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仲裁再出发》系列① 走近中国仲裁

2021-12-20 00:00:00 编辑:贸促会贸仲委 贸仲委发布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1年第46期

 

编者按

仲裁作为一种古老的争议解决方式,其产生是早于诉讼的。仲裁的沿革与发展都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在西方古代的神话故事与我国古代法制中就有许多体现和记载。斗转星移,时移世易,这一历久弥新的纠纷解决机制,被赋予现代意义后而愈发生机勃勃,熠熠生辉,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在中国,虽然现代意义上的仲裁制度已有百年的历史,但是由于特殊的历史环境导致仲裁事业未能得到长足的发展,直到1994年仲裁法颁布之后,中国仲裁事业才得已全面发展。而今,现行仲裁法实施已过去26年,中国的仲裁制度经历了跨越式发展,成就有目共睹。仲裁堪称前景广阔、潜力巨大的“朝阳事业”。但必须正视的是,这部法律已难以满足实践需求,出现了一些与时代发展不适应的问题,修改迫在眉睫。2021年7月,业界期盼已久的仲裁法修改征求意见稿终于公布,仲裁理论和实务界旋即形成一片热议景象。

时处中国仲裁发展的关键之际,《民主与法制》周刊特推出一组聚焦报道,从走近中国仲裁发展入手,进而从法院、仲裁机构等不同视角对我国仲裁制度一探究竟,邀请知名专家学者对仲裁法修改建言献策,助力这部法律修改工作早日完成。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尚未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对于之后仲裁法修改的情况,本刊仍将持续关注。

 

《中国仲裁再出发》系列报道之一

走近中国仲裁

 

文/本社记者 杜林

 

仲裁好还是诉讼好,你能说清楚吗?仲裁还是诉讼,你真的知道怎么选吗?有时候明明是同一系列案件,为什么当事人有的选择诉讼,而有的却选择仲裁?

如何选择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诉讼大家应该很熟悉。而仲裁,很多人或是不了解或是有所了解或是一知半解,这可能会影响自身的判断选择。

简单讲,仲裁是与民事诉讼并行的一种法定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方式。与诉讼相较,仲裁具有当事人意思自治、灵活便捷、专家裁判、一裁终局等特点,可以说是一种兼具契约性、自治性和可执行性的解纷途径。

综观全国,经过多年发展,仲裁越来越受当事人青睐,在解决民商事纠纷中的作用越来越凸显。各类仲裁中心近年更是大量涌现,包括国际商事仲裁院、国际航空仲裁院、国际航运仲裁院、国际金融仲裁院等。记者还了解到,目前体育法修订正在进行之中,此次修订工作包含了增加关于体育仲裁的内容,修订后的体育法一旦获得通过,中国体育仲裁事业将会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因此,仲裁也被称为前景广阔、潜力巨大的“朝阳事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介绍说,目前中国已设立了270多家仲裁机构,2020年受理仲裁案件共计400711件,案件标的总额达7187亿元。其中,在2018年至2020年间,贸仲受理案件达9910件,其中涉外案件共计1878件,案件当事人涉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案件标的屡创新高,三年受理案件标的额总计人民币3357.63亿元。


可以说,在仲裁制度优势明显、企业对仲裁需求庞大的背景下,迅速壮大的中国仲裁机构可谓势头强劲,蓬勃发展。


我国仲裁历史进程

仲裁是一种历久弥新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全球化不断发展的今天,仲裁更是成为国际通行的解决跨境商事与投资纠纷的重要手段。一国的仲裁法律水平不仅折射出该国的法治与营商环境,同时也影响到国际争端解决中的话语权与影响力。

时处中国仲裁的关键发展期,通过研究仲裁历史进程,可对过往经验予以温故而知新,亦可对现实中的诸多问题探索解决之道。

根据谭兵教授《中国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等有关资料,据考证,我国仲裁机构法制规范的最早萌芽应为民国时期北洋政府颁发的1912年《商事公断处章程》和1913年《商事公断处办事细则》。根据这两个法律文件成立的商事公断处可以说是我国最早的仲裁机构。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暂准援引这两个法律文件。

