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版《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新闻发布会

2021-10-09 17:00:00 编辑:贸促会 贸促会管理员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主任  李虎: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

欢迎大家出席今天的发布会,感谢媒体朋友们对中国贸促会涉外仲裁工作、对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仲)自1959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以来,始终致力于制定善意友好、公平高效、专业化、国际化的仲裁规则,为当事人提供高效快捷的专业仲裁服务。2021年,中国海仲按计划启动第七次仲裁规则修订工作,目前规则修订工作已经完成,2021版《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1仲裁规则》)于2021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们节后第一时间向大家发布通报。

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一下《2021仲裁规则》的修订背景和基本原则。

近年来,国际经济贸易投资格局加速演变,国际商事仲裁快速发展。在国内层面,2018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两办意见》),对我国仲裁制度进行顶层设计,为我国仲裁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国内仲裁改革步伐加快,仲裁实践日益丰富,上海和北京均已出台政策,支持外国仲裁机构在自贸区设立办事处和业务机构,《仲裁法》的修改已提上日程,修订草案已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国际层面,国际主要仲裁机构陆续修订规则,不断优化实践,看好我国巨大市场潜力,在我国上海等地设立业务站点,直接提供仲裁服务。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对国际航运贸易乃至国际仲裁产生了深刻影响,技术日益在常规仲裁程序中得到广泛适用。

为适应中国海仲业务发展需求,紧跟国际海事、商事仲裁发展步伐,促进中国海仲仲裁专业化、现代化和国际化发展,中国海仲将规则修订列入2021年工作计划,在总结自身仲裁实践的基础上,吸收先进仲裁理念,对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修订,借鉴国际最佳仲裁实践,突出我国机构仲裁优势,进一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提高程序透明度,推动构建机构管理和仲裁庭独立裁决的有机结合,更好的为当事人提供仲裁服务,提升仲裁公信力。

在《2021仲裁规则》酝酿期间,中国海仲仲裁院组织对《两办意见》、现行《仲裁法》和《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进行认真学习,系统研究了联合国贸法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和《仲裁规则》,以及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美国仲裁协会、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及国内主要机构仲裁规则及实践,结合自身经验积累,起草规则修订草案;经过总分会之间多次研讨交流,五易其稿,形成外部征求意见稿;召开专家研讨会和专家论证会,邀请国内外仲裁领域的专家就规则征求意见稿进行研究论证。仲裁院根据各位专家的意见建议,对规则征求意见稿再次进行完善,形成海仲委主任会议审议稿,并已经海仲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下面,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2021仲裁规则》的主要修订内容。

《2021仲裁规则》总条款由八十条增至八十,其有关仲裁的规定,在国内层面,实现了一系列新突破,创设了若干个第一,可谓亮点纷呈。整体而言,规则与时俱进,回应时代变化,满足实践需求;切实增加程序透明度,有效提高仲裁公信力;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凸显仲裁制度优势;借鉴国际经验,突出特色制度。

规则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回应时代变化,满足实践需求。

《2021仲裁规则》回应新冠肺炎疫情给国际仲裁带来的深刻变化,就信息技术在常规仲裁中的广泛应用,首次对电子送达、视频开庭、视频作证、电子签名以及网络安全和隐私及数据保护做出系统规定,主要体现在:

1. 增加包括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信息系统可记载的电子送达方式。

2. 规定仲裁庭可以通过远程视频会议或其他适当通讯方式组织开庭审理,并规定仲裁参与人可以通过远程视频会议参加开庭审理和质询。

3. 规定在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基础上,允许仲裁参与人在庭审笔录上使用电子签名,允许仲裁员在撤案决定、调解书、裁决书上使用电子签名。

4. 明确规定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与当事人讨论网络安全、隐私和数据安全等问题,为仲裁程序安全合规提供适当保障。

(二)增强仲裁程序透明度,提高仲裁公信力。

《2021仲裁规则》引入先进仲裁制度,进一步增强仲裁程序的透明度、可预期性和可操作性,推动实现机构管理和仲裁庭独立裁决的有机结合,切实提高仲裁公信力,主要体现在:

1. 首次对证据规则予以较为系统地规定,填补《仲裁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空白,便于仲裁庭正确查明案件事实,顺利推进仲裁程序,保障当事人正当权益。

