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网上争议解决机制是由APEC倡议设立的,通过《APEC跨境商事纠纷网上争议解决合作框架》(《合作框架》)及其《示范程序规则》,倡导使用包括谈判、调解和仲裁在内的网上争议解决(ODR)程序,为企业间(B2B)跨境小额商事争议提供快捷、低成本的ODR服务,以增强跨境商业互信,推动亚太地区营商环境的健康发展。
中国作为APEC重要经济体,一直积极倡议和支持《合作框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英文简称CIETAC)作为中国最早设立、世界知名的常设仲裁机构,被司法部首批推荐作为《合作框架》下中国的ODR服务机构,并获APEC正式认可,列入其官网目前仅有的三家ODR服务机构之一。
贸仲积极参与APEC ODR机制的共建与合作,其APEC ODR平台(https://casettle.odrcloud.cn/CIETAC.html)现已正式启用,当事人可以从APEC官网链接或贸仲官网入口进入平台。贸仲通过该平台为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间的跨境商事争议解决提供谈判、调解、仲裁多元争议解决方式一体化全流程在线的ODR服务。
(贸仲APEC ODR平台正式启用)
(当事人可从APEC官网链接进入贸仲APEC ODR平台)
(当事人亦可从贸仲官网入口进入贸仲APEC ODR平台)
贸仲通过全程在线争议解决平台提供APEC ODR服务,是其不断探索网上争议解决、推动数字经济争议解决发展的新举措。在当今之数字经济时代,数字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逐年上升,跨境电商蓬勃发展。做大做强做优数字经济,是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也需要大力发展网上争议解决服务,以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APEC ODR机制代表了国际上对网上争议解决机制的积极探索和前沿发展,贸仲积极参与APEC ODR机制共建,正是其在多年网上争议解决探索之路上新迈出的重要一步。
贸仲积极参与APEC ODR机制共建,为广大企业当事人提供跨境商事争议的网上争议解决服务,也是贸仲不断创新、便利当事人、回应市场需求的重要举措。当前新冠疫情持续流行,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市场主体承受巨大压力,跨境贸易面临严峻挑战,企业当事人也迫切需要更符合当前经济形势和市场需求的争议解决服务。APEC ODR机制和服务,正好切中这一需求,可以更好地为中小微企业解困纾难,促进跨境贸易的发展。
在APEC ODR机制下,ODR程序启动后分为谈判、调解、仲裁三个阶段,全程在平台上进行。如果当事人未能在谈判阶段成功解决争议,贸仲将从其在平台上公布的 “专家名单” 中指定一名中立专家协助解决争议。争议在调解阶段仍未能成功解决的,将进入到仲裁阶段,通过仲裁最终解决。APEC ODR程序周期短,在线争议解决成本低,充分利用现有网络技术,大大减少了国际贸易企业当事人解决争议的各项投入,为跨境小额商事争议解决提供了创新的范式和路径,有助于为跨境贸易创造更便利更经济的国际化法治营商环境。
运用APEC ODR机制解决争议,根据《示范程序规则》的规定,争议需满足如下条件:
1. 仅适用于解决企业间(B2B)争议;
2. 因跨境销售或服务合同引起的争议;
3. 当事人同意与交易有关的争议均应当根据《示范程序规则》解决,且争议属于该规则范围内;
4. 不适用于因个人、家庭或与家庭相关的目的订立合同的消费者交易。
考虑到《合作框架》的目的及其《示范程序规则》的制度设计,以及ODR的发展现状,在贸仲提供的APEC ODR服务中,ODR程序暂仅适用于争议金额(以本请求和反请求合并计算的金额为准)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案件。
针对APEC ODR服务以中小微企业为主要对象和案件争议金额较低的特点,贸仲采取一揽子收费方式,同时大幅调低收费标准,保证争议解决成本总额较低、合理可控。
当事人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约定将有关争议提交贸仲,通过贸仲APEC ODR服务平台根据《示范程序规则》规定的ODR程序解决。
贸仲将以其丰富的跨境商事争议解决经验和专家资源为依托,竭诚为企业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专业、低成本的APEC ODR服务,促进跨境贸易及数字经济争议解决的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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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仲APEC ODR示范条款
因本合同产生且属于《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跨境商事纠纷网上争议解决合作框架示范程序规则》(“《程序规则》”)适用范围的任何争议、纠纷或请求,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通过其APEC ODR服务平台按照现行有效的《程序规则》规定的谈判、调解和有约束力之仲裁的网上争议解决程序予以解决。
双方确认在ODR程序中的指定电子地址如下:
甲方:
乙方:
注意:当事方应当考虑增加以下约定:
(a)中立专家人数应为一人。
(b)仲裁地应为 。
(c)ODR程序中使用的语言应为 [ 中文 / 英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