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环境风险及竞争力排名
新加坡是全球公认的世界上极具竞争力的经济体,也是公认最开放、最有利于贸易发展的经济体。根据花旗集团委由经济学人信息部(Economist Intelligence Unit)进行的「全球城市2025竞争力调查」显示,新加坡到2025年时,将稳坐亚洲最具竞争力城市的宝座,在全球排名上可望名列第3,仅落后纽约及伦敦之后。届时,前10大最具竞争力的城市将有4个来自亚太地区,除新加坡之外,还包括了香港(第4位)、东京(第5位)及雪梨(第6位)。该报告涵盖全球120个城市,竞争力的衡量主要透过经济力量、人力资源、政府体制、金融成熟度、环球吸引力、有形资本、自然环境与灾害,以及社会与文化等8个面向。
根据世界经济论坛(WEF)发布的「全球促进贸易报告」及世界银行集团发布的「经营环境报告-跨境贸易指数」,新加坡均名列第1。除此之外,根据瑞士洛桑管理与发展研究院(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Management Development,简称IMD)最新发布的「2015世界竞争力年度报告(The IMD World Competitiveness Yearbook」,在全球60个经济体系中,新加坡在2015年维持与2014年相同之排名-第3名,仅次于美国和香港。世界竞争力年度报告系根据主要国家或经济体系的官方统计,及针对民间企业家进行之问卷调查评估的名次,调查指标多达331项。
根据美国商业环境风险评估公司(BERI)2015年发布的“投资环境风险评估报告”,该报告以政治环境、外汇管制及商业运作等评估指标,新加坡因对企业获利汇出及资金汇入之自由开放且在世界的经济地位及其理想的地理位置等因素,使新加坡在全球列入评比的50个主要投资地点位居榜首,其次为瑞士及中国台湾。
二、外商在当地经营现况
新加坡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经发局)表示,2015年尽管外在环境充满挑战,新加坡仍吸引到110亿新元(约78亿美元)的外人固定资产投资(Fixed Asset Investment),高于2015年初预估之90亿新元。其中化工产业吸引的投资金额最大,多达36亿新元(约25亿4,600万美元),并以石油化学产业为主,其次为电子业,投资金额达33亿新元(约23亿3,400万美元)。近年来,为了配合政府的人力资源政策,并落实对国际所承诺的预期碳排放量及考量国土面积有限等限制,新加坡经发局会更有选择性地引进符合新加坡目前经济发展需求的投资项目。当局将继续致力协助当地企业,增强企业竞争力并帮助企业更完善地运用现有资源,从而促进经济增长,为新加坡人民创造良好的就业机会。
新加坡签署了21项多双边自贸或经贸合作协定,76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41项投资保护协定,使在新加坡进行跨国业务的总部公司享有税务优势。目前,有超过7,000家跨国公司在新加坡设立营运机构,其中有4,200家在新加坡设立区域总部,区域总部数量为亚洲城市之冠。另在全球500大公司中有三分之一都选择在新加坡设立亚洲总部,著名厂商如:全球第2大的飞机引擎制造商「劳斯莱斯」(Rolls-Royce)、婴儿奶粉公司「美强生」(Mead Johnsons Nutrition)、全球第3大制药公司「诺华」(NOVARTIS)、通用汽车(General Motors)等。许多亚洲企业也以新加坡作为国际化的平台,如日本运动服装和体育器材厂商亚瑟士(Asics)及美津浓(Mizuno)均在新加坡设立区域总部。中国最大的水务公司北控水务集团也在新加坡设立国际总部。
就整体商业环境来看,新加坡是外派企业人员眼中生活素质优异的亚洲国家之一。新加坡为外国企业家、投资者和本地商业牵线搭桥,并为其在办理入境、居住等移民手续时提供各种便利。根据全球人力资源研究机构ECA国际的调查,新加坡绝佳的基础设施、低犯罪率及社会政治稳定,使其成为亚太区最适合居住的生活地点之一。对于外商企业而言,新加坡身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及智慧财产权多项协定的签署国,新加坡为企业提供额外保障,发挥智慧财产权的实质效益。此外,新加坡目前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外汇市场之一,拥有完善的金融体制,吸引许多区域财务中心在此落户。同时,新加坡也是极少数拥有标准普尔AAA信贷评级的国家。
