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争议解决方法

2021-12-09 00:00:00 编辑:贸促会驻外代表处法国 驻法国代表处发布

法国法律规定了不同的争议解决方法: 一是调解或者和解,二是协商交易,三是传统司法程序,四是仲裁,五是依法执行。

本文仅从私法角度简要介绍这些方法。

一、司法调解或者和解(médiation & conciliation)

(一) 司法调解(médiation)

司法调解是民事或商事法官在获得当事方同意后或在当事方主动要求下指令采取的纠纷解决措施。

《民事诉讼法典》第131-1至131-15条规定:“审理法官在获得当事方同意后,可以指定第三方调解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以便找到解决他们之间冲突的办法。这项权力也适用于紧急审理的法官。”

司法调解结束时,调解员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官当事人是否达成协议。如果失败,案件将被重新审理,在调解过程中沟通的所有内容仍然保密。如果成功,当事人可以将达成的协议提交法官认证使协议生效。

(二) 司法和解(conciliation)

司法和解与调解都是指当事两方或多方在第三方的协助下达成和解协议的争议解决程序。在司法框架内,两者具有相同的目的,但法律定义却不一样。

《民事诉讼法典》第21条规定“和解是法官任务的一部分”,因此,和解由法官本人或其指定的司法调解员执行。而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31-1条的规定,调解是由法官在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委托第三方调解员主导进行。此外,司法和解是免费的,但大多数情况下司法调解是付费的。

与司法调解相同,如果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达成协议,他们可以选择是否将和解协议提交法院以获得批准;如果和解失败,调解员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法院恢复审理程序。和解与调解一样,也是一种保密程序,在此阶段所沟通的任何内容都不能作为呈堂供证。

与司法调解和司法和解不同,当事人直接达成协议的方式为协商交易。

二、协商交易(transaction)

为了不产生昂贵的法律费用,协商确实是非常有效的方法,而且不需要承担司法判决不确定性的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2044条:“协商通过合同的形式,双方相互让步来解决纠纷,或防止未来产生新的纠纷”。本条第2段规定,协商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2044条所言协商可以防止未发生的纠纷,意味着协商可以在起诉前进行,而不像司法调解或和解那样必须在起诉后进行。

最后,当事各方需要相互让步从而达成协商交易,这意味着必须放弃一个或多个诉求,以便所有人得到满意的结果。

除上述和解协商途径外,法国法律还提供仲裁途径以解决纠纷。

三、 仲裁(Arbitrage)

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442条及以下各条的规定,仲裁是私属司法裁决的审判模式,指通过合同将一个或多个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纠纷提交具有独立性及公正性的第三方司法机构、仲裁员或仲裁庭,依据适用法律规则和贸易惯例解决争议。仲裁员最后给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仲裁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该决定并且终止纠纷。

若要诉诸仲裁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选择:或是在合同中制定相关的“仲裁条款”,或在协议中指明双方可以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纠纷(“仲裁协议”)。

最后,无论是由法官还是由仲裁员做出的决定,如果被判败诉方不主动执行该决定,就必须采取法律措施来实现不同目标国家和地区的强制执行程序。

四、 司法审判(Instance judiciaire)

在法国法律中,司法审判是解决争议的最传统方式。这意味着,如果一方受到侵犯或自认为需要针对另一方行使法律权利,可以请求法院对其案件的正当理由做出裁决。

根据2015年3月11日第2015-282号法令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典》第56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程序文件(通常是起诉状)必须指明当事人尝试过以和解方式解决争端,如果未做尝试,法官可以强行要求当事人进行庭外和解,但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起诉状处罚较轻。法国法律倾向于通过和解的方法解决争端,以缓解管辖私法领域的法院案件审理负担过大。

在私法领域的管辖法院有以下类型:

民事法院:由普审法院和大审法院组成,主要负责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商人之间的纠纷。

商事法院:负责商人之间或与商事行为有关的纠纷。

劳动法院:负责雇员和雇主之间的纠纷。标准的法院审判程序是一项实质性程序,通常在起诉近一年后才能获得判决结果。如需尽快获得审判结果,可以通过快审等紧急程序,可在一到两个月内得到判决结果,但是案件必须满足紧急的特征,并且反方没有异议。

五、司法判决、仲裁裁决的执行

在法国法律体系中,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执行受《民事执行程序法》的调整。在法国执行国际仲裁裁决,也必须遵循1958年《纽约公约》(《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程序。

执行可执行判决(例如紧急审理的判决或上诉法院判决)或法官下达的临时决定时,必须附有执行表格。即使败诉方上诉,这些司法判决和裁定也有执行力。

为了执行司法判决和裁定,司法执达员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银行扣押:包括直接从第三方手上收回的款项,前提是第三方持有属于债务人的资金或证券(通常情况下指债务人拥有一个或多个银行账户的情况,债权人可以从债务人账户上收回与欠款金额一致的数额)。

变卖扣押:包括拍卖债务人的动产。司法执达员必须首先进行盘点并要求债务人以拍卖财产的方式偿还债务。

机动车扣押:司法执达员可以扣押属于债务人的车辆并将其出售。车辆上将安装车锁,债务人在偿还债务之前不再享有该机动车使用权。

孙涛法国注册律师、管理合伙人国浩律师事务所巴黎办公室(Grandall Paris) 

前台电话:+33 1 42 99 95 05 

中文热线:+33 7 81 55 98 27 

传真:+33 1 42 99 95 01 

网址:www.grandall.com.cn 

地址:15 rue Beaujon 75008 PARIS 

邮箱:suntao@grandall.com.cn grandall@suntaolaw.com 

全球办事机构:集团总部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合肥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斯德哥尔摩纽约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