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贸仲成立65周年之际,贸仲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应《民主与法制》周刊《中国仲裁再出发》系列栏目之邀,接受了本刊记者专访。该文以“从新中国首家仲裁机构看我国仲裁之发展”为题,回顾了65年来贸仲作为新中国首家仲裁机构勇于探索、奋力拼搏的发展历程,展现了新时代贸仲人不断探索、勇立潮头的历史担当。面向未来,站在“十四五”开局之年的新起点,面对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贸仲将秉持与时俱进的思想,凝聚砥砺奋进的伟力,立足长远把脉发展大势,开启“十四五”期间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发的新征程。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1年第46期
编者按
仲裁作为一种古老的争议解决方式,其产生是早于诉讼的。仲裁的沿革与发展都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在西方古代的神话故事与我国古代法制中就有许多体现和记载。斗转星移,时移世易,这一历久弥新的纠纷解决机制,被赋予现代意义后而愈发生机勃勃,熠熠生辉,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在中国,虽然现代意义上的仲裁制度已有百年的历史,但是由于特殊的历史环境导致仲裁事业未能得到长足的发展,直到1994年仲裁法颁布之后,中国仲裁事业才得已全面发展。而今,现行仲裁法实施已过去26年,中国的仲裁制度经历了跨越式发展,成就有目共睹。仲裁堪称前景广阔、潜力巨大的“朝阳事业”。但必须正视的是,这部法律已难以满足实践需求,出现了一些与时代发展不适应的问题,修改迫在眉睫。2021年7月,业界期盼已久的仲裁法修改征求意见稿终于公布,仲裁理论和实务界旋即形成一片热议景象。
时处中国仲裁发展的关键之际,《民主与法制》周刊特推出一组聚焦报道,从走近中国仲裁发展入手,进而从法院、仲裁机构等不同视角对我国仲裁制度一探究竟,邀请知名专家学者对仲裁法修改建言献策,助力这部法律修改工作早日完成。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尚未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对于之后仲裁法修改的情况,本刊仍将持续关注。
《中国仲裁再出发》系列报道之三
从新中国首家仲裁机构看我国仲裁之发展
文/本社记者 张纯
作为贸易大国的中国,已成为运用仲裁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最多的国家之一。自1995年仲裁法实施以来,中国共设立270多家仲裁机构,累计办理仲裁案件400余万件,涉案标的额5万多亿元。
说到这里,必须提到一个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从新中国成立的第一家仲裁机构,到世界上重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一,贸仲已整整走过65个年头,亲身见证并推动了中国仲裁法制和实践的发展。
从某种程度上说,贸仲的发展历程,就是中国仲裁法制发展的最重要缩影。
筚路蓝缕——首家仲裁机构之诞生记
“贸仲源于一次交易,成就于一个决定,发展于一部规则。”在接受本社记者采访时,贸仲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开门见山地总结道。
“一次交易”
1953年7月至11月间,中国畜产公司和英国油饼油籽公司用电报洽谈成功29吨绵羊毛交易。成交后,英国公司将印好的书面确认书寄给中国公司复查并签字。确认书规定该笔交易如果发生争议,将由英国布兰福特沃尔协会仲裁。中国畜产公司对在英国仲裁一事颇感困惑,但是又苦于国内没有专门的涉外仲裁机构。一时举棋不定,隐隐不安。
彼时,中国畜产公司面临的这种困境,在中国对外贸易中颇有代表性。“新中国成立以前,中国并无独立的处理国际商事仲裁的机构。在国际商事交易中的争议,中国当事人只能提交国外的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王承杰介绍说,“为了适应新中国对外贸易事业发展的需要,政务院决定设立专门仲裁机构。”
“一个决定”
1954年5月6日,政务院第215次政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 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根据该决定,贸仲(当时名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后更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行文方便,统称为“贸仲”)于1956年正式成立。
从此,我国历史上首次出现了独立公正审理国际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开启了中国涉外仲裁的实践探索历程。
“一部规则”