新加坡为城市国家,全国实行统一的税收制度,并以属地原则征税,任何人(包括公司和个人)在新加坡发生或来源于新加坡的收入,或在新加坡收到或视为在新加坡收到的收入,都属于新加坡的应税收入,需要在新加坡纳税。新加坡现行主要税种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不动产税、印花税、车船税等,还有针对公司引进外国劳工所征收的劳工税。
新加坡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是《公司所得税法案》和《经济扩展法案》(Economic Expansion Incentives),以及每年政府财政预算案所提出的一些优惠政策。新加坡采取的优惠政策主要是为了鼓励投资、出口,增加就业机会,提高研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以及提升生产经营活力。对涉及特殊产业和服务(如高技术、高附加价值企业)、大型跨国公司、研发机构、区域总部、国际船运以及出口企业等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税优惠或资金扶持等。
新加坡并无明文区分提供给外国企业或本国企业之投资奖励措施,各项投资奖励措施皆针对在新加坡合法登记注册之公司,其他则依各奖励措施之目的而设不同申请资格。一般而言,新加坡经济发展局(EDB)站在对外招商之立场,所提出之奖励措施多半针对外国企业,其他机关如新加坡标新局(SPRING)以扶植新加坡国内中小企业为主,所提出之奖励措施多针对新加坡中小企业设计、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以协助新加坡企业国际化为主要任务,因此所提出之奖励措施主要是鼓励新加坡企业拓展国外市场。
各项外商公司便利及奖励政策包括:
(一)创业入境准证(EntrePass):新加坡政府提供创业入境准证计划,使在新加坡创业的外籍人士能便利地出入新加坡。申请者须提供有效的商业计划书,申请成功后可获得长达2年的首次入境期限。
(二)全球商业投资者计划(GIP):外籍人士可以通过全球商业投资者计划在新加坡创业和经商,此途径为外籍人士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三)创新企业奖励:自生产之日起,其从事创新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享受免征5至10年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创新企业由新加坡政府部门界定。
(四)发展和扩展奖励:从政府规定之日起,一定基数以上的公司所得可享受最低为5%的公司所得税率,为期10年,最长可延长到20年。
(五)服务出口企业奖励:从政府规定之日起,向非新加坡居民或在新加坡没有常设机构的公司或个人提供与海外项目有关的符合条件的服务的公司,其符合条件的服务收入的90%可享受10年的免征所得税待遇,最长可延长到20年。
(六)区域/国际总部计划:将区域总部(Regional Head Quarter)或国际总部(International Head Quarter)设在新加坡的跨国公司,可适用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区域总部为15%,期限为3-5年;国际总部为10%或更低,期限为5-20年。此项政策主要是为鼓励跨国公司将区域或国际总部设立在新加坡。具体优惠企业可与新加坡企业发展局(EBD)进行商谈,企业发展局可根据公司规模和对新加坡贡献为企业量身订做优惠配套。
(七)国际船运企业优惠:拥有或营运新加坡船只或外国船只的国际航运公司,可以申请10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最长期限可延长到30年。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是新加坡居民公司;拥有并营运一定规模的船队;在新加坡的营运成本每年超过400万新元;至少10%的船队(或最少一只船)在新加坡注册。此类优惠项目由新加坡海运管理局(The Maritime and Port Authority of Singapore)负责评估。
(八)金融和财务中心奖励:此项政策是为鼓励跨国企业在新加坡设立金融和财务中心,从事财务、融资和其他金融服务业务。金融和财务中心从事符合条件的活动取得的收入可申请享受1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为期10年,最长可延长到20年。
(九)研发业务优惠:为鼓励企业扩大研发投入,新加坡政府规定,自2009年度起,企业在新加坡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150%的税务扣除,并对从事研发业务的企业每年给予一定金额的研发资金补助。
