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正创新勇立潮头:一部国际领先的仲裁规则
(来源:法治网)
(作者:赵健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编辑:武卓立)
仲裁规则是当事人的权利保证书,是仲裁机构的服务承诺函,是仲裁机构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境外主要仲裁机构纷纷修改仲裁规则,总体呈现出国际商事仲裁人本化、高效化、信息化、融合化的发展趋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在立足我国国情、坚持正确发展方向的同时,深刻认识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发展趋势,科学把握其演变的深层规律,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修订完善其仲裁规则。新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版《仲裁规则》)是一部富有科学性、先进性、时代性的仲裁规则。
一是更加强调以当事人为中心。新版《仲裁规则》牢牢把握仲裁源于当事人、服务当事人、为了当事人这一根本,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着力满足当事人合理诉求,切实提高当事人用户体验感。例如,其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丰富了当事人选定首席仲裁员和独任仲裁员的方式,扩大了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权利,提升了仲裁员产生的透明度。又如,根据其第二十三条,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保全措施转交当事人指明的有管辖权的法院,为当事人在境外法院申请保全措施提供更大便利。再如,为防止当事人因“贫”失权,其第四十八条明确引入了第三方资助制度并作出了规制,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仲裁程序权利落到实处、实现公平正义。
二是更加追求仲裁效率。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新版《仲裁规则》始终把提高仲裁效率摆在突出位置,多措并举,努力节省仲裁时间、节约仲裁成本。其第十四条进一步扩大了多合同仲裁的适用范围、明确仲裁程序进行中追加合同的情形,第十九条同步降低了合并仲裁的适用门槛,具有法律上或事实上牵连关系的多个合同可以合并立案和合并仲裁,有利于提高仲裁效率、节约仲裁资源。又如,其第五十条规定了早期驳回程序,对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明显超出仲裁庭管辖范围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仲裁庭可以依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在作出仲裁裁决之前迅速作出处理,以防止当事人无理滥诉、破坏仲裁程序,保障仲裁程序高效进行。
三是更加强化科技赋能。新版《仲裁规则》主动适应人工智能时代发展,积极推动科技与仲裁深度融合,着力提高仲裁程序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其第八条和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可以将电子送达作为仲裁文件的优先送达方式,当事人提交的文件电子文本与纸质文本不一致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以电子文本为准。根据其第八条,电子送达方式多样,包括“经由仲裁委员会信息化存储系统、各方可无障碍存取的信息系统”送达方式。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委员会网上立案系统申请立案。第三十七条明确仲裁庭有权决定以远程视频或者其他适当的电子通信方式开庭。第五十二条确认仲裁员电子签名与手写署名具有同等效力。第五十二条还认可了电子文本送达裁决书的法律效力。
四是更加突出开放包容。新版《仲裁规则》更加强调“融通中西”、融合发展。例如,证据规则问题一直是仲裁中的重要问题,在国际仲裁证据规则上,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素有分歧。新版《仲裁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决定适用或部分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证据指引》(以下简称《证据指引》)审理案件(但《证据指引》不构成仲裁规则的组成部分)。如《证据指引》前言所指出的那样,《证据指引》是在立足贸仲仲裁实践、“适当参考中国民事诉讼中适合于仲裁的证据原则以及国际律师协会制订的《国际商事仲裁取证规则》”制定的,自身即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实践的折中、反映了法院诉讼证据规则和仲裁证据规则的公约数。另外,新版《仲裁规则》在引进国际商事仲裁最新实践做法时,普遍坚持吸收、改良、提高的原则,使之更加符合我国仲裁法律和实践的要求。
贸仲是我国仲裁的“国家队”和“领头雁”,是代表我国仲裁界参与全球仲裁治理的重要力量。新版《仲裁规则》的出台,不仅有助于提高贸仲的国际竞争力,更有助于提升我国仲裁的国际话语权,为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贡献更多“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文章链接:http://www.legaldaily.com.cn/Arbitration/content/2023-09/26/content_8907027.html)