根据政务院决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以下简称“1956年版规则”)自1956年颁布施行。这是中国第一部涉外仲裁规则。
1956年版规则规定,贸仲按照协议仲裁原则受理涉外贸易争议,确立了当事人意思自治、民间仲裁、专家裁判、一裁终局制度,规定了委员兼任仲裁员的名册制做法,并允许当事人自由聘请中国或者外国人士担任其仲裁代理人,建立了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中国涉外仲裁制度。
这些规定体现了贸仲对当时国际上通行的商事仲裁原则和做法的吸收和借鉴,填补了我国涉外商事纠纷解决制度的空白,在特殊的时代背景下也有利于中国突破西方的经济封锁。从长远来看,这部规则对涉外仲裁制度所作的框架性和原则性规定,亦为我国仲裁立法和仲裁事业长远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从初创走向发展
贸仲刚成立的10年间,走过一段“摸着石头过河”的发展历程。当时,由于中国对外贸易的不发达,外界对贸仲也就不甚了解,所以正式以仲裁方式解决的案件并不多,大量的争议是贸仲以调解者的身份促使当事人自行协商而解决的。
上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春风吹遍广袤的祖国大地,我国与各国各界的贸易往来也风生水起,极大地促进了中国仲裁事业的蓬勃开展。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不断发展的需要,国务院于1980年2月作出决定,将贸仲受案范围相应扩大到有关中外合资经营、外国来华投资建厂、中外银行相互信贷等对外经济合作方面发生的争议。尔后,贸仲仲裁工作得到迅速发展,受案范围、案件数量、案件性质,都有了大幅度突破和提升,其受案数量已跃居世界商事仲裁机构前列。
在这一时期,作为我国唯一一家专门处理涉外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贸仲在解决我国内地企业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企业之间的经济、贸易、投资纠纷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为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繁荣作出了重要贡献。
1986年,中国仲裁事业迎来了又一重要历史节点。为了顺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要求,中国正式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自此,我国的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上100多个成员国获得承认和执行。
彼时,贸仲从涉外仲裁实践需要出发,积极呼吁并推动中国加入《纽约公约》,组织开展研究、编写专业资料,向政府和立法机构宣传《纽约公约》对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意义,为促进中国尽早加入《纽约公约》做了大量工作。中国加入《纽约公约》后,贸仲又积极推动公约在国内的落实与执行,争取各级人民法院对仲裁的大力支持,有力推动了国外仲裁裁决依据《纽约公约》在我国的顺利执行。
贸仲是我国改革发展的受益者,也是我国仲裁法治建设的实践者和排头兵。作为我国最早的仲裁机构,贸仲为我国仲裁法的制定贡献过诸多规则探索以及实践经验,也为涉外仲裁的发展绘制了一幅幅法治画卷。
守正创新——贸仲规则修订之创新路
贸仲1956年颁布第一部仲裁规则,历经八次修订,现行2015年版规则为第九版。每一次修订仲裁规则,贸仲都围绕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大局,紧跟国际经贸投资发展潮流,聚焦国际争端解决前沿问题,以更好地服务中外当事人的多元化、多样化争议解决需求为目标。正如王承杰所言,从规则的修订可以看到贸仲创新发展的轨迹。
首部规则施行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中国外经贸事业迅速发展,贸仲受理中外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范围扩大了,经验丰富了,信誉也进一步提高了。然而,彼时实行了30多年的仲裁规则,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1988年6月,国务院授权贸仲对1956年版规则进行修订。
“从1987年初开始,贸仲收集、对比、研究了世界各国及仲裁机构的法规和规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第一版规则进行了大幅度、细致的修改。”王承杰介绍道。1988年版规则多处体现了贸仲的创新做法,比如受案范围扩大到受理一切国际经济贸易争议案件,正式确立仲裁员名册制,首次聘任港澳和外籍仲裁员,确立仲裁员回避制度,规定仲裁庭可以进行调解等。这些规则更加符合中国的开放政策和商事仲裁的国际惯例,体现了中国涉外仲裁的进一步开放,有利于对外经济贸易业务的开展和进一步鼓励外商到中国投资经营。
