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政府实行分散采购和集中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采购制度历史悠久,体系完善,发展水平较高。加入欧盟后,为了落实欧盟统一的政府采购指令,意政府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政令和总统令,并最先响应欧盟提出的泛欧网上政府采购体系(PEPPOL),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制度。
意大利作为高度市场化的国家,在政府采购方面对产品或服务国产化的相关要求较少,仅禁止外国公司承揽军工、国防等行业的工程项目。此外,意大利对能源、电力等行业有较为严格的准入制度,对外国企业进入有一定的限制作用。
对于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意大利法律规定:欧盟及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定》(以下简称GPA)缔约国的企业,有至少3年从事该行业工作经验,有资格在意大利专门负责政府采购的部门注册,审核通过后,有权参加政府采购的投标。
意大利在多数行业给予外资企业国民待遇,因此中资企业可以用意大利或者欧盟分支机构的名义,参与部分行业的政府采购招标,曾有中资企业通过与当地经销商合作进入意大利政府采购目录。
作为欧盟成员国之一,意大利是GPA缔约方之一,但我国尚未加入GPA,因此,未在欧盟或者GPA缔约国内设立分支机构的中资企业无权参加意大利政府的招标采购。但是意大利法律制定了快速招标采购条款:紧急情况下(如战争、自然灾害等),采取不规范的招标采购,以达到快速采购的目的。在疫情期间,意大利向中国国内企业采购了大量抗疫及医疗用品。
根据GPA规定,意大利有义务向缔约方开放一定金额门槛(6242000欧元)以上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对于该门槛以下的公共工程项目,意大利无义务对外国企业开放。由于我国尚未加入GPA,且在意中资企业中没有企业有相关资质,因此,尚无任何中资企业在意承建公共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