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部门制定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近日发布。其中确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可作为数据交易流通、收益分配、质押融资、权益保护的权属依据。山西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积极推进登记证书的运用,促进数据要素高效流通使用。
为规范全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开展,加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维护数据处理者合法权益,促进数据要素开放流动和开发利用,有关部门制定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对象是依法依规获取的、经过一定规则处理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集合。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人包括:向登记机构发起申请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机构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事项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
登记证书是登记主体持有相应数据的证明,可作为数据交易流通、收益分配、质押融资、权益保护的权属依据。发展改革、工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数据、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证券监管等部门建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信息的共享机制,推进登记证书在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产业数据价值化等工作中的运用。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推进登记证书在行政执法、司法审判、法律监督中的运用,发挥登记证书证明效力。山西省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推动数据流转交易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