时间来到1994年。在这一年,中国第一部单行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获得通过,这是中国仲裁历史上的重要事件,标志着我国仲裁事业进入快速发展的新的历史阶段。仲裁法是一部既富有中国特色又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重要法律,不仅吸取了以贸仲为代表的我国仲裁机构涉外仲裁长期积累的成功经验,同时借鉴参考了联合国示范法的先进理念。
王承杰介绍说,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专门工作组到贸仲调研。在调研时,贸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供了全套的各国仲裁法律资料。在此基础上,贸仲还就仲裁法涉及的重要原则问题,提出了意见建议,并召开了仲裁立法研讨会,为推动我国仲裁立法做出了大量工作。
此后,贸仲多次修订仲裁规则,不断创新创造,为我国国际商事仲裁铺就广阔道路。例如,1994年版规则,首次规定了仲裁员披露制度和简易程序制度,明确了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等。特别是“简易程序”的规定,确立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原则上由独任仲裁员审理、仲裁庭可以决定书面审理或仅开一次庭、缩短答辩期和裁决期限等做法,旨在推进仲裁庭快速审理争议简单的小额案件。多年来,这一制度有效运行,不断完善发展,并逐渐为西方仲裁界所接受。可以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合国贸法会”)新近通过的《快速仲裁程序规则》便是贸仲简易程序的“国际版”。
1995年版规则,按照仲裁法的规定进行了修改。根据该版规则,贸仲开始受理国内证券争议案件,并首次建立裁决书核阅制度等。1998年版规则,进一步将受案范围扩大到涉及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因利用外资产生的各类争议。
2000年版规则,是在新形势和新发展下应运而生的。一方面,自1998年以来,全国各地积极开展大规模的仲裁推广活动,外贸、保险、金融等行业当事人越来越多地使用仲裁解决争议,当事人对仲裁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强;另一方面,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步伐的加快,法律服务市场的对外开放,中国的仲裁机构必须调整状态,迎接挑战,做好充分的准备。因此,2000年版规则的主要修改之处,是将受案范围扩大到“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他国内争议”,并增加了“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一章。
2005年版规则,首次规定可以授权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决定,当事人可以协议在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仲裁庭可采用询问式或辩论式审理案件,并大幅缩短裁决作出期限。
2012年版规则,首次规定仲裁庭可以视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仲裁语言和仲裁地,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文件交换方式,增加合并仲裁的规定,增加仲裁庭在所适用的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作出临时措施,还明确了由贸仲指定一名案件秘书协助案件的程序管理工作,将贸仲长期实践经验和机构仲裁的特色以仲裁规则的形式固定下来。
现行的2015年版规则,被业界誉为具有现代化、国际化水准的仲裁规则。其中增加了追加当事人、多份合同仲裁制度,完善了合并仲裁规定,大幅提高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标的额至人民币500万元,增设贸仲香港仲裁中心管理案件的特别程序,加入了紧急仲裁员程序的规定。这些规定顺应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借鉴了国际仲裁的通行做法,在国内亦属首创,充分体现出贸仲仲裁规则的创新性、先进性、国际化和现代化。
值得一提的是,疫情暴发之初,贸仲即率先发布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积极稳妥推进仲裁程序指引》,引导当事人进行网上立案,新建了智慧化、数字化、现代化的网上庭审中心,积极推进仲裁庭和当事人采用视频方式开庭审理,大力倡导电子化文件送达,及时舒缓了疫情防控期间立案难、开庭难的问题,其采取措施之快、创新力度之大,在国内外仲裁业界均属领先。
知常明变者赢,守正创新者进。贸仲始终以更好地服务当事人的争议解决需求为导向,可谓坚持“守正”;不断突破创造,与时俱进,可谓勇于“创新”。九版规则赓续发展,其中所展现的引领力和创新力,正是贸仲扎根立足国际仲裁的核心竞争力。
中国智慧——仲裁与调解相结合之“东方经验”
贸仲仲裁实践的一个显著特征是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这一制度由贸仲首创,后来被我国仲裁法所吸收,并日益得到国际仲裁界的广泛认可,被称之为“东方经验”。
