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二案:中国贸仲委裁决再获美国纽约南区法院承认与执(转载:采安仲裁)

2023-03-01 00:00:00 编辑:贸促会贸仲委 贸仲委发布

(转载:采安仲裁)

(作者:采安仲裁高级顾问 戴萍)

 

      导语

      2023年2月10日,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就La Dolce Vita Fine Dining Company Limited v. Lan 一案作出判决,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两个仲裁裁决予以承认与执行。这是2023年美国法院(也是同一法院)第二次承认与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本案索引为La Dolce Vita Fine Dining Company Limited v. Lan (1:21-cv-03071)。 

 

      本案案情

      本案中,多方当事人签订了股份买卖协议,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申请人甜某集团对被申请人张某、盛某公司提起仲裁;申请人甜某公司对被申请人张某、盛某公司、俏江某公司提起仲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后,组成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并作出裁决,共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1.42亿美元。

      甜某集团、甜某公司向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申请单方面扣押张某拥有或控制的某纽约公寓,获得美国法院支持。

      与此同时,被申请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国际商事法庭申请撤销上述裁决。2020年12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就两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分别作出民事裁定,驳回申请人申请。两案裁定是国际商事法庭首次就多方当事人仲裁庭组成问题作出裁定,且涉及当事人约定与仲裁机构的管理权力这一关系问题。参见:最高院国际商事法庭案例:多方当事人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国际商事法庭驳回被申请人撤销裁决申请后,甜某集团、甜某公司向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上述胜诉裁决。

      被申请人张某提出如下抗辩:(1)本案申请人的请求应被驳回,因为申请人没有证明该公寓系张某拥有;(2)本案应因管辖地不当而被驳回;(3)根据不方便法院原则,本案申请应被驳回;(4)仲裁裁决不应得到承认与执行,因为存在《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的仲裁程序违反当事人协议的事由。 

 

      美国法院判决及理由

      关于准对物管辖权(Quasi in rem jurisdiction)问题:虽然基于财产的管辖权通常要求满足属人管辖权的最低接触检验( the minimum contacts test),但存在一个例外,即准对物管辖权被用来扣押财产,以履行对被告享有属人管辖权的法院已裁判的债务时(where quasi in rem jurisdiction is used to attach property to collect a debt based on a claim already adjudicated in a forum where there was personal jurisdiction over the defendant)。鉴于对张某有属人管辖权的仲裁庭已经裁决了申请人的请求,并认为张某(和其他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1.42亿美元,此时,美国法院可以行使准对物管辖权,而不要求存在最低接触。此外,虽然《纽约公约》不在张某的名下,但根据房地产和保险经纪人与张某的代理人之间的各种交流,可以认定张某是该公寓的所有者。

      关于管辖地问题:张某辩称,案涉相关争议与纽约没有关系,而且该争议的各方均为外国实体或个人,不受本法院属人管辖权的约束。法院认为,依照执行《纽约公约》的第204条规定,确认外国仲裁裁决的诉讼可以在任何可以就当事人之间争议提起诉讼或程序的法院提起。当事人之间“与争议有关的诉讼或程序”包括判决前申请扣押财产程序。因此,由于本案进行了财产扣押,可认为有关争议的诉讼或程序在本地区提起。故可以由本地区法院管辖本案。

      关于不方便法院问题:根据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判例,可通过三步骤检验判断以不方便法院为由驳回诉讼是否合适。第一步是确定适当给予原告选择法院的尊重程度;第二步是考虑被告提出的替代法庭是否足以裁决双方的争端;第三步是要平衡法院选择中所涉及的私人和公共利益。张某主张申请人是外国原告,而外国原告的选择应该得到较少的尊重。法院认为正如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所指出的,一个原告,即使是外国原告,越是出于合法的理由选择在美国法院起诉,就越要尊重这种选择。申请人认为张某等被申请人存在隐藏财产的行为,并因此申请财产扣押,避免在仲裁裁决被确认后进一步拖延。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对诉讼程序的选择值得尊重。此外,尽管中国可能与当事人之间的基本争议有更强的联系,但对《纽约公约》下的国际仲裁裁决进行确认是美国的一项“优先政策”,这一公共利益也支持本案法院行使管辖权。

      关于仲裁程序问题:张某抗辩贸仲委没有按照2012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规则第27(3)条的要求指定所有三名仲裁员。美国法院注意到张某已就此向仲裁庭以及中国国际商事法庭提出相同的抗辩,均被驳回。美国法院尊重仲裁庭以及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意见。同时指出,张某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仲裁机构的组成不符合当事人的协议,且张某虽然被明确授权代表所有被申请人,但拒绝代表所有被申请人共同提名一名仲裁员,是一种恶意行为。 

 

      本案小结

      本案是2023年美国法院(也是同一法院)第二次承认与执行贸仲委裁决。本案继续体现了美国法院支持仲裁的友好态度,同时也反映了包括贸仲委、北京仲裁委等在内的中国仲裁机构的裁决水平以及国际影响力与日俱增。本案的法律问题也揭示即使透过复杂的交易安排持有境外资产,但仍可能被仲裁裁决的债权人成功进行财产扣押,进而确立管辖并执行仲裁裁决,足以引起注意。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o_rJRBgX_gMYa5bx8qsXM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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