多合同仲裁及仲裁中追加合同新规则将提高仲裁效率
(作者:黄瑞 中国通用咨询投资有限公司原总法律顾问)
(来源:法治网)
(编辑:武卓立)
商事仲裁对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及促进社会资源高效流动,具有重要现实价值。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将于2024年1月1日施行新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版《仲裁规则》)。新版《仲裁规则》总结了国际国内仲裁实务经验,融合了境外主要仲裁机构最新实践探索,采取多种举措在加强公平公正原则的同时着力提高仲裁效率。其中,新版《仲裁规则》第十四条关于“多合同仲裁及仲裁中追加合同”的规定,将对提高当事人多个合同争议仲裁效率的作用显著。该条规定如下:
“第十四条 多合同仲裁及仲裁中追加合同
(一)申请人就多个合同项下的争议可在单个仲裁案件中合并提出仲裁申请,但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多个合同系主从合同关系,或多个合同所涉当事人相同且法律关系性质相同,或多个合同所涉标的具有牵连关系;
2.多个合同所涉争议源于同一交易或同一系列交易;
3.多个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相容。
(二)同时符合上述第(一)款1、2、3项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可在仲裁程序中申请追加合同,但上述申请过迟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可决定不予追加合同。
(三)上述第(一)(二)款程序事项,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决定。在仲裁庭组成后提出追加合同申请的,由仲裁庭决定。”
对比贸仲现行《仲裁规则》第十四条,可以看出新版《仲裁规则》有两个显著变化:一是在多合同单案申请仲裁应具备的第(一)款第1项合同范围条件下,并列增加了“或多个合同所涉标的具有牵连关系”这一新内容;二是新增在符合多合同单案仲裁条件的情况下,可在仲裁案件立案后申请追加合同。这是新版《仲裁规则》非常重要的变化,将大大扩展可合并单案仲裁的合同范围。结合交易实践与仲裁实务,至少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提高仲裁效率。
第一,将使虽然不是主从合同关系或当事人相同且法律关系性质相同但只要所涉标的具有牵连关系的多个合同项下的争议,可在一个仲裁案件进行仲裁。随着交易需求多元化,交易架构日益复杂,随之而来即是交易安排的不断创新,表现为同一交易经由具体当事人不完全相同、法律关系亦存在差异的多个不同合同予以落实,且单个合同亦可能包括多份合同文件。例如,股权投资项目可能先后涉及框架协议、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增资协议、回购协议、转让协议以及与项目目的实现相关的业务合作协议等多个交易合同。也有的投融资交易项目为进行投资、合资、融资、项目建设以及项目公司后续业务合作等一揽子安排,在双方多个关联主体之间达成内容不同、但存在一定交叉援引关系的多个平行交易合同。复杂交易项目实施履约中的争议,可能存在涉及多个合同但按照现行《仲裁规则》又无法在同一个案件中申请仲裁的情况。而新版《仲裁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恰如其时地扩大了可单案仲裁的多合同范围,体现并回应了商事交易更为复杂背景下的争议解决新需求。
第二,将使仲裁程序中与多合同仲裁相关的案件受理异议/管辖权异议,因新规则的施行而大幅下降,从而节省与该类程序异议及处理相关的时间成本。因现行《仲裁规则》下可单案申请仲裁的合同范围,限定在主从关系或者当事人相同且法律关系性质相同,所以,有的仲裁案件中被申请人提出案件受理异议/管辖权异议。例如对融资租赁交易、股权投资交易下多个合同争议的仲裁案件。不论具体案件中被申请人的异议是否成立,客观上讲,异议处理都会造成仲裁案件具体程序的增加,相应地要付出更多的时间成本。相信新版《仲裁规则》更为宽泛的多合同可单案仲裁范围条件规定,可有效减少当事人的该类程序争议事项。
第三,将使申请仲裁时未列入的相关合同有机会在仲裁程序中被追加进入正在进行的仲裁案件,从而避免因缺乏对方当事人同意而不得不另案仲裁时的额外时间和费用成本。仲裁实务中,存在同一交易或同一系列交易的个别合同在提起仲裁时因遗漏等多种原因未被列入的情形。在新版《仲裁规则》施行之前,假设在没有当事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将已立案之外合同的争议纳入仲裁裁决,则存在超裁问题。在新版《仲裁规则》施行后,因仲裁规则内容经由仲裁条款/仲裁协议的形式纳入当事人合同约定,则除非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中有明确的排除或不同约定,是可以将符合该条约定的合同追加于已立案仲裁案件。这有利于当事人高效地在同一个案件中解决不同合同项下的争议,避免如若另需启动新的仲裁案件所必然发生的更多时间和费用成本。
另需注意的是,近几年其他司法区域的主要仲裁机构也在通过修订仲裁规则,不断扩大多合同单案仲裁(Single Arbitration under Multiple Contracts)的合同范围。贸仲率先在新版《仲裁规则》中大幅扩大可单案仲裁的合同范围,还针对仲裁用户需要新增仲裁中追加合同规定,为中外各地合同当事人提供了更为宽泛高效的争议仲裁机制。同时,新版《仲裁规则》依然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如若具体合同当事人希望对包括第十四条在内的仲裁规则内容另作约定,在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中予以明确即可。所以,站在公司企业等合同主体的视角,应充分理解新版《仲裁规则》修订的变化及影响,如果就具体交易合同的争议仲裁有个性化需求,应在专业律师评估建议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合同约定。