王承杰认为,调解强调当事人自愿原则,发扬“和为贵”的精神,可以为商事主体提供一个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程序灵活、有利于修复关系的纠纷化解途径。因此,“调仲结合”的做法可以让争议解决更加高效、经济、友好,有利于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继续保持合作关系,互利共赢。
然而,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以来,西方仲裁文化对于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做法存在不少疑虑,有观点认为仲裁员和调解员角色共存会带来“换帽子”(changing hat)的问题,影响仲裁程序的公正性。
如今,随着国际经贸投资的不断发展,国际商事争议大量增加,便捷高效地解决争议成为全球商事主体的普遍诉求,调仲相结合的“中国智慧”和“中国经验”越来越受到外国当事人和仲裁员的欢迎和采纳。比如,《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新加坡公约》)已于2018年审议通过,该公约将调解作为争议解决的一项重要内容,反映出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的大趋势。2019年,包括中国在内的46个国家首批签署了公约。可以预见,未来国际商事调解机制还将迎来更大的发展。
从“备受质疑”到“广泛认可”,贸仲探索出的仲裁与调解相结合之路,流淌着中国特色的文化基因,根植于深厚而博大的中华文明之中,是古老而又年轻的东方大国为国际争议解决作出的重要制度性贡献,并成为我国现代民商事争议解决制度的一大亮点。
回顾起“调仲结合”的创立和发展之路,王承杰告诉记者,在贸仲刚刚成立的十年里,调解是贸仲解决争议的主要方式。
20世纪70年代,贸仲进一步加强了与外国仲裁机构的交往与合作,这不仅提高了自身的国际地位,而且发展了解决争议的方法。例如,贸仲与美国仲裁协会共同创立的“联合调解”法,就是仲裁史上的一个创举。其主要做法是:中美贸易双方当事人如果发生争议,经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时,中美公司可分别提请贸仲及美国仲裁协会出面联系,然后再由双方仲裁机构共同出面,各指派数额相等的调解员,调解解决争议。如果调解无效,争议双方仍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提请仲裁。
1977年,贸仲和美国仲裁协会首次成功地联合调解了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帕兰斯棉花合作社在棉花交易中发生的迟装费争议,使这个争议金额高达240万美元的复杂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该案解决后,美国驻华联络处主任丁大卫先生专门为此举行了酒会,并十分满意地说:“这样解决争议,我很高兴。”
沿循贸仲的发展足迹,可以清晰地看到,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制度很早便在仲裁规则中确立了下来,并在仲裁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关于“调仲结合”的明确规定首见于1988年版规则,短短条文奠定了我国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理论基础与实践依据。此后数版规则都保留了相关条文,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集中规范、丰富完善,突出了贸仲多元争议解决的鲜明特色。
具体而言,当事人可以选择三种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处理争议:一是在仲裁程序开始前,通过协商或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凭其达成的和解协议及由贸仲仲裁的仲裁协议,请求贸仲组成仲裁庭,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二是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有调解的愿望,仲裁庭可以进行调解,并根据当事人书面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或调解书;三是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并请求仲裁庭根据书面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或调解书。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贸仲没有止步不前。为了不断满足当事人的多元化争议解决需求,贸仲于2018年5月专门成立了调解中心,并于同年发布调解规则。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这是贸仲推动实现商事争议解决“一站式”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构建现代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又一重大举措。可以相信,这将为历史厚重的“东方经验”增添更亮丽的色彩。
