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政府借助“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来提高大型项目融资效率,鼓励企业加入PPP,并通过支持用于资本证券化的特殊目的实体(SPV)进行投融资管理、风险管控等操作,从而达到融资目的。自2016年以来,正是由于政府积极运作PPP方式,使一些公共设施如校园、体育场、高速公路(巴黎 - 布列坦尼,33亿欧元)和巴黎司法宫(7亿欧元)等巨额项目能够成功融资并兴建。
目前趋势表明,法国公共投资主要体现为对既有项目进行再融资,以便将大多数棕地项目(如地方机场)私有化。同时政府也对操作能源和绿地项目(农场、水电技术、加油站等)的SPV提供贷款及补贴。
2017年初,法国开始实施《透明度、反腐败和经济现代化法》,对投融资项目进行严管。尽管如此,法国当年仍成功吸引外资达44亿欧元。一、法国投融资优惠政策
法国及110多个国家签署的经合组织框架下的多边国际税收协定,可有效避免双重征税,同时可减免对股息、利息和特许使用费征收的预提税。
法国公司向非税务居民支付的利息原则上可免除全部法国的预提税; 除非该实体设立在非合作的避税港黑名单地区,这点对外国投资者来说具有不小的吸引力。
法国将继续在税收方面进行改革。到2022年,所有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将从目前的28%和31%降至25%;允许采用不同的资产折旧方法;一般税收损失可抵扣税收利益, 100万欧元以内的税收利益可全部抵免,超出该限额的部分亦可抵免50%,剩余的税收损失可以无限期结转至后续财年;转让符合条件的股份(转让的股份至少占所属公司总股份的5%,并至少已持有2年以上)所产生的资本收益,仅对转让总价的12% 征税;分配给持有至少5%股份的欧洲母公司的股息,仅对所分配股息的5%的部分征税;针对外国公司征收的30%的预提税通常可通过国际税收协定获得减免。
尽管有这些便利海外投资者的法律框架,法国市场同时也是受到严格监管的。因此,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前仍需注意一些相关事项。
二、法国资本监管
法国的资本监管主要分为两类:国家监管和技术监管。
国家监管
(一)国家监管
法国政府以保护国家利益为由对资金流动进行管制。境外资本在法投资时,以下交易会受到政府监管:收购设立在法国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业务分支,或其1/3资本或其表决权;由外国投资人控制的法国公司收购一个法国企业的业务分支。继欧盟外商投资审查条例(加强成员国之间的合作,信息互通)生效后, 法国通过PACTE法明确了具体监管措施,扩大了监管范围,加强对战略领域的外商直接投资的监管力度,并赋予主管部门一定的处罚权,包括罚款权。但审查期限缩短至30个工作日,且收购标的公司也可提出审批申请。
如事先未获批准,经济部长可以以影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和国家利益为由,禁止投资行为或要求其恢复原状。如果当事人认为经济部长无端拒绝批准相关项目,可向行政法院就拒绝批准的决定提起诉讼。
法国法律对棕地项目规定了一系列监管规定,而绿地项目则享受相对优待的制度。目前,上述监管规定不适用于在绿地项目融资方案领域中创建SPV的情况。尽管如此,行政部门通过批准设立项目所需的必要授权和/或合同,仍可以监控外国资本对这些绿地项目的投资,在这一点上,对法国国内投资者也是一样。
此外,任何投资都可能面临被国有化的风险,因为法国宪法法院在1982年做出的决议中认定,如果因公共利益之需,并以“公平和事先赔偿”作出补偿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国有化”。
另外,Fin Infra 是负责对一些复杂的公共投资项目进行事先评估的政府机构。
(二)技术监管
