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消息】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已于3月25日正式实施。澳门仲裁协会会长郭颕玫表示,该“保全安排”将为澳门仲裁服务推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增加助力,使澳门仲裁在粤港澳大湾区跨境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保裁决执行减损失
郭颕玫表示,该“保全安排”进一步强化两地司法互助、实现内地与澳门仲裁领域的深化合作,透过仲裁保全程序为两地跨境商事纠纷中的“执行难”搭建有力前置救济制度,从而促进仲裁发展。
适时采取保全措施,是仲裁裁决能得到执行重要前提。仲裁程序当事人若及时采取财产(房产、银行账户或公司股权等)、证据、行为的保全,则能确保仲裁裁决之可执行性及避免产生难以弥补损失。
根据“保全安排”规定,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法规而向澳门仲裁机构提起民商事仲裁程序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向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或者证据所在地的内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向内地仲裁机构提起民商事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前亦可以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向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申请保全。
内地采“机构仲裁”
她表示,虽然“临时仲裁”在国际上乃至香港和澳门的仲裁领域中均是被广泛认可的重要制度,但提醒当事人注意该“保全安排”目前并不适用于临时仲裁,其中一个原因是现行内地的仲裁制度主要适用“机构仲裁”。然而,近年内地仲裁法正进行讨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已将“临时仲裁”纳入其中,循与国际接轨方向发展。
在实务上,若当事人拟在内地法院申请仲裁前保全,就需要于三十日内向采取保全措施的内地人民法院提交该仲裁机构受理证明函,否则根据该“保全安排”的规定内地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该“保全安排”标志着两地仲裁裁决可执行性有效保障,是两地民商司法协助及区域合作重要举措,并有很高实践意义。仲裁当事人可以依据该“保全安排”的规定在内地或澳门申请保全对方在内地或澳门资产。换言之,即使是最终寻求仲裁裁决在内地执行的当事人亦可以选择使用澳门仲裁服务,这对于提高澳门仲裁使用率较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