再谱新篇——勇立潮头之时代担当力为仲裁修法添助力
1995年实施的仲裁法在我国仲裁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重要意义,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仲裁法律制度的基础,推动我国仲裁事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如今,随着国内外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以及仲裁实践的不断革新,已经实施了26年的仲裁法再次迎来了重大修订。
一直以来,贸仲密切关注我国仲裁发展,倾力贡献商事仲裁实践经验,积极建言献策。此次仲裁法修订工作,贸仲十分重视。记者了解到,在前期司法部内部征求意见和后期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中,贸仲积极发挥专业优势,广泛听取意见,多次组织业内专家和有关人士研讨、交流,分三次共提交了100多条总括和分项的修改意见及建议,体现了贸仲对于推动中国仲裁朝着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发展的不懈努力。
为理论研究注活力
仲裁研究对于开展实务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同时也是一个仲裁机构前沿性、先进性的重要体现。
据了解,自2015年以来,贸仲每年发布《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为促进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发展提供了经验和素材。自2016年起,贸仲组织课题组对37个国家的仲裁制度开展研究,结集出版了六卷“‘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研究”系列丛书,为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开展商事活动时,防范法律风险、有效解决争端提供指导和建议,这些研究成果在业内取得了积极反响。
同时,在严格保密相关信息的前提下,贸仲遴选热点行业领域的大量案例,通过系统梳理和总结,精心挑选经典案例集结成册。比如,《“一带一路”仲裁案例选编》为“一带一路”和国际经贸投资争议解决提供理论和实践参考,《股权转让仲裁案例精选》提示股权转让市场主体应予关注的风险防范问题。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贸仲最新发布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中国仲裁的适用》一书,从贸仲审结的仲裁案件中选取出109件适用公约的典型案例,经消密处理后,分析研究了公约在贸仲实践中的适用和解释情况,被联合国贸法会图书馆收录。可以说,这是贸仲所彰显的“中国智慧”为国际仲裁理论实务研究作出的又一贡献。
此外,贸仲还开展了第三方资助仲裁等方面的前沿课题研究,颁布了贸仲香港仲裁中心《第三方资助仲裁指引》,是最早在第三方资助领域出台专门性规范指引的国际仲裁机构;出版了中英文《涉外仲裁年刊》《仲裁与法律》等刊物,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研究课题,参与编写高校法律教材,为促进仲裁实践提供了丰富的理论源泉。
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提效力
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贸仲构建并形成了商事仲裁、投资仲裁、商事调解三驾马车并驾齐驱的多元化争议解决服务新格局。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际商事法庭,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搭建了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贸仲成为首批进入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仲裁机构,参与了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遴选等“一站式”平台建设的多项工作。
除前文所述的商事调解外,贸仲还打造了全方位的多元纠纷解决“服务版图”。2003年,贸仲制订《金融争议仲裁规则》,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专业、经济、快速的金融争议解决服务。2000年,贸仲成立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授权解决.CN/中文域名争议,并作为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北京秘书处,根据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的授权解决.COM、.ORG、.NET等通用顶级域名和新通用顶级域名争议。2005年,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同时启用“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名称,同年发布《网上仲裁规则》,开我国网上争议解决的先河。