政府部门通过技术性手段也可以管控项目的实施。有些项目文件或项目融资本身不需要登记,但其抵押贷款仍需要在土地登记处登记;PPP项目需要通过政府颁布法令获得批准;某些业务活动需要获得特定许可;所有涉及公共领域的项目都需要被授权。
环境保护规则也可以起到技术管控的作用。在法国提取的每吨自然资源都需要缴纳0.2欧元的税;所有SPV 项目公司,只要基于“环境保护类设施”的资产而设立,则将涉及国家监管和事先登记/授权。
另有三项限制性事宜需要引起注意。首先,如果项目要求来自非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国家的公民来法工作,他们需要事先获得工作和居留许可。其次,禁止腐败和贿赂的有关规定意味着企业需要制作风险识别文件,执行商业风险评估等多项程序,否则公司总经理将面临20万欧元(自然人)或100万欧元(法人)的高额罚款。最后,项目融资需要符合法国税收制度中有关防止资本不足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公司处于资本薄弱状态,即以下三个比率中有两项不达标:债务比率、利息覆盖率或支付给关联公司的利息比率,那么利息的扣除将受到限制。
三、禁止商业贿赂和受贿行为
腐败和贿赂行为过去在法国《刑法典》中有所规定,自2017年起开始起用反腐败的专项立法。
无论何时,通过直接或间接提供任何要约、承诺、捐赠、礼物或奖励等非法手段,诱使拥有公共权力、履行公职或经公众选举委任的人,(i) 执行或不执行与其职务、职责或委任有关的行为,或因其职务、职责或委任可促成的行为;或(ii)滥用其影响力,以期获得优待、雇用、合同或任何其他公共当局或政府的有利决定的行为,均被视为贿赂。公司总裁可被处以最多十年监禁并处以15万欧元的罚款,公司总裁是法人的情况下,将被处以45万欧元的罚款。
同样的惩罚也适用于任何拥有公共权力,履行公职或由公众选举委任的人,无论何时,非法地、直接或间接地索取提议、承诺、捐赠、礼物或奖励,以达到上述相同目的的行为被视为受贿。
2013年法国新设定了一项针对外国公共机构的影响力交易罪。不论这些罪行是由居住在国外的法国公民,还是居住在法国或在法国从事业务活动的外国公民触犯的,都受法国法律管辖。如果违法,公司总裁将被处以最多十年监禁并处以100万欧元的罚款;公司总裁是法人的情况下,将被处以500万欧元的罚款。
2016年12月9日通过的关于透明度、反腐败和经济现代化的第2016-1691号法律,加强了法国对反腐败的惩处力度。拥有500名以上员工且营业额超过一亿欧元的大公司或集团公司的总裁必须在法国和海外采取预防腐败的相应措施。
预防腐败措施应包含以下八项内容:(1)制定行为守则;(2)制定举报机制以收集相关信息;(3)制定风险防范路线图;(4)实施对商业伙伴的评估程序;(5)实施会计审查程序;(6)制定针对有腐败风险的管理人员或员工的培训计划;(7)制定对违反行为守则的员工的纪律处分程序;(8)建立对所实施措施的内部审查和评估体系。
如果企业疏于实施上述措施,公司总裁将被处以20万欧元罚款,公司总裁是法人的情况下,将被处以100万欧元的罚款。
四、一系列实用的担保权益 —— 债权人特权现代化和加强对债务人的保护
(一)法国担保权益法律体系的优势
法国担保法律体系具有多项优势。首先,提供多种担保工具可供使用。例如,抵押贷款和贷款人的特权都可以用于不动产或工厂。对两者的选择取决于他们的成本(贷款人的特权的登记成本更低)和被担保的债务的属性(贷款人的特权要求更为严格)。另外,担保权益的类型还取决于要担保的资产类型(如葡萄酒涡轮机通常用于抵押担保,而管道,无论是地上还是地下管道,对其属性并不确定,但通常被视为可移动资产,适用设备质押协议),其优势是可以经当事人签署合同直接产生效力,而不需要有公证人的介入。
第二,对于某些应收账款,即使债务尚未到期,仍可通过应收账款转让的方式先行回收。在应收账款转让中,转让人收到受让人支付的款项并将其存在银行账户上作为担保,直到债务人履行其担保的债务。
第三,存入银行账户的现金可以通过对开户人账户信用权(即账户余额)抵押的方式做为担保。另一种方法是通过签署“现金质押协议”:质权人获得质押资产的所有权(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其有义务在质押人付清附担保的债务后退还等额资产。
