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随着“一带一路”持续推进和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日渐加快,中国对外投资达到跨越式发展,实现了由利用外资大国向对外投资大国的转变。目前,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一大对外投资国,吸引外资金额也位居全球第一位,企业普遍反映需要专业化、国际化的投资争端仲裁专业解读。鉴此,中国贸促员会法律事务部委托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牵头相关团队开展投资仲裁案例研究,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看得见、摸得着、用得到的公共法律服务。
为尽快推广项目研究成果,课题组将挑选部分投资仲裁案例通过公众号定期推送,欢迎读者持续关注并提出宝贵批评意见。
联系方式:
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漆彤教授,027-68753761。
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耿鹏鹏,010-88075539。
方镇邦,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2019级硕士研究生,电子信箱18873220853@163.com。 案情概要 案名 萨尔·帕皮尔公司诉波兰案(I) 案号 STOS 2754 当事人 申请人:萨尔•帕皮尔•韦特里布斯有限公司(德国) 被申请人:波兰 双方主要代表 申请人一方:Christoph Siefarth 被申请人一方:Boleslaw Fedorowise 仲裁机构 斯德哥尔摩商会(SCC) 仲裁地 瑞士苏黎世 投资条约 德国-波兰双边投资协定(1989) 适用的仲裁规则 联合国贸法会仲裁规则(1976) 仲裁庭组成 首席仲裁员:Pierre A. Karrer博士 仲裁员(申请人指定):Georg Ahrens先生 仲裁员(被申请人指定):Tadeusz Sz.urski博士 日期 仲裁程序开始日期:1994年 最终裁决发布日期:1995年10月16日 案件裁判来源 网址:https://www.italaw.com/cases/946 仲裁请求 申请人要求赔偿禁止进口二手原料废纸造成的损失 主要争议点概要 核心争议点: 波兰禁止进口二手原材料废纸是否构成相当于征收的措施? 其它争议点: 1.投资协定溯及力问题 2.穷尽东道国当地救济 3.投资者是否采取措施减轻损害 仲裁庭对核心争议点的主要结论概要 仲裁庭认为发现波兰的禁令在两个方面构成了相当于征收的措施:第一,禁令的经济影响与征收相当;第二,禁令违反了善意信赖保护原则。 裁决结果 支持投资者(多数裁决) 后续进展 无 One Page Summary Name of Case Saar Papier v. Poland (I) Case Number STOS 2754 Parties Claimant(s): Saar Papier Vertriebs GmbH v. Republic of Poland (Germen) Respondent(s):Republic of Poland Representatives of The Parties Representatives of The Claimant(s): Christoph Siefarth Representatives of The Respondent(s): Boleslaw Fedorowise Administering Institution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 (SCC) Seat of Arbitration Zurich, Switzerland Treaty Germany - Poland BIT (1989) Rules Used in Arbitral Proceedings 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 (1976) Arbitrator(s) Presiding Arbitrator: Pierre A. Karrer Arbitrator (Claimants’ appointee): Georg Ahrens Arbitrator (Respondent’s appointee): Tadeusz Sz.urski Date Date of Commencement of Proceeding: 1994 Date of Issue of Final Award: 16 October 1995 Web page https://www.italaw.com/cases/946 Relief Request Claimant seek compensation for the damages resulting from the prohibition on importation of the secondary raw material waste paper The issues of the case Controversial issue: Measures Equivalent