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仲香港裁决再获内地法院认可和执行并再次收录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

2024-09-10 19:42:44 编辑:贸促会贸仲委 贸仲委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5日发布的“支持香港仲裁典型案例”中收录了一起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以下简称“贸仲香港仲裁中心”)受理和管理的仲裁案件(“本案”)。该案的裁决书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裁定认可和执行。

      本案涉及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香港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的瑕疵仲裁条款。在案涉仲裁庭作出贸仲香港仲裁中心具有管辖权的决定并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向深圳中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深圳中院认定:

      (1) 由贸仲香港仲裁中心作出的案涉裁决“是香港裁决”,应“适用香港法律审查该仲裁条款的效力”。

      (2) 对于瑕疵仲裁条款,法院应选择“最符合当事人从合同语言表达出的意图、更合理且更有效的解释”。虽然案涉仲裁条款中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当事人明显倾向于机构仲裁”。

      (3) 香港仅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使用了“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为专有名称,与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最为接近,故贸仲香港仲裁中心是当事人所选定的仲裁机构。

      深圳中院对于案涉裁决的认可和执行表明了内地人民法院准确适用香港法律,保障当事人仲裁程序权利,并积极支持香港仲裁法治环境多元化发展的司法立场,且对于约定了瑕疵香港仲裁条款的当事人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本案亦是继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发布的“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互相执行仲裁裁决典型案例”中收录贸仲香港仲裁中心的案例后,又一贸仲香港仲裁中心案例获得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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