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贸促会商法中心主任 蔡晨风: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
非常感谢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就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成立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有关工作,以及《 /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知识产权争议调解规则》进行新闻发布。下面我先就相关情况向记者朋友们作一个简要介绍。
一、知识产权纠纷逐年增加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知识产权法规制度体系逐步完善,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有力保障了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随着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大幅提高,专利申请数量、商标申请数量、著作权登记数量不断增加,我国的专利、商标申请数量已经多年位居世界首位。与此同时,知识产权纠纷也逐年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一级大法官贺荣在今年9月23日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2013年以来全国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229.2万件,年均增长24.5%。随着知识产权纠纷数量的增多,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多元化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知识产权争议具有专业性、涉密性、关联性等特点。专业性是指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客体分属不同的知识产权领域,在技术上涉及不同的技术领域,在法律上涉及不同知识产权法律特有的问题,需要专业人士参与其中;涉密性是指知识产权争议往往伴随着不希望公开的商业秘密以及舆论因素,需要周全的保密安排;关联性是指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多个知识产权争议和多种商业利益考虑,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制度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只在当事人诉讼和申请范围内解决纠纷,而调解完全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可以一揽子解决纠纷,更好地处理关联性问题,提升了纠纷解决的效率。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作为专业的商事调解机构,希望充分发挥调解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中的作用,推进调解工作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化发展。
二、成立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
9月底,我们在2021年国际调解高峰论坛上宣布成立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成立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要基于以下三点考虑:
首先,成立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是中国贸促会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他指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的作用更加凸显。
中国贸促会自1957年起就开展了知识产权工作,“知识产权”一词就是中国贸促会的同志从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翻译而来,中国贸促会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完善和发展方面,在促进中外知识产权领域交流方面,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中国贸促会是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成立了经贸摩擦顾问委员会,专设知识产权组,成立了中国最早的知识产权协会——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中国分会和中国许可贸易工作者协会(LES China),拥有两个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世界知名、国内领先的服务机构,建立了中国国际商会知识产权委员会。贸促会附设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知识产权仲裁方面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一流的仲裁员队伍,处理过多起具有社会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案件;2000年成立了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供域名争议解决专业服务;2018年成立了知识产权行业仲裁小组,定期举行专业培训活动。此次又成立了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可以说,中国贸促会全方位地参与了我国知识产权工作,在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工作大局、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方面,已经发挥并将会继续发挥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作用。
其次,成立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是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具体行动。《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公证、鉴定和维权援助体系,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可见,知识产权调解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强调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提出“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10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强调“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知识产权领域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并提出“根据当事人需求,按照市场化方式,探索开展知识产权纠纷商事调解”。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成立的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正是对于开展知识产权纠纷商事调解的有益探索,将为助力我国建设支撑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发挥积极作用。
最后,成立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是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回应企业需求的重要工作内容。今年4月以来,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先后举办了五场专家和企业研讨会,分别邀请了国内知识产权领域专家、退休法官、律师、中外企业知识产权业务负责人、互联网协会成员单位参加。通过大量的座谈与调研我们发现,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有需求。对企业来说,知识产权领域的纠纷绝大部分其实是解决知识产权创造者与使用者之间商业利益的平衡问题,而用诉讼的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耗时长、成本高,打到最后往往是双输的局面。此时,企业特别需要有一个既懂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又懂商业的中立第三人快速帮助双方达成利益平衡,形成双赢的局面,这也有助于社会的繁荣稳定,有助于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有助于知识产权诚信社会建设。被调研企业还普遍反映,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成立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非常必要且可行,同时对调解员能力提出了很多具体的要求。例如,有企业提出,由于知识产权案件的复杂性,单独的调解员进行技术调查、法律判断和商业利益分析难度较大,应建立由技术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一同组成的专家团队共同开展调解工作。还有企业提出,调解员队伍要体现国际化和高水平,能够为中外主体提供多元选择。
基于上述考虑和要求,我们首批聘任了10名专家担任委员会委员,这10名专家充分体现了国际性、专业性和权威性。从地域来看,委员会的专家分别来自中国、欧盟和美国;从从业背景来看,10位专家中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前法官、国内外知名院校高级学者、国内外知名知识产权律师、企业知识产权实务工作者、调解理论研究者,他们都是业界声誉很高的顶尖人才。这样的专家团队既有理论、又有实践,能满足企业多方面的需求。未来,委员会还将陆续吸纳更多来自其他国家的专家,扩充委员会队伍,有计划地开展相关工作。
三、制定知识产权调解规则
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制定专门的商事调解法律法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亟待加强。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在前期调研中,企业也表达了希望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尽快出台有关知识产权争议调解规则的诉求,并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对此,今年6月以来,调解中心着手启动了知识产权争议调解规则的起草工作。
在起草过程中,我们首先吸纳了最先进的理念,借鉴了国际先进的调解规则、知识产权规则,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调解规则》《国际商会调解规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规则》《新加坡调解公约》《商事调解服务规范》团体标准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力求规则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与国内外最新法律法规相适应。
其次,我们拜会了相关知识产权法院,咨询了律师、科研院校、知识产权专业机构的意见,从知识产权实践角度对规则进行了修改与完善。
最后,我们邀请了国内企业和跨国企业代表,听取其从用户角度对规则的意见建议,之后我们着重对企业关心的收费、调解时间、调解程序便捷性等问题进行了补充完善和修改。
经过科学起草、充分论证、反复酝酿,《 /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知识产权争议调解规则》(以下简称《知识产权争议调解规则》)出台,并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国内首个解决涉外知识产权争议的商事调解规则,对于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推动商事调解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国纠纷解决领域的重要成果。
《知识产权争议调解规则》共包括五章,分别为总则、调解程序、调解与其他程序的衔接、调解参与人员规定和附则,对知识产权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调解申请、调解员选(指)定、调解方式、调解费用等做出了具体规定。规则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调解规则充分体现了商事调解的诸多特点,包括当事人意思自治、信息保密、方式便利、过程友好、经济高效、寻求共同利益等,以当事人为中心,实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与调解程序规范、公正的平衡统一。尤其是当事人自治原则和信息保密原则贯穿规则始终。例如,调解过程和结果均需保密,一方当事人明确要求调解员不得向另一方当事人披露某一事项的,调解员不得披露。
二是调解规则体现了知识产权纠纷自身特点,首次在调解规则中增加了技术性内容,例如可以聘请相关专家或有关机构对有关技术内容、使用技术的情况、对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情况等,提供技术支持,进行鉴定、审计、评估、检测或咨询,实现专业人员提供专业服务的理念,体现纠纷解决的公平性和说服力。
三是调解规则展现了涉外知识产权调解的特点。根据规则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选择不同语言种类的服务,此外,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在国际上与21个争议解决机构建立了多双边联合调解机制,可与这些机构进行联合调解,充分体现了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作为我国最早成立的专业涉外商事调解机构的专业性和国际性,在企业面临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日益增多的今天,为企业提供了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新路径。
四是调解规则体现了知识产权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协同配合,专门规定“调解与其他程序的衔接”一章,以诉调对接、调仲结合的形式,赋予和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保障和解协议能够执行,最大限度免除当事人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