to Expropriation: Whether Poland’s prohibition on importation of the secondary raw material waste paper constitutes a measure equivalent to expropriation. Other issues: A.Retroactive Applicability of the Treaty B. Exhaustion of host country remedies C.Mitigation of damages Tribunal’s conclusions on the Controversial issue Tribunal found that Poland’s prohibition constitutes a measure equivalent to expropriation from 2 aspects: the 1st is that the prohibition has an economic impact comparable to that of an expropriation; the 2nd is that the prohibition violates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reliance protection. Award In favour of investor(with the dissent from Tadeusz Sz.urski ) Follow-up progress No follow-up proceedings initiated 书面评析报告正文 (一)投资事实 原告Saar Papier Vertriebs GmbH(以下简称Saar Papier)是一家德国纸业公司,于1987年与两家波兰公司签订了合同,在波兰开始进行投资活动。1989年1月1日,波兰《外国经济个体参与经济活动条例》(Statute on Economic Activities with Participation of Foreign Economic Individuals)生效,Saar Papier依该条例申请并获批成立了全资子公司Saar Papier International Spolka Z.o.o.(以下简称SPI) ,以进口原材料makulatura(纸的原材料)并生产销售纸产品,该子公司于1990年开始运营。1989年7月1日,波兰于1989年4月27日通过的《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案》生效。1991年7月31日,Saar Papier与丹麦公司Assort Scandinavia NS(以下简称Assort)签订了专属供货协议。 (二)被诉行为 1991年7月7日,波兰海关禁止原材料makulatura的进口,声称makulatura是“废物”。Saar Papier尝试了包括诉诸当地法院在内的许多方式,意图排除该禁令,但未能成功。由于原材料进口被禁止,Saar Papier无法履行与Assort的合同义务,被Assort起诉。1992年1月29日,Saar Papier再次试图进口一吨的原材料,又被波兰海关以《环境保护条例》不允许为由禁止。1993年3月12日,SPI申请破产。 (三)仲裁请求 仲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 (a) 请求宣告波兰对自1991年7月7日以来因禁止原材料进口给原告带来的所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b) 请求裁决波兰赔偿1992年3月5日以来给原告造成的合理损失,包括自1992年3月5日以来所造成的230万德国马克的利润损失与12%的利息。 (c) 请求让波兰承担仲裁费用。 (四)程序时间轴 ● 1992年3月,Saar Papier向SCC提出仲裁申请。 ● 1993年12月,仲裁庭正式组成。 ● 1994年5月13日,波兰提出管辖权异议。 ● 1994年5月20日,Saar Papier将索赔金额减少至230万德国马克。 ● 1994年8月17日,仲裁庭作出一项临时裁决,其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 1995年1月27日,双方同意在6月30日之前进行和解磋商,但未达成一致。 ● 1995年7月17日,听证会开始,双方就事实和法律问题展开辩论。 ● 1995年9月20日与29日,双方递交最终简述(final brief),对部分问题作出评价。 ● 1995年10月16日,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 (五)仲裁庭的结论 (a) 裁决波兰赔偿自1992年3月5日起给原告造成的合理损失,包括230万德国马克的利润损失与8%的利息。 (b) 仲裁费用由波兰承担。 (c) Saar Papier的案件代理费由波兰承担。
二、主要法律争议