(十)国际贸易商优惠:为鼓励全球贸易商在新加坡开展国际贸易业务,对政府批准的「全球贸易商」给予5至10年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减低为5%或10%。此项优惠项目由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IE Singapore)负责评估。
三、部分投资潜力行业
(一)清真食品
根据新加坡标新局(SPRING)的统计,全球穆斯林市场产值高达2兆美元,其中食品产值高达5,600亿美元,占全球整体食品市场12%。新加坡政府相当注重穆斯林饮食标准,对清真食品的推动不遗余力,因此在新加坡清真为餐饮业的主流之一。清真认证须争取获得新加坡伊斯兰理事会(MUIS)、马来西亚政府伊斯兰事务发展部(JAKIM)、印尼全国宗教学者会议(MUI)等认证单位认可。
(二)当地绿色相关产业趋势及市场需求
在全球节能环保生态趋势下,强调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低碳经济模式,已逐渐成为主流,并延伸出潜力无可限量的绿色商机。位处热带的新加坡,由于常年天气炎热,能源消耗极大;随着环保意识抬头,有感于节能减碳于现代国家之必要性,新加坡政府于2005年已提出绿建筑标志及相关奖励方案,目标在2030年达到全国80%以上建筑取得绿建筑标志。
新加坡政府现正努力推广的绿色建材,包括有助节能的科技产品以及回收、再生材料等环保建材,以打造维护永续环境的建筑生态。有鉴于新加坡对空调与冷气的需求极大,新加坡政府意识到如果没有采取控制措施,二氧化碳排放量将持续上升,这也将严重危害到新加坡在永续发展和成为绿色城市方面的努力。因此,新加坡政府发展绿色计划的策略,也包括使用绿色建材以及采用绿色技术,以期能更有效的利用资源。其中,节能建材及产品,尤其受到瞩目。
根据新加坡建设局针对36座商业建筑所进行的研究调查显示,在更换了更具效能的冷却系统之后,可增强效能达42%,可节省能耗多达16%。全年所节省的电力,可供给17,860户5房式的政府组屋一整年的使用;就财务而言,约可节省多达2,270万新元(约1,816万美元)。在节能建材方面,尽管太阳能发电技术尚未普及,但为领头响应节能减碳,新加坡建屋发展局于2008年的两座政府组屋装置太阳能板,共安装了1,000片太阳能板,并于2008年至2013年期间投入3,100万新元(约2,480万美元),将太阳能测试计划扩及30处政府组屋。
另一方面,LED灯具也是近年来新加坡建筑绿化的重要措施。根据新加坡建屋发展局(The Housing and Development Board,简称HDB,以下同)统计,政府组屋区的电力消耗,40%来自照明设备(照明开启时间为每日傍晚7点至上午7点),更换LED灯具之后,节省电力至少达50-60%,预估可为管理组屋相关行政事务的市镇理事会(Town Council)每年省下500万新元(约400万美元)电费。
积极鼓励节能之余,近年来,以3R(Reduce, Reuse, Recycle)为主轴、强调减量、再循环材料的绿色产品在本地市场亦日渐兴盛。包括以建筑废料再循环制成的再生混拟土、使用生物复合材料制成的环保餐具、以及废铁回收等,都是新加坡目前当红的绿色产品,尽管投入的研发及制作成本较高,在政府推动及民间环保意识的相辅相成之下,已渐渐崭露商机。事实上,新加坡政府自1992年开始实施绿色标签(Green Label),新加坡环境理事会于1999年接手管理,根据商品制作过程中消耗的资源能量、再循环原料比重、以及是否造成污染等因素,评定商品从生产、使用到丢弃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再予以颁发绿色标签。截至今(2014)年目前为止,共有2,600项商品通过审核获颁绿色标签。
有鉴于绿色意识在星逐渐茁壮,新加坡于2009年开始筹办每年一度的新加坡绿建筑周(The Singapore Green Building Week,简称SGBW),包括针对永续建筑环境的Build Eco Xpo Asia(简称BEX Asia),以及两年一度的绿建筑大会(Green Building Conference,简称IGBC)等系列活动。其中,BEX Asia目前已成为亚洲最大绿建筑产业相关的展示平台,成功吸引了亚洲区建筑相关产业专业人士的到访。另一方面,城市化的进展中,绿色建筑、废弃物处理、环境友善的产品、绿色能源及用水循环等相关主题产品越来越受到重视,有鉴于此,Asian Productivity Organization(APO)和Waste Management & Recycling Association of Singapore (WMRAS)于2013举办第八届国际环保产品展(Eco-products International Fair),吸引亚太地区超过150家国内外厂商及8个国家馆(有中国大陆、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泰国等)的参展。
