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打造国际一流的知识产权保护高地

2021-12-27 00:00:00 编辑:贸促会港专公司 郭美 来源:海南日报

日前,《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12月16日,在省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相关部门负责人释放重磅信息:《条例》将适用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制度和措施有机融合,有利于打造国际一流的知识产权保护高地。

为纾解知识产权痛点找到“着力点”

《条例》共六十二条,包括总则、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社会共治、运用与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八章。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邓云秀梳理了知识产权的四大痛点、难点问题与破解之道——

在商标、专利保护方面,依法查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和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规定实施这两项行为涉及损害公共利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民事审判程序中的举证责任转移规则引入到商业秘密行政保护中,解决权利人举证难问题。

在展会、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针对展会举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实施主体设置了知识产权管理责任。

在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方面,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下,建立知识产权无效宣告程序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民事侵权诉讼、仲裁程序的衔接机制,有效实施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周期长问题。

为热带农业撑起知识产权“保护伞”

《条例》为海南热带农业撑起了“保护伞”,尤其对地理标志保护进行全面规定。

省知识产权局局长肖超列举道,《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六种禁止侵犯地理标志的行为:通过使用地理标志或者产品描述,使公众误认为产品来自获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地范围的;在产地范围之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获得保护的地理标志或其意译、音译等,或者同时使用“类”“型”“式”“仿”等表述的;未经批准擅自在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在产品上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似的标志,使公众误以为是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销售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侵犯地理标志的产品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对侵犯地理标志的行为该怎样处罚?

肖超介绍,《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产品和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第五十七条还规定了例外情形:销售不知道是侵犯地理标志的产品,能证明该产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为自贸港知识产权法院注入“新动能”

2020年12月31日,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正式办公。相隔一年,《条例》颁布实施,将为知识产权法院注入怎样的“新动能”?

《条例》将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司法保障、指引作用。

“依托国家设立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规定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相适应的案件管辖制度和协调机制,加强对植物新品种、关键核心技术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邓云秀说。

如何化解知识产权案件执行难?

邓云秀分析道,两项规定剑指“执行难”:一是规定法院应当加大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执行力度,探索知识产权财产性权益的新型执行方法。二是规定法院应当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加大对重复侵权、故意侵权和规模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

为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开展“新探索”

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条例》将如何推动有关规则在海南先行先试?

邓云秀提出“三措并举”:一是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创设对未注册驰名商标实施跨类保护规则,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国内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持有人利益可能受损的,在海南自贸港内禁止使用。二是借鉴香港的做法,创设海南自贸港内平行进口、贴牌加工的注册商标商品保护规则。三是借鉴新加坡的做法,建立知识产权纠纷早期中立预判或评估制度,为当事人快速解决纠纷提供指引和参考。

怎样为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护身符”?肖超表示,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尤其是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所带来的新问题,以立法落实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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