(一)争议焦点:相当于征收的措施(Measure Equivalent to Expropriation) (a) 波兰行政法解释的相关性 仲裁庭认为,从波兰法律的观点出发,仲裁庭无需对波兰当局在Saar Papier开始投资时采取的立场,以及波兰海关实施禁令时采取的立场的正确性做出判断。摆在仲裁庭面前的问题是,如果一国法律起初鼓励投资者投资而后又改变态度使得投资者投资在经济上无效,这种情况是否能构成协定下相当于征收的措施。 对德国与波兰行政法实践的解释或许对仲裁庭在这一问题上的裁决有一定帮助。但实际上,尽管当事方反复要求参考两国国内法实践,仲裁庭却几乎未能在其中获得帮助。仲裁庭因此只能通过自身对一般行政法的理解与善意原则解释协定条款。一般行政法实践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两种方式。 (b) 相当于征收的措施 第一种方式的根源是宪法对财产权的保护。国家只有在满足特定前提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征收私有财产,并且要给以被征收者充足的补偿,这一类征收也被称为“正式征收(formelle Enteignung)”。然而,国家有时并未直接剥夺私有财产,但却给财产权利的行使造成了限制,并且此种限制的经济效果与征收相等。此时,国家必须给以补偿。此类征收也被称为“实质征收(materielle Enleignung)”“逐步征收(schleichende Enteignung)”等。同时,当政府并非对财产权采取直接的限制措施而是间接限制财产权行使时,也可能构成征收。举个瑞士的例子:所有去购物中心的路全被政府切断。如果一项措施具有普遍影响,但对某一特定所有权造成的负担远远超过所有其他措施,则存在“实质征收”。这一理论也就是所谓的“索德洛弗理论(Sonderopfer theory) ”。 仲裁庭认为,为了确定何者构成相当于征收的措施,对协定条款的合理解释应考虑被诉措施的经济影响。征收的后果须是剥夺投资者的全部投资。必须将相当于征收的措施视为具有与征收经济影响相当的措施。 仲裁庭要波兰解释何者可能落入类似于征收措施的范畴。波兰认同对公司主要财产的征收与对公司份额的征收相当,其也同意对阻止公司获得主要财产与对主要财产的征收相当,从而也与对公司份额的征收相当。但波兰认为本案中SPI停止运作是因为被禁止从外国进口原材料,但SPI仍可以在波兰自由购买makulatura,但经验表明,在波兰购买的makulatura无法满足质量要求。此外,波兰还主张,制造纸巾不仅可以makulatura为原料,还可以新鲜纸浆为原料;仲裁庭在考虑经济影响时,不应当着眼于该公司的法律目的,而应当注重其经济实际。 仲裁庭认为波兰的主张不具有说服力,因为SPI只能够处理进口原材料makulatura。同时,虽然SPI使用新鲜纸浆或着在当地购买原材料在技术上可行,但在经济上不具有可能性。所以从经济实际角度看,工厂的生命力已经被波兰所剥夺,对makulatura的禁止造成了与征收SPI相当的经济后果,该措施构成相当于征收的措施。波兰还辩称,对原材料的禁止就如同禁止停车的标识一般。仲裁庭认为波兰的比喻并不恰当。参与现场仲裁时,许多参与者有时可能不得不将车停在更远的地方或支付停车罚款,但这并没有使他们破产。而本次的原材料禁止进口却使得SPI停业并破产。 波兰还提出其采取的措施是针对所有投资公司的一般措施。仲裁庭认为波兰的该论点是空洞无意的。毫无疑问该措施是带有歧视色彩的,该措施满足了“索德洛弗理论”。 (c) 善意信赖保护(Good Faith Reliance Protection) 第二种方式主要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得以发展,它始于一个普遍的主张,即公法中的善意义务适用于所有政府部门。在特定情况下,法律不适用于某些私人,如果适用,则即使该法律适用是合法的,也必须对私人进行全额赔偿。如果国家提供了误导性的法律信息或法律、行政或法院惯例发生了变化,则适用此原则。国家机关提供初始错误信息导致权利人有权获赔的要求如下: a) 国家当局在特定情况下对特定人员进行干预; b) 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已采取行动或被视为已采取行动; c) 私人必须有严肃的理由相信其行为所依据的行为的有效性; d) 私人必须依靠有关政府行为采取措施,在不遭受损害的情况下无法改变其行为。 e) 法律自作出保证之时起不得正式改变。 通过比较上述5个要求,仲裁庭得出以下结论: 1990年5月4日,外商投资部门主席授权SPI的成立构成与特定人员有关的具体情形。对此结论,波兰主张外商投资部门并没有授权进口makulatura的权力,此项权力只属于波兰议会。仲裁庭表示,从1989年7月1日起,就已经发生了makulatura被禁止进口的案件,但显然,与SPI对接的有关部门直到1997年7月7日都不知情;当一项许可同时落入众多部门的管辖权之下时,在授予该许可时,众部门之间有义务相互咨询,而不能指望Saar Papier自行了解波兰高层政府当局显然忽略的事项。正如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所判决的一般,当单个主体无法知悉或是在适当注意之后发现主管当局越权行事,可以主张其是善意的。波兰不能要求Saar Papier达到一个其无法察觉的标准。 当事方有严肃的理由相信许可的有效性,且不存在被授予许可的额外要求。仲裁庭认为,禁止makulatura进口的要求及其原因绝不是明显的。波兰无法提供任何禁止makulatura进口的政策原因,而只是简单地说其是“废物”。此外,波兰法律也发生了改变,不再笼统地规定“废物”就应当被禁止。而波兰环保条例在1989年4月27日至1991年8月9日之间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化。