(三)电子业
新加坡电子业向来对国家经济贡献极大,且新加坡政府亦致力于成为国际一流电子业发展中心,透过各项租税优惠措施及高阶人才之培育与吸引策略,目前新加坡已建构完整半导体产业链,成为全球半导体制造业重镇,并带动周边相关电子产业之投资。此外,新加坡已规划「资通讯媒体产业总体计划」,透过各项资通讯科技应用以建设新加坡智慧国为目标,为实现该计划之各项资通讯科技应用,预期新加坡未来几年对相关资通讯设备,如传感器、芯片等将产生极大需求,除新加坡业者将积极寻求合作伙伴外,新加坡政府亦将释放大量相关政府采购需求。
(四)石化业
新加坡为推动发展世界级化学工业聚落(world-class chemical industry cluster),以填海方式连接西南海域7个小岛组成裕廊岛,并以新加坡贸工部下属裕廊工业园区管理局(JTC)为开发该岛之主政机关,负责规划与协调相关政府部门以及园区用地管理等。裕廊岛占地32平方公里(3,200公顷),为新加坡最大之外岛。目前裕廊岛仅由1条长2.3公里之联外道路与新加坡本岛连接,该岛另有两座码头(Sakra Jetty、Banyan Jetty)负责海运货物运输。新加坡政府对裕廊岛石化厂商进行环境评估项目主要为定量风险评估(QRA)以及环境管理系统(PCS)。以中国台湾在裕廊岛投资厂商长春石化新加坡厂为例,政府对该厂之定量风险评估仅花费3个月即完成,环境管理系统则于2周内即完成。在空气污染与水污染方面,政府部门采取个案审查方式。
另裕廊岛拥有完善的基础设施,采用即插即用(Plug and Play)的便利设施。水、电、天然气、蒸气、码头设施等由园区提供,费用相对较高。目前,1立方米之工业用水约2.08新元、1度电约0.1745~0.2828新元(非尖峰与尖峰)、蒸气1顿约63.8新元。废水处理方面则一律排入园区之集水系统,废水处理成本已纳入购买用水之费用,裕廊岛不再对厂商收取废水处理费。有关土地供应乙节,园区土地采租用模式,租期与价格均由新加坡政府与厂商协商议定,由于双方签署保密协定,实际承租价格各异,另租期30-60年不等。
在新加坡政府大力推动下,自2006年以来,能源与石油化工业已成为新加坡经济的支柱产业,是制造业总产值贡献最大的产业领域之一。新加坡2014年石化工业制造产值为1,034.8亿新元(816.7亿美元),占新加坡整体制造业34.1%。尽管新加坡已稳坐亚洲石化枢纽地位,仍积极布局下一阶段的发展,以生产具有竞争力的石化原料,将先进原料及特种化工业沿产业价值链往上移。目前有超过95家全球大型石油、石化和特种化工企业在该岛设厂,包括荷兰皇家壳牌(Shell)、美国埃克森美孚(ExxonMobil)、美国雪佛龙(Chevron)、美国杜邦(DuPont)、德国巴斯夫(BASF)、日本住友化学(Sumitomo Chemicals)及日本三井化学(Mitsui Chemicals)等业内巨头全球知名石化企业,皆已在新加坡投资设厂,使新加坡的石化产业链更完整且附加价值更高(特种化工产品和高附加价值的化工产品)。
由于裕廊岛产业链整合度高,是一个很有竞争力的化工重地,至今已吸引了340亿新元(283亿3,0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此外新加坡政府亦透过新加坡科技研究局(A*STAR)成立化学与工程科学学院(Institute of Chemical andEngineering Sciences,ICES),持续培育化工人才。另外,新加坡积极对外签署FTA,亦有助于业者于此生产之化学产品销售至全球各地。
四、主要投资法令
新加坡并无成套投资法规,采行企业自由与门户开放政策,以鼓励外人投资,投资主管机关为经济发展局(Economic Development Board)。外国人在境内设立公司,雇用外籍员工须先经批准,但其外劳政策非常宽松,且将盈余和资本汇回都不加限制。跨国公司所带来的科技和国际市场营销网络对新加坡经济成长贡献很大。目前有超过26,000家外国公司,其中许多系来自美、欧、日的跨国公司(MNCs: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在新加坡设立产销据点或分支机构,从事商品制造销售或提供技术服务,以就近供应亚太市场。
基本投资政策为管进不管出。由于人员、资金、货物之进出几乎完全自由,故政府鼓励厂商自由前往任何国家投资,不必事先向政府报备或取得许可。