参考叶青教授主编的《中国仲裁制度研究》等有关资料,可以发现,我国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关于仲裁机构法制规范的发端可以追溯到1926年10月2日制定的《中国共产党湖南区第六次代表大会之农民政纲》。20世纪三四十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民主政府也相继制定了一些关于仲裁机构的法制规范,比如1943年4月9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指示》和1949年制定的《天津市调解仲裁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等。

王承杰秘书长介绍,新中国成立后,为适应当时对外贸易事业发展的需要,1954年通过了《关于在 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定》,1956年成立了 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这一委员会成为中国首家涉外仲裁机构,中国仲裁事业自此而始。随后,1959年成立了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间,国内立法相继出台允许并鼓励当事人运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于1986年加入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标志着中国的国际商事仲裁事业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为我国与其他缔约国之间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方面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性保障。1991年,民事诉讼法对涉外仲裁进行专章规定。这一阶段的贸仲涉外仲裁实践和法制成果为1994年仲裁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宝贵经验。

1994年,中国第一部单行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通过,意义十分重大。这部法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较为完备的现代仲裁制度已经形成,标志着包括国际商事仲裁在内的中国仲裁事业进入快速发展的历史阶段。之后,我国中央或地方有关行政机关陆续颁行了很多针对仲裁机构的法规或规章,也应该被视为本阶段仲裁机构法制的一部分。

仲裁法实施以来,我国仲裁制度已取得质的飞跃,但与此同时,必须要正视一个问题,就是我国现行仲裁法已难以满足实践需求,出现了一些与时代发展不适应的问题,比如可仲裁的范围较窄、仲裁机构的性质及治理结构规定不明确等,仲裁法修改迫在眉睫。因此,2018年9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仲裁法的修改确立为其立法规划。此后,司法部便开始着手仲裁法修改的相关事宜,经过一系列不懈努力,2021年7月30日,司法部向社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仲裁法修改已取得实质性进展。采访时,有关学者也提出,与仲裁法出台时相较,此次仲裁法修改所面临的国内外经济格局与竞争环境差别很大,修改意义很重大,需要修改的内容也很多。从目前的征求意见稿来看,修改幅度也比较大,进一步突出了仲裁的民间性、意思自治、效率性等特点。  


仲裁的优势和特色

再次回到本文开头提出的问题,仲裁好还是诉讼好?选仲裁还是选诉讼?

带着疑问去采访有关机构、专家,得到的答案很一致,近年来案件仲裁量不断增多,越来越受重视,与经济高速发展相关,与仲裁的优势和特色也密不可分。仲裁法实施26年来,仲裁相对于诉讼和调解的优势及特点逐渐得到凸显。社会对仲裁的认知也在逐步提高,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倾向于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经济贸易纠纷。仲裁制度本身是基于当事人自由选择,仲裁业务的开展完全是基于仲裁本身的口碑和当事人的信任,而非强制性规定。仲裁制度发展充分反映了社会对仲裁这一纠纷解决方式效果的认可和肯定。

在采访贸仲时,王承杰秘书长还谈到,2021年5月,英国伦敦玛丽女王大学发布《2021年国际仲裁调查报告》显示,贸仲获评全球最受欢迎的五大仲裁机构之一。这是我国内地仲裁机构首次跻身前五名,不仅体现了中国仲裁发展的重要进步,也体现了国际仲裁界和广大仲裁用户对中国仲裁法治的认可和信任。

仲裁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一裁终局。参阅湖北省法学会仲裁法研究会编写的《中国仲裁史稿》一书,在仲裁法颁布之前,我国仲裁领域的裁审机制经过了多次变革。尤其是经济合同仲裁,在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之前,它经历了只裁不审、又裁又审和可裁可审等阶段。上述裁审机制与或裁或审、一裁终局相比,虽然表面上看起来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利益,比如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拥有了更多的选择方式,但这些裁审机制实际上违背了商业仲裁的基本规律。

相对于诉讼形式,一裁终局的仲裁无疑具有简约程序和节约成本等优势。当然一裁终局并不是绝对的,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有权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裁决因当事人申请执行而进入执行程序后,对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记者在采访仲裁机构、专家、法院的过程中,感到大家都不约而同地着重强调了现代仲裁制度能很好地体现意思自治的精神,尤其是协议仲裁,包括是否将纠纷提交仲裁以及仲裁的具体事项、仲裁机构、仲裁地点、指定仲裁员、是否开庭审理等都可以由当事人协议商定。通过这一制度使当事人能够参与到纠纷解决程序的设计与选择中来,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从而保证仲裁裁决的公平公正。换句话说,只有把尊重和体现当事人意愿这篇大文章做好了,才能提高仲裁效率,树立仲裁权威,避免司法不公等弊端。

