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国,竞争管理总局 (Autorité de la concurrence)是负责监管市场竞争运作的主管机构。
法国对不正当竞争的监控有两种主要形式:一是企业并购等交易业务的先前结构控制:产业集中审批;二是对反竞争行为的实时监督。
一、产业集中审批
企业通过外部扩张进行发展(收购、合并和参股),如果构成产业集中,则要经过竞争管理总局的强制审批程序。
这些交易只能在获得批准之后完成。
(一) 需要申报的交易类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竞争法所定义的产业集中存在于以下情况:
两个或多个以前独立的公司合并时; 一个或多个人(自然人或者法人)直接或间接地通过收购股权或购买资产、合同或任何其他方式,获得对一个或多个其他公司的全部或部分的控制权。
多人联合设立新的合资公司也构成产业集中,除非新设立企业没有完整的独立运营能力。
(二) 申报的门槛
交易各方中,至少有两方在法国营业额达到5000万欧元;所有参与方在全球范围内总营业额超过1.5亿欧元;特定业务活动或地域适用于其他门槛,比如零售业、法国海外领地。
申报机关为法国竞争管理局,审批时间为25个工作日到6个月的时间。
欧盟规定的申报门槛:所有参与方在世界范围内总营业额超过50亿欧元,且至少两家企业在欧盟的营业额超过 2.5亿欧元。如经营者业务分布于3个以上三个成员国家,则适用其他较低的门槛。欧盟委员会的审批所需时间同样为25个工作日至6个月。处罚为营业收入的1% - 10 %。
(三) 申报人收购人、企业合并和打算新创立合资企业的各方。
(四) 申报时间
需要在交易完成之前,通常是在交易达到一定的成熟度的时候。
(五) 审批流程
第一阶段:申报材料齐全后,如果没有发现交易对竞争妨碍的可能性,主管机关在25个工作日内,可以作出许可的决定。在主管机关做出决定之前,各方可以提交保证措施(例如:部分资产的剥离等)以便减轻交易对竞争环境造成的影响。如果保证措施被主管机关接受,审批时间可以缩短到15个工作日。
第二阶段:如果主管机关怀疑交易对竞争环境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可以开启深度审查。在深度审查阶段,主管机关会对交易进行经济分析。此时,各方仍然可以提交保证方案。第二阶段审查最长不超过65工作日。
(六) 未能遵守申报义务的处罚
如果发现未经申报而完成的交易,主管机关可以勒令交易方补交申报材料,或者命令回复到交易前状态。法人还可能受到其在法国境内上限为5%年营业额的罚金处罚,对自然人罚金上限为150万欧元。
(七) 上诉
对主管机关所做决定的上诉,应该在决定作出后的2 个月内,向最高行政法院(Conseil d'état)提出。
建议:
在开展并购等业务时,要提前在流程时间表当中加入产业集中申报的内容,并请专业顾问协助,特别是交易涉及市场份额较大,或者涉及零售业务或法国海外省的资产时。
二、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一)垄断协议
《法国商法典》L420-1条禁止的行为其实比通常理解的“价格联盟”更广泛,是指以限制或扭曲某特定市场上的竞争为目的,或者具有这种实际效果的“协调一致的行动、协议、明示或暗示的协议或联盟”。可以是口头的或书面的,可以是同行业横向的或是上下游企业之间纵向的
(例如分销合同下的关系)。
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并未罗列出上述协议的具体形式,而是仅仅给出了它们通常带有的目的,例如:限制其他企业进入市场或者参与竞争,妨碍自由定价,控制限制供给、需求、投资或研发投入,以及对市场的划分等。
垄断协议具体表现包括价格联盟、价格串通、公开招投标串标、某些竞业禁止条款、某些排他条款等。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abus de position dominante )
《法国商法典》的L420-2条禁止市场支配的滥用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拥有强大市场力量的公司或集团公司采取的单方面做法,其目的或效果是限制或扭曲一个特定市场上的自由竞争。
滥用支配地位有三个累积构成条件:
1.存在支配地位:较大的市场份额是最主要评判指标,但不是唯一标准,还要分析考虑其他因素,如市场的可竞争性(是否存在进入壁垒)、市场性质、其他竞争对手是否处于分散而无组织状态、拥有驰名商标或专利等。
2.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法律没有给出定义,而是仅仅给出了典型例子,如拒绝出售、捆绑销售、歧视性销售条件等。
3.限制市场竞争的目的或效果:该行为必须具有相当的实际或潜在影响力,足以对竞争产生限制效果。
(三)突击搜查(Dawn Raids)
《法国商法典》第L.450-4条规定,如果法官发现重要和一致线索表明限制竞争的行为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可以批准授权法国经济部“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司”
(DGCCRF)对涉嫌企业采取搜查和查封行动。
在搜查中,DGCCRF可以进入目标公司场地、查看和采集公司相关文件、讯问现场人员和公司代表、查询电子文件、查缴信息载体(纸张、电脑、光盘、闪存、服务器、云端数据库、电话、电子邮箱等),在搜查地或者物品上加封条(查封被搜查地及相关物品)。
建议:
在搜查的开始时,仔细研究法官的判决书,从而了解法国授权搜查范围和许可搜查取证的材料的清单。确保搜查不超出法官授权的范围。立刻寻求公司法务部和相关专家的协助。不要妨碍调查,不要打开主管部门的封条。
(四)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主管机关根据《商法典》第L464-2的规定可以勒令企业停止妨碍竞争的行为。相关企业可以向主管机关提出整改保证。主管机关还可以作出高额罚款决定:根据2011年 5月16日的政府文件,最高处罚可以达到妨碍竞争行为存续期内的任何一年相关企业全球税前营收总额的10%。如果行为人不是企业,则最高罚款为300万欧元。对违法个人的处罚,构成犯罪的,可以判处最高1年的监禁。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对举报人奖励制度,也就是参与了垄断协议的企业和个人,向法国竞争管理局主动交代垄断协议事实,或者在调查中给与配合,可以在不同程度,获得对其处罚的免除或者减轻。
建议:
在进行任何收购之前,要做好《竞争法》风险评估,对合同和企业的各类行为制作风险清单;结合劳动法、数据保护等工作,组织模拟突击搜查,建立对调查的应对机制;组织内部培训。
(五)新风险:民事赔偿诉讼(Private enforcement)民事赔偿诉讼指的是受害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向法院起诉妨碍竞争的人,并获得因妨碍竞争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民事赔偿诉讼。
法院根民法的一般规定在做出决定时,主要依据以下要素:存在违反法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受害人遭受的损失;违法行为和损失的因果关系。
近年随着欧盟和法国立法纷纷采取落实措施,给这类诉讼创造了便利条件,法院对一些社会关注的重要案件中做出了高额赔偿判决。同时,也有大量的这类案件通过和解结案。
建议:
不要轻视这类赔偿请求。这是在法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除了政府处罚之外的另一个重要风险。
法国钧德律师事务所(Jeantet)
Thomas Picot, 合伙人尚尤,中国事务部主任,法国执业律师,法学博士
邮箱yshang@jeantet.f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