五、投资申请的规定、程序、应准备文件及审查流程
(一)会计及公司管理局(Accounting and Corporate Regulatory Authority, ACRA)
1、在新加坡投资经商,无论独资经营的小商号或规模庞大的跨国公司,在开张营业之前,必须成立1家商行或公司,并在ACRA注册登记。新加坡对各类型企业之设立,采取注册登记主义,一般而言,约一至两周即可完成注册登记之程序。
2、ACRA提供3项主要功能:即注册,提供资料及引导商家遵守规定。任何人均可付费向ACRA查得某家公司或商行是否存在,业主是谁,何时设立登记,营业项目范围,资本额若干,以及公司的财务状况如何。该局对所发出的信息,也提供文件验证服务,以方便当事人呈上法庭做为证明文件。
(二)企业之设立许可和登记
1、大多数的营利事业只须取得ACRA所发给的注册证书或成立证书就可开张营业,但是某些行业必须另外取得有关政府机关的批准与执照,才可开始营业。这些行业主要是涉及生产、保健、环保、治安或社会风俗与道德及为了保障社会大众之利益,而进行必要之管制。
2、目前必须另外取得执照之主要行业说明如下:
(1) 银行与金融服务业:包括商业银行、证券银行(或其代办处)、金融公司、证券交易商、投资顾问公司与资金管理、期货交易、货币兑换与汇款、信用卡业务、保险业(代理、经纪、代办),均须取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之营业许可执照、交易执照、投资顾问执照或经纪执照。
(2) 旅行社:限由实收资本额不低于10万新元之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负责发给旅行社执照的机关为新加坡旅游促进局。
(3) 录像带摄制与出租业:亦须由实收资本额星10万新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发给机关为新闻通讯及艺术部电影检查局。
(4) 开设工厂须向人力部工业安全署申请工厂登记证。工厂之排水、排气,或有毒废弃物之处理方式与设备,须取得环境及水资源部之处理许可执照;食品工厂另须取得国家发展部农粮兽医局之食品制造厂执照并符合进口管制规定。
3、新加坡经济发展局(Economic Development Board, EDB)为外人投资主管机关,但新加坡与投资有关之相关法令却分别由不同部会所管辖,详细而明确。外商到新加坡投资,ACRA主管公司设立登记,EDB主管外来投资之行业是否为新加坡所欢迎或鼓励,人力部主管外籍员工之居留与工作准许证。在尚未取得居留与工作准证之前,即使公司已获ACRA许可登记,外籍经理人仍不得执行公司业务。一般外商到新加坡设立公司,大都委托当地律师或会计师申请设立登记。
(三)ACRA对商业组织之归类
1、新加坡之商业组织分为下列5种:
(1) 独资经营(Sole-Proprietorship):由一个人或者一家公司所有,独资经营不是一个法律实体,所以它不可以自身名义提出诉讼或被控,而且它不可以拥有或持有任何房地产。无须具备审计帐目或每年向ACRA申报其每年所得营利。
(2) 合伙业务(Partnership):由最少2人至20人所有,不是一个法律实体,所以它不可以自身名义提出诉讼或被控,而且它不可以拥有或持有任何房地产。无须具备审计帐目或每年向ACRA申报其每年所得营利。
(3) 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合作伙伴可以是个人、新加坡注册公司或未经注册的外国公司。合作伙伴最少要两位,其中至少一人是普通合作伙伴,以及至少一位有限合作伙伴。有限合伙无最高人数限制, 普通合作伙伴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可以获委任成为有限合伙的经理人。普通合作伙伴必须为有限合伙的所有行为、债务和义务负责。有限合作伙伴无须承担除了原先同意投入的投资之外的其他债务与法律义务。如果有限合作伙伴参与有限合伙的经营事务,他的身份就跟普通合作伙伴一样,必须承担无限法律责任。有限合伙不是一个法律实体。无须具备审计帐目或每年向ACRA申报其每年所得营利,但须保留会计与其他档案至少5年,以便说明交易与财务状况。
(4) 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合作伙伴最少要2位,有限责任合伙无最高人数限制。有限责任合伙是一个法律实体,可以自身名义提出诉讼或被控,并且可以持有房地产。无须具备审计帐目或每年向ACRA申报其每年所得营利,但受委任之经理人需向ACRA申报是否具有清偿债务及是否在商业官司遭受控诉。