显然,Saar Papier是根据所接收的信息与所获得的许可来设立SPI并从事有关活动的。 出于上述理由,仲裁庭裁定,波兰必须赔偿Saar Papier遭受的损失,虽然法规后来发生了改变,对于某些进口需要特殊许可,但与本案所涉及的期间无关。 (d) 小结 本案裁定的实体依据有二,第一种方式以“实质征收”的形式构成了赔偿的基础。第二种方式基于善意保护原则,它甚至比私有财产保护原则要更加基础。因为国家对私有财产予以宪法保护意味着国家不能不以任何补偿为代价就使得当事方合理预期受损,当事方获得财产时正是基于对此种承诺的信赖。故当协定规定当事方不得采取相当于征收的措施时,东道国应当对起初给与投资者承诺而后又改变想法使得投资丧失经济利益的行为予以补偿。 (二)投资协定的溯及力(Retroactive Applicability of the Treaty) 波兰认为,Saar Papier提起的条约之诉不能成立,因为《德国-波兰双边投资协定(1989)》(以下简称《德波BIT》)在1990年四月才生效。仲裁庭认为,尽管波兰的主张在事实上是正确的,但根据《德波BIT》第9条之规定,协定适用于1972年9月14日之后的所有投资。而Saar Papier的在波兰的投资显然晚于该日期。其次,Saar Papier也仅要求对1991年7月后的损失进行赔偿。因此,《德波BIT》适用于本案,波兰的主张不成立。 (三)穷尽东道国救济(Exhaustion of host country remedies) 波兰主张Saar Papier只有在穷尽东道国法律救济之后才能提交投资仲裁。仲裁庭认为,法律上,《德波BIT》并没有此要求。《德波BIT》只是规定东道国要给以外国投资者当地法律救济机制以对抗东道国可能采取的侵犯投资者权益的措施。但显而易见,冷静期早已届满。 波兰还着重强调SPI起初起诉的是波兰环保部而非海关,SPI的起诉因波兰环保部非适格原告而被波兰最高行政法院驳回。但毫无争议的是地方海关是依波兰环保部的指令行事。Saar Papier以此为由主张波兰环保部是适格被告。仲裁庭认为其无需就这一与波兰行政法有关的问题作出裁决,因为后来原告在1991年12月又一批货被波兰海关扣留之后,再次对波兰海关办公室提出了起诉,但本次起诉又被驳回。 仲裁庭认为,《德波BIT》并没有规定穷尽东道国法律救济是提起国际仲裁的前置程序。相反,协定仅规定了6个月的冷静期是考虑到了东道国行政程序或将十分缓慢,从而阻碍了投资者提起仲裁的时机。仲裁庭最后总结道:“迟来的正义非正义(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长达三年的时间过去了,仲裁庭依旧不知道makulatura在波兰是否是真的被禁止进口,因为波兰法院始重没能在这一问题上作出裁决。然而与此同时,原告在波兰投资所设立的公司却遭遇破产。这正是6个月冷静期制度设计的所要处理的典型案件。 (四)减少损失(Mitigation of damages) 波兰还主张原告没有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此主张有两方面理由:一与所采取的法律救济措施有关。波兰声称,Saar Papier应以正确的方式对1991年8月9日的首次进口禁令提出质疑。波兰认为四个月后Saar Papier针对海关拒绝第二次进口的决定采取的第二次行动才是唯一且正确的。波兰没有指控Saar Papier和SPI在SPI破产之前没有积极地采取第二次行动,也没有任何关于他们应该做的但未做的指控。 然而,仲裁庭发现,许多迹象表明Saar Papier已经竭尽所能,去推翻环境部的决定。但没有迹象表明Saar Papier能够在要求损害赔偿的日期,即1992年3月5日之前以任何方式推翻对makulatura的进口禁令。 波兰此主张的第二方面理由基于案件事实。Saar Papier解释说,在makulatura被禁止进口之时,它尝试过两个替代方案,第一个便是从波兰市场获得makulatura。仲裁庭认为Saar Papier的解释令人信服,从波兰获得的makulatura制造出的产品的质量无法与进口的相提并论。用这种劣质原材料制成的纸质量低劣,无法在西方市场上出售。
三、简要评析
作为最早的基于条约提起的案件之一。本案最突出的意义在于对“相当于征收的措施”的认定,本案从两个维度认定了“相当于征收的措施”:经济影响与对善意信赖的损害。虽然在本案还没有明确提出“间接征收”的概念。但其用于判断“相当于征收的措施”的两个维度为后案对“间接征收”的概念的提出与发展进行了铺垫。可以注意到,在本案裁判时,因为没有前案可以参考,仲裁庭在裁判时大量引用了学说与观点如“实质征收”“逐步征收”等。将关于征收的学说观点引用至现实的案例中,为“征收”法律实践的完善及丰富作出了重要贡献。
本文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张生副教授审核。
注1:本栏目所有案例分析文章之著作权归编者及中国贸促会所有,转载引用请务必注明出处。如对上述案例评析有任何疑问或建议,敬请联系武汉大学海外投资法律研究中心,邮箱: tongwinxp@163.com。
注2:本栏目所有案例将同时由武汉大学海外投资法律研究中心、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等网站,贸法通、中国贸易报、中国贸促会培训中心等公众号对外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