第四,可以起草一份流质契约,以防止执行担保的时间和价值受限的情况发生。此项契约可以用于任何类型的担保,如有形个人财产有关的担保,抵押品(无形个人财产的担保权益)和库存质押担保。但是,该契约禁止用于企业重组,司法重组或司法清算的情况。
第五,法国法律经过最新改革后,根据《民法典》第 2488-6条的规定,银团贷款的情况,担保代理人可以执行担保,并将担保收益用于清偿所有借款人的债权。也就是说,该代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并代表其他相关金融机构(借款人)设立、注册、管理和实现任何保证交易的担保。这些特权可以扩展到用于担保债务的所有类型的抵押品和保证。此外,担保代理人拥有与受托人相同的权力:该代理人是担保收益和担保的直接权利人; 这些担保收益将被界定为特定用途的专属资产,有别于该代理人的个人资产。因此,如果该代理人进入破产程序,则仅以其个人资产承担责任,该专属资产不在清算范围内。
最后,如果公司陷入财务困境,有几种方法可以与债权人重组债务。债务延展期可以在两年期限内协商。这意味着强制执行,迟延还款的违约金和罚则等措施的中断。此外,还可以指定一位调解员,促成问题公司与其主要债权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最后,如果一家公司资不抵债不超过45日,法院指定的和解人可与公司债权人协商减少债务或重新安排还款期。
所有这些措施都使法国的证券投资环境更具吸引力,因为它提供多种用于确保投资人债权的担保工具。
(二)法国担保权益法律体系的劣势
法国担保制度的一大特征是严格的形式主义,资产的担保并不能以任意形式的担保进行,而必须是与相关资产对应的特定形式的担保。比如,在对股份设立担保时需要考虑到公司的形式。事实上,根据公司性质的不同,可以采用账户质押担保或股权质押协议等不同担保工具。而且,相关担保应在法国商事法院书记处备案。
另外,法国的一些担保必须经公证人登记,这意味着会有费用产生。例如,对不动产的担保,抵押需经公证人登记,费用为担保数额的0.71498%;登记一项借款人特权担保需要花费担保总额的0.05%;而股权质押协议的登记费大约在1187 欧元到14405欧元之间。
同样,根据法国的《破产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在法院做出判决前的18个月为资产冻结期,在此期间进行的交易都可能被追回,所有的支付行为都在此限内。债权人必须在2个月(如果债权人在法国境外则期限为4个月)内登记其债权。随后将根据债权人设立于债务人资产上的担保情况排列清偿顺序,但其始终排在“最优先的职员”和 “公共机构债务”(例如税款)之后。破产程序有时可能引发对公司总经理管理不当的追责诉讼。如法院认定其有责任,其将对全部或部分债务负有清偿责任,并且最多15年内不得管理公司,且最多5年内不得担任公职。
最后,有关涉及行政法的合同,必须适用法国法。因为只有合同各方均为私营企业的私人项目才可以适用外国法。而且,即使是这类案件,对于所有权登记和抵押仍然适用法国法,因为这属于法国公共秩序的范畴。
对于采用私法形式的项目或融资合同,如同法国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所确认的,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同意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并放弃其司法豁免权,一般来说是有法律强制力和执行力的。不过,根据法国国际私法原则,即使当事人放弃其司法豁免权,属于法国公共秩序范畴的事项仍然适用法国法。
对于采用行政法形式的项目合同中,国有或地方政府所有的企业声明放弃其司法豁免权的条款,大多数情况下会被法国法院认定为无效,因此在法国没有强制力且得不到执行。最后,公共实体很少适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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