(5) 公司(Company):公司是一个法律实体,可以自身名义提出诉讼或被控,并且可以持有房地。公司的拥有者成为股东,每个股东至少拥有一股,公司需要至少一位原股东及一位董事,可由同一人担任,但大部分公司选择至少由两位董事,因为许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通常要求有两位签名人。
2、有意在新加坡设立分行的外国企业必须在新加坡委任两名本地代理。代理必须是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或者有就业准证或家属准证的外国人。
3、公司之种类:公司可为私营或上市。 当一家向公众出售股份、债券或派发利息,即可视为上市公司。私营/上市公司共3类:有限股权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无限公司,概述如下:
(1) 私营有限公司(Private Limited Company)
股东人数限2人以上,50人以下,资本必须私下向股东募集。股东通常必须获董事会批准才可转让股份。新加坡绝大多数公司均属此类。由于法令规定最少要有两个股东,每人最少认购1股,股票一般价格为每股1元,故造成许多「两块钱股本公司」,即公司的责任实际上只限于两块钱。与这类公司交易往来应特别注意征信。超过50位股东的私人公司,必须转为有限股份的上市公司。
(2) 上市公司(Public Company)
股东成员(个人或公司)可超过50人。在向ACRA呈交发股计划书后,可发行股票或债券向大众筹募资金,所发行的股票或债券可以自由转让。在取得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之批准后,其股票可上市挂牌买卖。
以上(1)(2)两类皆是以股份为所有权单位的股份有限公司。
(3) 以担保为限之有限责任公司
这类公司通常是慈善团体或非营利机构,当公司结束时,每位成员只需缴纳少至1新元的名义费用。
(4) 无限责任公司
公司成员对公司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于新加坡非常罕见。
(四)注册外国公司
1、子公司(Subsidiary)、合资公司(Joint Venture)均需根据公司法(新加坡成文法第50章)注册登记以成立一个新的法律单位,其手续与设立新公司无异。
2、分公司之注册登记(Register Branches),ACRA将之归入「注册外国公司」之范围,其主要步骤有二:
(1) 所拟使用外国公司名称需先经ACRA核准。
(2) 必须向ACRA提出下列文件申办登记:
A. 母公司在原籍国登记或设立之文件正本,经公证后之副本或其他类似文件。
B. 公司章程、规约或备忘录等规范组织结构的副本,并经验证。
C. 外国公司董事明细表(至少两名董事,其中一名必须是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
D. 外国公司签署或代表其签署新加坡籍董事职权备忘录,并叙明新加坡董事之执行权力。
E. 经公司签署之委任本地代理人委任书。内文并载明二位或二位以上新加坡公民、永久居民之姓名和地址,以代表公司接受诉状和各种通告。
F. 办公处所与办公时间报告表。
G. 外国公司代理人宣誓书。
(五)公司登记规费
商业登记须向公司注册局缴交相关费用,详情如下:(新元)
独资经营 | 合伙业务 | 有限合伙 | 有限责任合伙 | 公司 | |
公司名称核准费 | 15 | 15 | 15 | 15 | 15 |
注册费 | 50 | 50 | 50 | 150 | 有限股权责任公司:300 有限担保责任公司:600 |
年费 | 20 | 20 | 20 | -- | -- |
六、投资相关机关
新加坡投资主管机关为贸工部属下之经济发展局(EDB:Economic Development Board),该局成立于1961年,主要目的是把新加坡从一个传统的转口贸易国家转变成一个现代多元化经济体系的国家。它的职责是透过分布世界各地的驻外办事处为海外投资者提供一站式的服务,包括投资信息、协助投资者取得工业土地及所需的营业设施与服务,使投资者能很快的在新加坡设立公司开始营业。
EDB也在税务与财务方面提供一系列的奖励措施,包括为投资者引介申请长期低利资金。此外,EDB另设有EDB投资公司,可针对策略性投资案件,提供资金,与外商共同投资。EDB由于对新加坡各行业了解深入,故该局亦能迅速为海外投资者和厂商寻找合适的供应商、承包商和合资联营伙伴。
EDB也经由技工训练中心与多项人力发展计划,协助业者训练劳工使获得新技术,确保新加坡劳动人口能够满足制造业和技术服务行业所需要的各类技术劳工。
EDB目前致力于吸引海外投资者投资在具有竞争力的制造业和高附加价值的行业。它也运用租税减免奖励办法,积极鼓励外国公司以新加坡为基地设立营运总部,亦即从产品的设计、发展测试、营销、出口至售后服务,以及资金运转、融资调度等活动皆在新加坡进行操作。
