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5日,2022中国仲裁周期间的重点活动之一,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举办的第六届“唐厚志大讲堂”在京成功举行。本届唐厚志大讲堂邀请了中国首任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前法官兼主席、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月姣女士担任主讲嘉宾,深入分享“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取得成果、面临挑战与改革建议”。贸仲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先生作开场致辞。贸仲党委书记兼副秘书长徐延波先生主持活动。本届唐厚志大讲堂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海内外线上直播总浏览量接近12万。
(贸仲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先生开场致辞)
王承杰秘书长在开场致辞中指出,唐厚志大讲堂自2017年开办以来,始终秉承弘扬仲裁理念、促进国际仲裁文化交流、推动国际仲裁发展、打造国际仲裁交流平台的宗旨,现已成为中国仲裁周期间备受关注的重要活动之一。今年国际争议解决领域最热议的话题之一,是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近年来,WTO上诉机构陷入停摆危机,这使得WTO争端解决机制这颗“皇冠上的明珠”黯然失色。作为WTO的重要成员、多边主义的拥护者,中国积极应对上诉机构危机,联合欧盟等部分WTO成员于2020年构建了临时上诉仲裁机制,并在WTO第12届部长级会议中积极引领谈判,促使了各项谈判成果的达成。仲裁是最重要的多元争议解决方式之一,作为中国首家仲裁机构,也作为全球最受欢迎的五大仲裁机构之一,贸仲始终关注仲裁理论和实践的新发展,并努力为仲裁乃至国际争议解决机制的发展作出贡献。本届大讲堂以“WTO上诉机构的恢复与改革”为主题,是为了让各界能更好地认识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这一关键话题,为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贡献中国智慧和方案。
(WTO上诉机构前法官兼主席、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月姣女士作主题演讲)
张月姣大法官在主题演讲中深切怀念了唐厚志先生,并感谢贸仲设立唐厚志大讲堂传播仲裁文化。她从管辖范围、法律适用、决定或裁决的执行、上诉程序等方面,对WTO和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了比较;介绍了WTO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主要职能;介绍了WTO争端解决程序,并着重介绍了上诉审议程序。她指出,WTO争端解决机制被誉为“皇冠上的明珠”,但现在WTO面临决策慢、财政紧张、规则对新兴经济体和新成员不公平等问题;WTO的上诉审议程序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没有发回重审权、上诉机构缺乏完成法律分析和适用司法经济原则的明确授权、审限过短等问题。对于WTO争端解决机制,成员提出增加透明度、专家组成员更加专业化、增加第三方权利和法庭之友概要文书的处理、允许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的部分通过、构建发回重审机制等建议。
张月姣大法官认为,还可以对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以下十方面的改革:第一,改变文牍主义,上诉机构出具的文件和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应通俗易懂。第二,WTO适用协定的某些条款需要部长级会议进行修改或解释。第三,重新澄清或适当延长90天的上诉审限。第四,上诉机构和争端解决机构不应通过解释其成员的内部法来干涉WTO成员自己的域内立法。第五,强调上诉机构应遵守《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规定的职责,遵守WTO适用协定。第六,若争端解决机构批准,上诉机构任期届满的成员应能够完成其任期内被分派审理的案件。第七,延长上诉机构成员的任期。第八,WTO争端解决机制应有权发布“紧急临时措施”。第九,专家、法官和律师应具有广泛的WTO成员的代表性。第十,所有参与争端解决的人员都应遵守严格的行为准则,争端解决机构有监督职能。
主题演讲结束后,两位贸仲资深仲裁员——WTO上诉机构前法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赵宏女士和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董箫博士进行与谈,作出了精彩发言。
(WTO上诉机构前法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赵宏女士进行与谈发言)
赵宏教授在发言中指出,上诉机构代表了国际争端裁决机制的司法性特征的高水平,为增强裁决一致性作出了贡献,因此坚持和维护WTO争端解决的“两审终审”具有重要意义。从实践来看,普通法对国际争端裁决机制的影响更大。对于WTO争端解决机制和上诉机构,可以进行以下四方面改革:第一,在澄清授权的基础上尽快恢复上诉机构,这也是优先选项。第二,保留两级审理的纠错机制,因为这代表了法治的进步。第三,跟进一审程序(即专家组程序)的改革。第四,允许争端方把母语作为诉讼语言。
(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贸仲资深仲裁员董箫博士进行与谈发言)
董箫博士从比较国际商事仲裁争议解决制度和国际公法语境下的争端解决机制的角度出发,谈了三方面感想。第一,关于争议的当事方参与争端解决架构设计的空间和机会。在国际公法的争议解决机制下,私人主体鲜有机会参与机制的设定;在商事仲裁中,商事主体有充分的自由和空间去讨论争议解决机制。第二,关于当事人对裁判者的选择权。无论是上诉机构审议程序还是临时上诉仲裁程序,争端方实际上选择裁判者的空间较为有限;在商事仲裁中,一般而言当时人有选择仲裁员的权利,但有观点认为应该限制和取消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权利。第三,关于国际争端案件里是否都应当给予当事方上诉的机会,国际上存在不同的观点与实践,这也值得大家思考。
(香港律政司前司长、贸仲资深仲裁员郑若骅女士进行发言)
作为本届“唐厚志大讲堂”的特别来宾,香港律政司前司长、贸仲资深仲裁员郑若骅女士也作了精彩发言。她说到,唐厚志先生虽已去世,但其精神与我们同在。“唐厚志大讲堂”过去的主题多为国际仲裁,今年拓展到其他争端解决机制,这非常有意义。郑若骅女士从三方面分享了她的思考:第一,关于是否需要遵循先例,不同争议解决机制下有不同做法,但裁判的一致性(至少是可预见的一致性)才符合法治精神,这也反映了普通法的影响。因此,培养涉外法治人才需要培养他们的普通法思维。第二,仲裁没有上诉程序引起了一定的担忧。对于投资仲裁而言,是否需要设立某种形式的上诉机制,从而维持重要条约解释的一致性,这值得大家思考。第三,延续唐老的事业,推广“调解与仲裁”相结合。
与谈环节结束后,张月姣大法官、赵宏教授以及董箫博士热情回答了观众的提问。
(贸仲党委书记兼副秘书长徐延波先生进行总结发言)
最后,贸仲副秘书长徐延波先生在总结发言中感谢各位嘉宾的精彩分享。他指出,当下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危机发端于上诉机构停摆危机,要恢复上诉机构的运作,确有必要对上诉机构进行改革;而且上诉机构改革也将成为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核心。上诉机构、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良好运行不仅关系到中国利益,而且关系到WTO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中国作为WTO的重要成员,确有必要推动上诉机构改革,更有义务引领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无论是商事仲裁还是投资仲裁,都强调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同时需要司法对仲裁进行监督。WTO成员之间的争端解决是国与国之间的争端解决,既强调尊重国家主权、保有一定程度的成员控制,也要保证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作为裁判者的独立性和中立性。这些原则和特质都跟仲裁是一致的。相信今天的活动,对于商事仲裁、投资仲裁、WTO争端解决乃至整个争议解决领域的学者和实务工作者而言都有很大的收获和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