,5年来成员提交的透明度通报数量基本呈逐步上升态势。2016年委员会仅收到1份成员提交的透明度通报,2020年,该数字上升为81份。

从成员群体看,2019年前只有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提交通报,2020年起最不发达成员在提交通报中表现日渐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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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协定》规定,发达成员须履行在协定生效后立即实施协定第一部分的所有条款的义务。发展中成员则可以将协定条款实施分为三类,即:A类,协定生效后立即实施的条款;B类,需要一定过渡期再实施的条款;C类,既需要一定的实施期,又需要在接受援助并具备了实施能力后再实施的条款。

从数量上来看,根据贸易便利化委员会数据显示,自2017年《协定》生效至2020年,贸易便利化委员会收到的三类条款通报数量呈上升态势,但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显著下滑,且通报主要以B类和C类为主;从群体来看,发展中成员通报的条款以A类为主,B类C类均衡;最不发达成员以C类条款为主,表明最不发达成员仍需一定的时间和必要的援助才能更好地落实《协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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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成员通报的A类条款中,排在前五位的是装运前检验、货物运输、延期、报关员以及临时广告;排在最后五位的是风险管控、边境机构合作、测试流程、经认证的经营者以及单一窗口,这表明现阶段单一窗口等创新型贸易便利化措施在发展中国家普及度仍有较大上升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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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委员会统计,成员在C类条款中提及最多的三类技术援助分别为人力资源培训、修订或实施新的法律法规以及信息通讯技术,表明发展中成员在上述三个方面最需要国际社会援助和支持。

二、成员对《协定》修改意见

报告总结了自《协定》实施以来,各成员对《协定》的修改意见。如中国建议删除报告中条款2.6“私营企业的参与”部分;欧盟认为报告要明确A、B、C三类条款的最终截止日期等。此外,针对《协定》第一部分,美国、澳大利亚、巴西等24个成员提出通过加快实施《协定》推动国际货物及时高效流通。欧盟建议在2021年10月中期前,提出C类条款的受援助国与援助国共同召开会议,分享接受援助现状和未来需求,以进一步明确未来支持和援助事项。美国建议起草一份协议,分享优秀实践案例,构建国家级贸易便利化委员会机制,并明确成功的国家级贸易便利化委员会应该至少包括3个要素,即政府机构全面参与、明确的领导和政策倾斜以及与私营企业建立强有力的纽带。最不发达成员对于B类条款提交期限较为关注,2020年,16个最不发达成员请求贸易协定便利化委员会推迟B类条款提交日期,最终委员会同意了上述国家的延期请求。

三、应对疫情采取的贸易便利化措施

自《协定》实施以来,各成员在贸易便利化委员会组织召开的各项会议上分享推动《协定》落实的经验做法。如自2018年起,18个成员围绕《协定》中第一部分6个条款的落实分享了经验,其中包括中国的4项报告,分别是“中国的AEO项目”、“中国‘单一窗口’项目”、“中国海关实施世贸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经验分享”、“中国香港的AEO项目实施”。

此外,为应对新冠疫情对全球贸易的不利影响,2020年9月30日贸易便利化委员会召开非正式会议,分享各成员为消解新冠疫情不利影响而采取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如国际贸易中心关于“继续做好技术支持和加强能力建设以应对新冠疫情——世界贸易中心经验”、世界银行关于“世界银行在疫情危机下贸易便利化措施”、世界海关组织关于“海关对冲疫情影响做法介绍”、联合国贸发会议关于“疫情期间便利全球贸易和运输”、世界经济论坛关于“新冠疫情对贸易便利化影响——现状、挑战和机遇”的报告等。

2020年10月,部分成员介绍了应对疫情经验做法,如美国“加快落实《自贸协定》,支持全球货物及时高效流通”、尼泊尔“贸易和流通便利化——尼泊尔经验”、加拿大“电子长屋——一种新型的数字化海关策略”、阿富汗“《贸易便利化协定》在阿富汗实施现状和面临挑战”、蒙古“蒙古实施《贸易便利化》情况”以及日本“日本海关应对新冠疫情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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