(文章链接:http://www.legaldaily.com.cn/Arbitration/content/2023-09/26/content_8907024.html)
新规则体现贸仲国际化发展方向贯彻“用户友好”理念
(来源:法治网)
(作者:董箫、赵慧丽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苑宇衡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辑:武卓立)
近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发布了新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版《仲裁规则》)。新版《仲裁规则》吸收了近年来国际仲裁领域的一些最新发展,倡导与国际实践接轨、进一步提高仲裁效率,同时也新增若干本土化的创新,将国内领先仲裁机构管理案件的丰富经验实现规则化。新版《仲裁规则》亮点多多,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就仲裁员的选定和指定引入新的机制。新版《仲裁规则》规定,贸仲将优先适用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庭组成方式,但是如果该等组庭方式存在显著的不公平或不公正,或当事人滥用权利导致仲裁程序不必要的拖延,贸仲主任可根据公平原则确定组庭方式,或指定仲裁庭的任一人员。该项机制旨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兼顾仲裁庭组成的公正性及效率。
扩大可适用多个合同仲裁及合并仲裁的情形。新版《仲裁规则》将“多个合同所涉标的具有牵连关系”纳入可以适用多个合同仲裁或合并仲裁的因素。如果案件所涉的多个合同满足该条件,即便其不属于主从合同且各合同所涉当事人不相同,在满足其他条件后亦可适用多个合同仲裁或合并仲裁。
协助仲裁保全的新举措。在以往版本的仲裁规则下,贸仲只能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转交给中国内地法院。依据新版《仲裁规则》规定,贸仲可以向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转交保全申请,这应该也包括我国港澳台地区法院以及外国法院。而且,贸仲可以在仲裁通知发出前先行将保全申请转交上述法院。
明确仲裁庭对管辖权作出决定的权限。以往版本的仲裁规则规定,在仲裁庭组成后,贸仲可以自行作出或授权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决定。新版《仲裁规则》规定,此种情况下贸仲应授权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决定,取消了原有“贸仲自行作出管辖权决定”的机制,更加清晰合理。
仲裁庭可自行决定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证据指引》(以下简称《证据指引》)。《证据指引》规定,适用《证据指引》的前提是全部当事人同意适用。新版《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适用或部分适用《证据指引》而无需当事人同意,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证据指引》第七条下的“特定披露请求”制度类似于普通法的“文件披露”(document production)制度,即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披露某一特定书证或某一类“范围有限且具体”的书证。可以预见到,未来可能会有越来越多的贸仲案件中出现一方当事人依据《证据指引》要求对方提交某一类书证的情况。
引入中间裁决程序、早期驳回程序。新版《仲裁规则》引入了中间裁决程序、早期驳回程序两项制度,使得仲裁庭可以在作出最终裁决之前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也可以依当事人申请认定对方当事人仲裁请求或反请求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明显超出仲裁庭的管辖范围、并将其全部或部分“早期驳回”。这两项制度均可进一步提高仲裁效率,促使纠纷在较早阶段获得解决。
增加第三方资助相关规定。新版《仲裁规则》规定,获得第三方资助的当事人必须毫不延迟地将第三方资助安排相关信息提交贸仲,而仲裁庭在裁决仲裁费用和其他费用时可以对第三方资助相关事项予以考虑。第三方资助规定在保证仲裁员的中立性、提高仲裁的透明度等方面有重要的指引作用。
鼓励电子化、智能化仲裁。新版《仲裁规则》鼓励电子化和智能化仲裁并新增了对应机制。例如,规定仲裁文件可以适用且应当优先适用电子送达、规定当事人可以网上立案、规定仲裁庭可以决定远程视频开庭等。这些新的机制与国际实践接轨,使仲裁立案、文书和证据提交、开庭安排等各方面工作更加便捷经济,将有效提高仲裁庭和当事人的工作效率。
新版《仲裁规则》不仅体现了贸仲不断国际化的发展方向,也反映了贸仲切实致力于在规则层面贯彻“用户友好”的理念。贸仲作为中国历史最悠久的仲裁机构,在交易结构日趋复杂、用户对仲裁效率和用户体验的期望值不断抬升的新的国际商务环境下,锐意进取,贴近用户需求,进一步改进和创新仲裁规则,对于提升中国仲裁在全球范围内的竞争力,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文章链接:http://www.legaldaily.com.cn/Arbitration/content/2023-09/26/content_89070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