2.首次区分案件经办人和仲裁庭秘书。案件经办人代表机构为仲裁案件提供管理服务,仲裁庭秘书为仲裁庭提供秘书服务;机构人员可以担任仲裁庭秘书,但不得担任同一仲裁案件的经办人;对仲裁庭秘书职责予以明确规定,仲裁庭秘书不得参与案件表决,不得参与撰写裁决书的实质内容,进一步厘清机构和仲裁庭之间的职责范围,防范利益冲突,切实提高仲裁透明度,推动实现机构管理与仲裁庭独立裁决的有机结合

3.将实践中行之有效、已为《两办意见》确认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纳入规则,就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提请机构下设的专家咨询委员会研究讨论,专家咨询意见由仲裁庭决定是否接受。首次明确专家咨询意见的性质及其与仲裁庭的关系,公开透明,以充分发挥我国机构仲裁的优势,提高仲裁公信力

4. 首次规定经征得当事人同意,机构在对裁决进行脱密处理后可以公开发布裁决书,提高仲裁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5. 就合并仲裁进行细化规定,更具实务可操作性。

6.增加了仲裁费用表(二),允许当事人可特别约定选择将机构管理费和仲裁员报酬分开的收费办法,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更好的满足当事人需求,激发仲裁活力。

(三)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凸显仲裁制度优势。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仲裁制度的最基本原则,也是机构规则所追求的主要价值目标。《2021仲裁规则》在进一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赋予仲裁庭更灵活的权限、更重的责任,强化仲裁庭审理裁决的审慎义务,推动仲裁由机构重管理向轻管理过度。

1.对仲裁庭组成进行系统优化规定。一是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仲裁庭的组成与人数;二是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外选定仲裁员,同时明确“应符合仲裁地法律相关规定”。此外,为保障仲裁质量,防止当事人权利滥用,规定首席仲裁员和独任仲裁员应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产生;三是就首席仲裁员的产生与指定,最大程度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无法共同指定首席仲裁员的,由双方当事人所选定的两位仲裁员共同指定,在期限内无法指定的,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赋予仲裁庭在推进程序、决定审理方式等方面更加灵活自主的权利,同时强化其审慎义务,敦促仲裁庭认真负责、高效快捷推进仲裁程序。一是明确仲裁庭在组织召开案件管理会议、采取适当程序措施方面更大的权限和更重的责任,增加披露案外人的规定,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就案外人对仲裁程序的资助或案外人对仲裁结果所具有的经济利益予以披露;二是明确仲裁庭在确定开庭审理日期时,应慎重考虑庭前文件交换是否充分以及开庭审理的条件是否具备,切实提高庭审质效;三是首次明确仲裁庭可以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因当事人代理人变化而产生的利益冲突,包括全部或部分排除当事人新委任的代理人参与仲裁程序,确保程序公平

(四)借鉴国际经验,突出特色制度。

《2021仲裁规则》借鉴国际经验,突出专业特色,彰显机构情怀。

1.鉴于船长在国际航运实践中的地位特殊,其作为船东的紧急代理人,具有签署救助协议、代为提起诉讼等权利。虽然我国法律尚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作为国际惯例被普遍接受。我国虽然没有对物诉讼,但在实践中,确有向船长送达的应用需求。《2021仲裁规则》在借鉴国际惯例基础上,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首次增加了向当事船舶船长送达作为仲裁文书送达的方式之一,进一步丰富送达手段,适应海事仲裁实践的特别需求

2.国际仲裁中,一般使用Expedited Arbitration一词表述快速仲裁。其相对于普通仲裁而言,通常适用于标的金额较小、案件事实较为简单的案件,是将原有的普通仲裁程序进行简化或精简,形成的一种新的、高效的仲裁程序,从而使当事人的争议以较为高效和经济的方式得到解决。《2021仲裁规则》采纳快速程序的表述,将“简易”程序改为“快速”程序,既与国际通行提法保持一致,又体现了其高效、便捷、经济特点;同时将适用快速程序的争议金额上限人民币200万元提高到人民币500万元,进一步优化仲裁资源、提升质效。

3.仲裁免责是鼓励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一项重要的政策,在国际商事领域中尤为如此。《2021仲裁规则》首次引入责任限制条款,规定“除非仲裁地法另有规定”,仲裁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仲裁员、仲裁庭秘书以及仲裁庭指定的专家不就仲裁相关的行为向当事人承担责任。

我们相信,中国海仲规则修订实现了新突破,新突破必会带来新发展。中国海仲将会一如既往地为中外海事商事界提供优质高效的仲裁服务,与国内外仲裁界团结协助,共同推动我国仲裁乃至国际仲裁的健康发展。

各位朋友,中国海仲《2021仲裁规则》的修订情况就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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