2017年,贸仲出台中国首部《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为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国际投资争端提供仲裁服务,填补了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空白。2012年、2017年,贸仲被分别指定为《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项下以调解方式解决投资争端的大陆/内地方指定的唯一仲裁机构,以调解方式解决台港澳投资者与大陆/内地方的投资争端。
2010年,贸仲发布《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方便当事人采用争议评审方式预防、减少和及时解决建设工程争议。2017年,贸仲颁布实施《贸仲香港仲裁中心担任指定机构的规则》,这是一部为非机构仲裁程序提供辅助服务的规则,率先探索了临时仲裁实践。
为“一带一路”增动力
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离不开法治的保障作用,更需要开放共享的法治合作机制。
2019年,贸仲在北京举办“一带一路”仲裁机构高端圆桌论坛及仲裁机构领导人闭门会议,发起并与近30家境外仲裁机构和13家国内仲裁机构达成《“一带一路”仲裁机构北京联合宣言》,提出了共建“一带一路”仲裁机构更加紧密合作机制的倡议,获得了高度评价。
今年,贸仲又成功举办第二届“一带一路”仲裁机构高端论坛,联合32家境外仲裁机构和15家国内仲裁机构共同发布《“一带一路”仲裁机构北京联合宣言合作机制》,进一步深化了“一带一路”国际仲裁机制化合作,标志着仲裁服务共建“一带一路”迈进了新阶段。
“面向未来,共建‘一带一路’必将继续为国际仲裁带来更大发展机遇。”王承杰表示,“贸仲将在推进‘一带一路’仲裁法治交流与合作中,发挥更大作用,作出更多贡献。”
为国际交流聚合力
主打“国际品牌”,是贸仲一直以来的特色优势和发展方向。为此,贸仲大力搭建国际交流合作平台,积极参与国际仲裁治理和规则制定,不断扩大国际仲裁交流合作“朋友圈”,致力提升中国仲裁的国际影响力和地位,尽显国际视野和世界胸怀。
讲好中国故事。这些年来,贸仲打造了中国仲裁周、中国仲裁高峰论坛、贸仲全球仲裁员大会、“贸仲杯”国际商事仲裁模拟仲裁庭辩论赛、“贸仲杯”国际投资仲裁赛、国际投资仲裁高峰论坛等一批影响力大、叫得响的品牌活动,搭建了中外法律仲裁界交流互鉴的国际舞台,也成为宣传中国仲裁法制建设成就的一扇重要窗口,获得了国内外的高度关注和好评。
传播好中国声音。为了便利国际贸易投资,推动国际贸易法逐步协调统一,联合国贸法会定期召开会议,组织讨论和拟定相关法规文本。贸仲自2009年以来以观察员的身份,常年参加联合国贸法会关于仲裁与调解/争议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电子商务等工作组的会议,参与规则制定和文件审议。
今年,王承杰获任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主席,深入参与国际组织争议解决事务,不断提升中国在相关领域的国际影响力和规则话语权。
开展好国际交流合作。贸仲积极与国际仲裁机构和各国仲裁法律界“加好友”,通过互访交流、合作举办专业会议、签订友好合作协议等形式,不断增进共识、强化合作,扩大了对外宣传,提升了国际影响力。
作为我国成立最早的仲裁机构,同时也是跻身世界上主要常设商事仲裁机构的代表之一,贸仲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成长起来,走过了中国仲裁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蓬勃发展的艰难历程。一直以来,贸仲秉持国际仲裁发展理念,努力推动中国仲裁发展,展现新时代使命担当,为建立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的仲裁法律制度,推动中国仲裁立法,贡献宝贵的涉外仲裁实践经验作出了不懈努力,得到了业界的广泛好评。在今年5月英国伦敦玛丽女王大学和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共同发布的《2021国际仲裁调查报告》中,贸仲被评为全球最受欢迎的五大仲裁机构之一,这是中国内地仲裁机构首次在全球权威仲裁机构调研报告中跻身前五,体现了业界对贸仲仲裁的广泛认可,彰显了中国仲裁的影响力。
历史照亮未来,奋斗未有穷期。植根于中国仲裁实践的贸仲,立足高起点,以更加国际化、现代化的姿态融入世界,在新征程上继续发挥领头羊作用,为新时代中国仲裁走向世界贡献力量。
作者:张纯
编辑:李婉祺 芦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