相对于司法诉讼和民间调解,仲裁还有很多优势。刘武俊研究员在《中国仲裁制度的实证研究》一文中进行列举,比如仲裁员数量不受人事编制的拘束,仲裁员的选聘完全由仲裁委员会自主掌握;还有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员条件比法官选任的条件高,要求具有从事仲裁工作或律师工作或曾任审判员满八年或者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有高级职称条件;另外,仲裁庭作为以解决仲裁个案为目标临时组成的组织,可以避免法院之类固定机构所形成的来自内外部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的困扰。

同时,在采访中也能感受到,我国仲裁制度的上述优势和特色虽然在化解社会矛盾中显示出了强大力量,但是目前我国仲裁应具有的功能与作用仍未得到完全发挥。对比我国各地仲裁机构和各地法院的受案量,可以发现,相差还很远。因此仲裁还需进一步发展完善,进一步增强其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功能作用。  


仲裁的“中国经验”

在全球范围内蔓延新冠肺炎疫情的情况下,如何顺利高效化解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多方当事人的商事纠纷?中国的仲裁调解制度这时派上了大用场。

根据有关报道,广州仲裁委依托互联网仲裁“云平台”,组织了一场“云调解”——来自粤港澳三地、拥有不同法律背景的三位仲裁员,仅用13天,就成功化解一宗金额达到13亿元、涉及粤港澳豫四地的企业拆借纠纷。调解落定有保,各方心服息诉。

根据贸仲主编的《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20-2021)》,2020年,商事仲裁以调解和解方式结案的案件数为91981件,占传统受案总数的35%,较2019年的31%增长了4个百分点。


这一制度与民族文化也有密切关系。透过相关的文化背景能更深入理解中国仲裁经验对国际仲裁的贡献和创新。樊堃教授在《仲裁在中国:法律与文化分析》一书中指出,现实社会的任何法律体系都不能独立于特定的文化环境。若想良性发展,法律体系必须善于表达民族情感,遵守民族传统习惯,把民族文化的内涵和特质熔铸于法律规范和法治精神中来。

仲裁也不例外,它是一种法律制度,更是一种文化现象。单从制度来讲,仲裁是一个舶来品,在我国推行带有很强的植入性。但是,博大精深的中国传统文化以及中华民族的特有心理,却为仲裁在中国的生根发芽并茁壮成长提供了深厚而滋润的土壤。

根据《中国仲裁史稿》一书,不同于西方的仲裁机构,中国传统的解决纠纷方式在于追求一种非正式、友好的调解。两种方式不断碰撞、呈现一种不断交替变化的发展趋势。西方仲裁制度其本身也有诸多缺陷,比如纠纷双方对权利的程序性的需求不断提升,仲裁制度变得愈发昂贵、效率低下以及过于司法程序化。这一趋势必然会产生与其迥异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即注重保护纠纷双方权益,能够维持或重塑当事人之间友好关系的中国式仲裁调解制度。

关于中国式仲裁调解制度,王承杰秘书长介绍,贸仲首创了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做法,被西方称为“东方经验”,如今已逐渐被国际仲裁界所重视,这是贸仲对国际争议解决领域的制度性贡献。

我国现行仲裁法是以机构仲裁为仲裁主体形式,并不认可“临时仲裁”,因此中国仲裁过去的20多年出现的一个显著的变化是机构仲裁得到惊人的发展,并积累了很多有益的经验。王承杰秘书长也提到,贸仲在实践中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机构仲裁,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体现了与国际商事仲裁通行的做法和基本原则,是中国仲裁对国际仲裁发展的重要贡献。

在此次仲裁法修订中,临时仲裁也是被广泛讨论的争议点之一。临时仲裁是相对于我们所熟知的机构仲裁的一个概念。自我国1995年仲裁法施行至今的二十多年间,有关是否应当在我国仲裁法框架下引入临时仲裁制度的争论从未间断。与国外仲裁发展不同,我们是先有机构仲裁,后有临时仲裁,且距离2016年年底最高法发布《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为临时仲裁适当“松绑”还不到五年,可以说,临时仲裁在我国才刚刚起步。

