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贸易报)
当地时间4月15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在澳大利亚悉尼与澳大利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签署合作协议。此项协议将为双方促成多方面合作,包括共同开展研讨培训活动、互鉴研究成果、互荐仲裁员、互用开庭设施等。贸仲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近日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称,随着中澳两国经贸往来日益增多,为商事主体提供更加便利、高效、优质的争议解决服务成为两国企业的共同诉求,并将发挥护航中澳两国经贸合作的积极作用。此项协议签署,将进一步深化贸仲与跨太平洋地区争议解决机构的合作,促进国际仲裁业界的交流互鉴,提升中国仲裁的国际公信力与影响力。
“在中澳关系发展中,经贸合作一直是最积极、最活跃的推动力量。中澳于2015年签订自贸协定,自此,两国双边经贸合作稳步开展。特别是RCEP生效后,更为双方释放了关税优惠、通关简化、贸易投资便利化等红利,经贸合作迎来新机遇。然而,企业在享受经贸红利的同时,不能忽视对于法律风险的防范。”王承杰表示,中国“走出去”企业开展贸易投资活动的相对方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分属不同法域,具有不同的政治、经济、法律背景,在语言、文化等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往往容易产生风险,且存在于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各个阶段。
王承杰介绍,在RCEP生效实施之后,以下两种风险在经贸往来中更加突出。一类是海关与税收风险。RCEP的突出亮点即是针对货物贸易的“零关税”或关税减让,“走出去”企业可能对出口地税收政策缺乏了解或理解存在偏差,因此产生违法违规情形,进而陷入被动。另一类是数据安全与知识产权风险。由于RCEP生效后贸易种类持续增多、表现形式多样,各类新业态持续发展,数据跨境流动频繁,由此产生数据归属权等一系列知识产权相关争议。
据贸仲统计,近五年来,贸仲共受理了近500件涉及RCEP成员国的仲裁案件(不含中国,含中国为21989件),争议标的达人民币222.5亿元(不含中国,含中国为6903.75亿元),覆盖全部RCEP成员国。其中涉及澳大利亚的案件41件,涉及新西兰的案件7件。
“由此可见,中澳两国在经济上的互惠互利合作进入快车道的同时,不应忽视由此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和商事争端。而高效化解矛盾和纠纷,更成为双方商事主体的共同诉求。”王承杰说。
事实上,仲裁作为国际通行的争议解决方式,在处理跨境纠纷过程中具有独特优势,也逐渐受到商事主体的青睐。王承杰表示,与诉讼等争议解决方式相比,仲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仲裁地、仲裁语言、适用法律等;二是具有裁判的专业性,仲裁员在特定领域专业化程度高;三是具有解决争议的迅速性,一裁终局,能够经济高效地解决纠纷;四是具有必要的强制性,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仲裁裁决能够得到国际上的广泛承认和执行;五是具有严格的保密性,仲裁案件不公开审理,能够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
王承杰表示,贸仲作为中国最早设立的涉外仲裁机构,愿为企业提供高质量争议解决服务,助力中澳两国经贸合作与发展。贸仲将始终以服务当事人需求为导向,保持仲裁规则的先进性,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仲裁庭独立裁判,不断满足当事人需求;建设并不断提升仲裁员队伍的专业化和国际化素质水平,也将提供更多元的争议解决服务;着眼便利当事人谋划布局服务,实现仲裁服务多元法域高质量发展。
截至目前,贸仲在中国境内设有13个分支机构,在境外设有香港仲裁中心、北美仲裁中心及欧洲仲裁中心,总分会共用一部仲裁规则、一套仲裁员名册,实行一体化管理,提供优质高效的争议解决服务。
王承杰建议,中澳双方要抢抓RCEP机遇,深化RCEP背景下的国际经贸合作,凝聚合力。一是企业要重视并妥善防范涉外法律风险。在跨境交易过程中争议难以避免,但企业应提前通过订立有利共赢、有效的争议解决条款,设置“安全阀”。通过选择仲裁,利用好仲裁特有的仲裁灵活、高效、专业等优势与特性,帮助自身有效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好参与各类经贸活动商业活动。二是商协会组织和行业协会要发挥作用。商协会组织和行业协会作为企业之家,应积极创造条件,以举办研讨会、加强关注行业热重难点问题研究、举办专业研讨活动等方式,引导企业提升法律风险防范能力。贸仲也期待未来与在澳行业组织开展合作共建,共同进行推广行业中仲裁法律制度的推广,提升商事主体对仲裁法律制度的认知,为企业纠纷化解提供多元化解决途径。三是仲裁机构要有作为。一方面,仲裁机构要公正高效处理涉外商事纠纷,帮助企业维护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要重视与相关国际组织和争议解决机构开展高质量合作。目前,贸仲与全球80多个海外合作伙伴保持友好合作关系,打造了中国仲裁周、中国仲裁高峰论坛等具有广泛国际影响力的仲裁法律交流品牌平台。面向未来,贸仲希望能进一步加强与包括澳大利亚在内的RCEP成员方在争议解决领域的合作,促进仲裁文化和理念的交流融通和交流,以凝聚各国仲裁界合力,着力构建“一带一路”互鉴共融的法治体系,为全球治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来源:中国贸易报
编辑:张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