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及欧盟会计

2021-12-09 00:00:00 编辑:贸促会驻外代表处法国 驻法国代表处发布

一、法国适用会计法规

法国会计法律法规是以《商法典》和《会计总方案》为核心的会计规范体系,由一整套严格的不同法律效力等级体系的法律规范组成。按来源、按效力等级介绍如下:

(一)国际及欧盟法律法规

1.国际会计准则IFRS

直至2005年,法国《会计总方案》的发展深受国际会计准则的启发,其发展目标是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国际会计准则在法国的适用是通过欧盟法规《2005国际会计准则》来进行的。

2.欧盟2002年第1606/2002号法规《2005国际会计准则》

欧盟第 1606/2002 号法规《2005 国际会计准则》于 2005年1月1月起在欧盟使用,是欧盟重要的会计法规。该法规要求所有上市的欧盟企业必须遵循《2005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该法规允许各成员国将国际会计准则的运用扩展到非上市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和公司的法定财务报表。

该法规在法国适用情况如下 :

公司类型 法国会计准则 国际会计准则

上市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 禁止采用 必须采用

上市公司- 法国法定财务报表 必须采用 禁止采用

非上市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 可采用 可采用

非上市公司- 法国法定财务报表 必须采用 禁止采用

3.欧盟2013年第2013/34/UE号会计法令

自1982年以来,法国会计法律法规逐步与欧盟法规趋同。欧盟会计法令于2013年7月19日公布,法国于2015 年7月23日通过该欧盟会计法令并于2016年1月1日起在法国适用。

欧盟会计法令统一规定了会计记账和财务报表编制的主要原则,但同时也给各成员国在本国转换适用的过程中很多选择。

欧盟会计法令对企业的划分标准做出了统一规定,不同类型的企业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的版本可有所不同。

企业分类条件 (符合下述三个条件之二)

微型企业 小型企业 中型企业 大型企业

总资产值<35万欧净营业额<70万欧平均员工数量<10人 总资产值<400万欧净营业额<800万欧平均员工数量<50人 总资产值<2000万欧净营业额<4000万欧平均员工数量<250人 总资产值>2000万欧净营业额>4000万欧平均员工数量>250人

欧盟会计法令规定,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财务报表附注。财务报表要求真实公正地反映公司的

资产、财务状况和财务利润。

(二)法国会计法律法规

1.《商法典》(Code de Commerce)

与会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法国国家会计管理局定期更新的《会计总方案》均汇总在商法典有关会计的篇章里(以下统称《会计法》)。

2.法国国家会计管理局2014年颁布的第2014-03号法规《会计总方案》

法国强调会计的统一性,制定了标准化的《会计总方案》。《会计总方案》是法国统一会计制度的基础,由国家会计管理局负责修订和补充。自第一版于1947年出版以来,《会计总方案》已历经多次修改,最新版的《会计总方案》为2014年修订版本。除非有特殊规定,《会计总方案》是编制法定财务报表的唯一参考法规。

3.税法对会计的影响

纳税是编制和公布法定财务报表的重要原因。法国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根据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而确定的。各纳税主体所发生的费用必须经过财务记账后,方能按税收的规定在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法国会计制度改革和税法改革一直努力消除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以达到会计收益与纳税收益基本一致。这也是法国税法与税制改革一直影响着法国会计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因。

4.行业会计制度

各行业会计制度是基于《会计总方案》,根据各行业的特点和行业会计需求而制定的。行业会计制度有十余个,常见的有:银行会计制度、保险会计制度、农业会计制度、自由职业者会计制度、公共部门和混合经济公司会计制度等。

5.判例法

会计判例法:会计判例法是与会计有关的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在案件诉讼的过程当中,法院须对会计法律法规制定的会计规则做出进一步的明确说明,特别是在判断所编制的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可靠、是否存在不当行为或是否为股息分配而对财务报表进行造假等情况时。法官还可以对其它会计规范性文件提供的解决方案进行确认或否认。

税法判例:在判决的依据不依赖于特定的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国务委员会的一些判决可以被视为“会计”判例法。例如,2003年11月3日针对营业税不可以计入存货成本的判决,就是税法判例影响会计判例的一个例子。

6.其它会计规范性文件

制定其它会计规范性文件的主管机构主要有国家会计管理局、法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法国注册审计师协会和金融市场管理局。制定其它会计规范性文件包括各主管机构对会计法律和法规未规定的要点做出的解释或意见等,例如国家会计管理局对相关会计问题的答复、行政机构通告、各主管机构的建议等。其它会计规范性文件有助于对一些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提供解决方案,但是这些其它会计规范性文件没有法律效力,不强制执行。

