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世贸组织(WTO)发布的报告显示,2021年12月2日,中国、欧盟、美国等67个世贸组织成员就服务贸易国内规制联合声明倡议召开各参加方驻世贸组织代表团团长级会议,共同发表了《关于完成服务贸易国内规制谈判的宣言》(以下简称《宣言》)。服务贸易国内规制相关规则旨在优化服务贸易有关许可审批流程,加强政府监管的透明度和便利性,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改善全球服务贸易营商环境。根据世贸组织和经合组织的联合研究报告,谈判成果生效将为全球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参与国际服务贸易每年节省约1500亿美元的成本。
一、服务贸易国内规制谈判概述
(一)谈判历程
在WTO框架下启动谈判。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对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有关的服务贸易壁垒制定了约束规则,但并未对各成员的服务贸易国内规制行为进行规范。根据GATS授权,WTO服务贸易理事会1999年通过《关于国内规制的决定》,设立“国内规制工作组”,着手制定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则或适用于具体服务行业的规则。
2005年12月,WTO第六届部长会议发布宣言,要求加快服务贸易国内规制谈判并拟定案文。会后,60多个成员递交提案,国内规制工作组进行整合后发布案文供各方讨论。但由于国内规制谈判在2012年至2015年放缓,一些成员于2016年再次递交提案,以期在2017年12月召开的第十一届部长会议(MC11)上取得成果,但最终未能如愿。
在WTO多边谈判框架之外进行诸边谈判。鉴于WTO框架下服务贸易国内规制谈判进展缓慢,在MC11举行期间,59个WTO成员决定与WTO“国内规制工作组”共同推进服务贸易国内规制谈判,并发布《服务贸易国内规制联合倡议》和《服务贸易国内规制联合声明》。根据规定,所有WTO成员均可加入联合倡议并参与谈判。此后,参加成员定期在WTO召开会议,以期在MC12举行前完成谈判。2019年5月,参加成员发布第二份《服务贸易国内规制联合声明》,承诺就未决问题继续推进谈判,并同意在MC12上将谈判成果纳入各自在GATS下的承诺减让表。同年9月27日,文本谈判宣告结束。尽管MC12因新冠疫情被无限期推迟,但是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韩国、中国、中国香港、巴西、俄罗斯等67个WTO成员仍如期在2021年12月2日发布《宣言》,宣布2017年12月13日启动的《服务贸易国内规制联合倡议》框架下的谈判圆满结束。
(二)服务贸易国内规制谈判成果
《宣言》包括正文和两个附件。各参加方应当在《宣言》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国内核准程序。附件一是《服务贸易国内规制参考文件》(简称《参考文件》),是谈判达成的主要成果,重点关注服务贸易的许可、资格、技术标准等方面的要求,是对各参加方已有承诺的补充,不影响其在GATS或其他WTO协定项下的已有权利义务。《宣言》没有明确规定该《参考文件》是WTO框架下的协定,避免了印度、南非等反对将诸边谈判成果直接纳入WTO体系的成员利用WTO“协商一致”原则否决该文件在WTO中的效力。尽管《参考文件》中的规则只约束参加该文件的WTO成员,但是其他WTO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可以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从中获得平等待遇。其他WTO成员可以加入《宣言》,承担《参考文件》中的义务。附件二是参加成员提交的承诺减让表。这些承诺以各方在GATS下的承诺为基础进行增补。目前已有37个参加方提交了承诺减让表,俄罗斯和菲律宾将在今年2月28日前提交,巴林和萨尔瓦多将在今年3月31日前提交。
二、《参考文件》的主要内容
《参考文件》主要包括总则、服务贸易国内规制规则和金融服务国内规制的选择性规则三部分内容。
(一)总则
根据GATS协定,各成员就《参考文件》中进一步澄清协定规定的服务贸易规制规则达成一致。为了实现国内政策目标,各成员有权对其境内的服务提供进行监管和制定新规定。但也应承认,不同成员(尤其是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对服务的规制程度差异较大。《参考文件》特别强调不减损各成员在GATS项下的任何义务。
关于该《参考文件》项下义务的履行,发展中成员有7年过渡期;最不发达成员应最迟在脱离最不发达国家地位前6个月内将《参考文件》中的要求纳入承诺表,届时将执行对发展中成员的过渡期规定。《参考文件》还鼓励有能力的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向其它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提供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支持,具体包括以下四方面:一是在服务提供的规制和规则执行方面,协助制定和加强机构建设和规制能力建设;二是向发展中成员、最不发达成员的服务提供者提供援助,以便其符合出口市场的要求和程序;三是促进技术标准的制定,提高发展中成员、最不发达成员在相关国际组织的参与度;四是通过公共机构、私人机构和相关国际组织,协助发展中成员、最不发达成员的服务提供者提高供应能力和遵守相关国内法规。
(二)服务贸易国内规制规则
适用的措施与例外。《参考文件》适用于各成员实施的与许可要求和程序、资格要求和程序以及技术标准有关并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但《参考文件》关于服务贸易国内规制的规定不适用于根据GATS第16条(市场准入)和第17条(国民待遇)设置的任何条款、限制、条件或者资格要求。
申请获得授权。《参考文件》规定,如果提供一项服务需要获得授权,则各成员须符合申请提交、申请时间、电子申请与副本、申请受理与处理、申请费用等五方面具体要求。
对申请的评估与审查。如果一成员要求对申请提供特定服务进行评估审查,则应确保主管部门制定以合理频率进行评估的时间表,并且规定合理时间期限以便申请人要求进行此类评估。考虑到成本、行政负担和程序的完整性,各成员可以接受以电子方式提出的评估请求,并在可行情况下在评估程序的其他方面使用电子方式。如果专业机构对与专业资格认可、许可或注册等相关问题有对话意愿,各成员应当提供支持。如果各成员要求一特定服务的提供必须获得授权,则应确保主管部门以独立自主方式作出决定。
透明度。一是公开和信息获取,如果各成员要求提供某一服务需要获得授权,则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公布或可让公众获知信息的其他方式发布服务提供者为获得授权所需的信息。二是法规生效前的征询意见,各成员在可行情况下应提前公布与申请获得授权有关的法律法规草案和相关说明性文件,以便利害关系方和其他成员发表意见。对于拟采取的措施和已发布的文件草案,各成员在可行情况下应当向利害关系方和其他成员提供合理机会发表意见,并对这些意见给予充分考虑。各成员在可行情况下应确保在相关法律法规发布后有合理时间让服务提供者做执行前的准备。三是咨询点,各成员应当建立咨询机制,解答服务提供者提出的咨询。
技术标准。各成员应鼓励主管机构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制定技术标准,并鼓励任何机构包括国际组织参与标准制定。
与授权有关的措施。如果一成员欲适用或维持与授权有关的措施,应确保该措施是基于客观透明的标准,相关程序公正且足以确保申请人能够证明其符合相关要求,程序本身不得不合理妨碍申请人满足相关要求,且不会造成性别歧视。
(三)金融服务国内规制的选择性适用规则
《参考文件》总则明确规定,各成员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在承诺表中纳入第三部分关于金融服务规制的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各成员方采取的与许可要求和程序、资格要求和程序有关并对金融服务贸易产生影响的措施。该部分规定不适用于根据GATS第16条(市场准入)和第17条(国民待遇)设置的任何条款、限制、条件或资格要求。
《参考文件》第三部分对提出申请时间、电子申请的提交和副本的接受、申请文件的审查程序、费用、申请资格的评估、主管机关作出决定的独立性、法规发布和信息获取、法规生效前的征询意见、咨询点、与授权有关的措施也作出了规定,内容与第二部分类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