参阅《中国仲裁史稿》一书,可以发现,中西仲裁制度的互融不断朝着结合方向转变,既集中体现了传统仲裁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又成为中西方法律文化交汇融合的结点之一。当下,随着“一带一路”建设不断推进,中国仲裁制度和实践发展再度迎来极大的机遇,未来的国际仲裁将会更加重视“中国经验”的作用。  


中国仲裁发展机遇和挑战

仲裁法实施26年来,解决的纠纷涵盖经济社会诸多领域,当事人涉及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我国的仲裁制度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了解、接受、选择,在推进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历史时刻,提高我国仲裁的影响力,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现代化任务尤其突出。

贸仲主编的《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20-2021)》中也提到,绝大多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都以《仲裁示范法》和《纽约公约》为本国仲裁法的依托,各国的仲裁法律已具备高度协调性。这将使国际仲裁成为备受青睐乃至最理想和最主要的“一带一路”商事争议解决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谈到,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多份关于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司法文件,助力商事仲裁制度作用的发挥。为深入落实中央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已经受理19起案件,在审结的9起案件中有5件是涉及仲裁协议效力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首倡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制度,分两批聘任来自25个国家的53名专家委员;建立“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吸纳5家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2家国际商事调解机构,推动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机衔接。

据王承杰秘书长介绍,近五年来,贸仲受理的“一带一路”案件共计633件,争议金额达人民币322亿元,当事人来自48个国家和地区,涉及的案件类型包括货物买卖、建设工程、自然资源、金融、股权投资等18种。贸仲还不断地强化国际交流合作,与80多个海外合作伙伴保持友好关系,连续举办了九届中国仲裁周、七届中国仲裁高峰论坛,成为重要的国际性仲裁法律交流平台。今年9月14日举行的高峰论坛上,来自近40个国家和地区的241.2万人次通过线上线下收看了相关活动。今年中国仲裁周期间,贸仲在全球23个城市举办了39场活动,其中四场活动均由境外仲裁机构组织,在国内外产生了积极影响,国内外仲裁界、法律界、经贸界同频共振,得到了业界的广泛认可。2019年,贸仲牵头发布《“一带一路”仲裁机构北京联合宣言》,并在今年发布《北京联合宣言合作机制》,32家境外争议解决机构和15家重要的国内仲裁机构成为创始成员方。

基于这样的背景,许传玺教授在《构建统一权威的“一带一路”国际仲裁机制》一文中提出,为了配合“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我国应当率先建立符合“一带一路”特点和需要的国际仲裁机构。“一带一路”将在世界范围内促成巨量的投资和贸易项目,同时也会不可避免地带来数量众多、种类多样的国际纠纷。这些纠纷必须以高效、合理的方式解决,因此不能完全依赖于相关各国“各自为政”的司法系统,也不能完全依赖于传统的西方国际仲裁机构。可以由我国主导,由“一带一路”沿线主要国家重点参与,尝试建立各方公认的新型国际仲裁体系。据了解,在国际仲裁中心建设上,北京仲裁委已经开始探索和实践,本期聚焦之五“仲裁国际化探索的先行者”一文将具体呈现。

杜泽卿教授在《“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路径探析》一文中提出,应当关注的是进一步发挥仲裁作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争端解决手段的优势,通过签署国际条约、双边或者多边协议等方式,提升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的比例。还应当争取从法律上消除国内裁决审查的双轨制,并确立仲裁地概念。

他还提出,应该提高仲裁员队伍素质。解决仲裁员选任制度的困境,强调以专业化、国际化的仲裁队伍为导向,适当扩大仲裁员的选任和采纳范围,提高外籍人员在仲裁员中所占的比重。

从仲裁大国到仲裁强国,需要与时俱进的仲裁法为仲裁业保驾护航。正在进行中的仲裁法修改如火如荼,备受关注。我们相信此次仲裁法修订也必将为我国仲裁发展指明方向。让我们满怀信心,翘首以待。  


作者:杜林

编辑:李婉祺 芦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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