二、法国会计基本准则

(一)法国会计基本原则

1.持续经营原则: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即是指会计主体的经营活动将持续下去,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会计主体不会进行清算。

2.会计分期原则:会计主体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一般为12个月。

3.历史成本原则: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现价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按照日常经营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4.谨慎原则:会计主体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费用。

5.会计处理持续原则:同一会计主体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事项,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6.重要性原则: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重要性的应用需要依赖职业判断,会计主体应当根据其所处环境和实际情况来判断交易或事项的重要性。

7.不能互相抵减原则:资产和负债应单独估价入账。除有特殊规定,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和负债项目不能互相抵减,损益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之间不能互相抵减。

8.信息真实可靠原则:真实可靠性是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真实地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可靠性,即会计信息是真实的、可核实的、中性的。

9.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这里的“实质”强调经济业务的经济实质,“形式”强调经济业务的法律形式,即经济实质要重于法律形式。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会计主体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当法律形式不能准确表达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的时候,应超越法律形式,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核算。实质重于形式是确保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原则,但由于法国会计准则深受法律形式影响,此原则在与国际会计的趋同上有放慢趋势。

10.期初资产负债表不能变动原则:在利润分配之前,

期初资产负债表原则上必须与上期的期末资产负债表一致。

(二)法国会计要求:权责发生制

会计主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三、法国会计基本义务

(一)会计形式的要求

1.会计的基本要求会计对经营活动过程进行连续、全面、系统、分类的反映、核算和监督。会计主体必须 :按时间顺序记录影响其资产变动的所有交易或事项;

至少每12个月盘点一次资产及检查负债的真实性并评估其价值;

结账时,编制法定财务报表。法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财务报表附注。财务报表必须真实公正地反映了会计主体的资产、财务状况和财务利润。

2.会计记账的基本要求法定会计账簿:会计明细账和会计总账;会计记账语言:法语;会计记账币种:欧元;

会计记账地点:会计法没有要求记账地点必须在法国。当记账地点不在法国境内时,会计记账仍必须遵循法国会计法律法规的要求,且记账地点的选择不能妨碍审计师、税务局等其它管理机构的检查;会计档案保管时间:10年;

会计期间和会计年度:会计主体可自由选择会计年度。正常会计期间为12个月。第一个会计年度或在特殊情况下,会计期间可以小于或大于12个月。

3.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

会计电算化必须符合《会计法》的要求。电子会计记账必须能保证交易或事项的记录都可以从原始记账凭证追踪到财务报表,反之亦然。法国税务局要求,从2014年1 月1日起,被审纳税主体必须提供电子会计账。法国税务局强调会计电子账必须符合法国《会计法》的要求,并对电子会计账的具体格式和技术规范做了说明。

4.会计主体的会计制度

会计主体应当根据《会计法》制定其财务制度,采用《会计总方案》的会计科目来设置和使用其会计科目。《会计法》要求,如有需要,会计主体应当对其会计制度的设置及会计组织的建立进行描述。此文件有助于了解和检查会计主体的内部会计制度。(二)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

1.合规性

会计信息必须符合法律和制度规范,包括会计信息确认、计量与记录的合规性和会计信息报告或披露的合规性。前者强调会计信息的产生应该满足合规性的要求,后者强调在披露会计信息时遵循合规要求。

2.真实可靠性

会计主体应当对所记录的交易或事项的真实性和重要性有充分的认识。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源自:对会计法律法规的充分认识及娴熟运用,充分了解会计主体的实际情况,以及充分知晓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是真实可靠的,不会错误引导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判断,不能进行虚假的误导性的陈述,也不得有重大遗漏。

3.会计主体的诚信形象

《会计法》没有对此概念做出进一步的解释。可以认为,当没有相应的会计法律法规或现有会计法律法规不足以处理的交易或事项时,会计主体的诚信形象原则为进行会计处理应遵循的原则。诚信形象的概念一般只在以下情况运用 :

没有相应的会计法律法规,有关主管机构也没有出台任何相关的会计说明;需要在几个适用的会计规则中选一的时候;

有相关的会计规则,但其严格的应用会使会计信息对报表使用者产生误导。

秦家莲致同会计事务所中法业务部总监(Grant Thornton) 中国注册会计师 | 法国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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