其他有关服务单位如下:
(一)标准、生产力与创新局(Standards, Productivity and Innovation Board, SPRING Singapore)
自1996年4月起,将原先之国家生产力局与新加坡标准暨工业研究院合并为生产力与标准局,新加坡国会于2002年7月8日三读通过生产力与标准局(修正)法案,正式将生产力与标准局者则改为标准、生产力与创新局(Standards, Productivity and Innovation Board, SPRING Singapore)。其任务为协助新加坡中小企业之发展,以提升其生产力,俾加强新加坡之竞争力及经济成长,该局之六大发展重点为:
1、推广生产力。2、开发人力资源。3、应用科技。4、发展工业。 5、发展产品标准与素质。 6、管理奖励计划。
(二)裕廊镇管理局(Jurong Town Corporation,JTC)
裕廊镇管理局系于1968年所成立的政府法定机构。负责新加坡工业区的管理和发展,主要服务项目包括:
1、规划基本设施完备的工业用地,并承办租赁事宜,其租期由30年到60年不等。
2、建造出租各种规格之标准厂房。
3、提供裕廊工业区港之港湾和大宗货物装卸设备。
4、提供亚太地区海上钻油工程和后勤补给支援。
5、设备完善之〝新加坡科学园〞拥有研究单位,可供研发公司使用。
(三)国际企业发展局(International Enterprise Singapore Board, IE Singapore)
国际企业发展局是推展各项国际贸易活动与厘订政策的政府法定机构。除了开发和推广产品的海外新市场外,并肩负把新加坡发展成为国际贸易中心之责。
(四)环境及水资源部(Ministry of the Environment and Water Resources, MEWR)
举凡与工厂废弃物之排放有关之标准、处理方式与设备等均须获环境及水资源部之处理许可执照。
七、投资奖励措施
(一)赋税奖励措施
奖励投资对新加坡工业发展方向和步伐有很大的影响。目前的奖励投资措施侧重于对创新工业,扩充产能自动化和提升服务业水平的奖励,以及对现有公司在进行机械化、自动化或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等产业升级方面的奖励。以下为税赋奖励的基本类型:
计划名称 | 优惠内容 |
Development and Expansion Incentive(DEI) | 合格的营业新增收入(incremental income)可获公司税减免 |
Pioneer Incentive | 合格的业务收入一律免公司税 |
International / Regional Headquarters Award(IHQ / RHQ) | 合格的营业新增收入可获公司税减免 |
Integrated Investment Allowance(IIA) | 投资海外厂房及设备的固定资本开支额外加计扣除 |
Finance & Treasury Centre(FTC)Tax Incentive | 合格的服务及业务所获的费用、利息及其他收益可缴纳10%的减低税率 金融与资金管理业务所偿还银行或关联公司的贷款利息可免预扣税 |
Mergers & Acquisitions(M&A)Scheme | 享有5%并购价值免税,免税金额最高每年500万新元。 |
Land Intensification Allowance(LIA) | 核准之建筑或翻新设施费用可享有首年25%免税额(tax allowance)及之后逐年5%免税额。 |
经济发展局全权负责新加坡工商业的发展计划,上述之税赋奖励即包括于其所订之经济发展奖励方案中,任何一家符合奖励方案规定之公司,均可向该局提出申请。
(二)鼓励本地企业发展之奖励措施
1、新技能资助计划(Initiatives in New TECHnology)
(1) 适用对象为引进或开发新技能且向ACRA注册之商业组织。
(2) 由新加坡政府共同资助,以支持在应用新技术、产业研发和专门知识过程中的人力资源发展。
2、企业研究奖励计划(Research Incentive Scheme for Companies):
(1) 适用对象为从事研发且向ACRA注册之商业组织。
(2) 由新加坡政府共同资助,以支持成立研发中心、发展新科技方面的内部研发能,资助范围及最高资助比例包含人力50%、设备与材料30%、专业服务30%与智慧财产权30%。
3、本地企业融资计划(Local Enterprise Finance Scheme,LEFS):
(1) 凡新加坡注册公司及组织其至少30%为本地资本,年营收不超过1亿新元,其员工不超过200名均可申请。
(2) 公司之最高贷款额为1,500万新元,贷款项目包括购置厂房、先进机器设备、扩充产能等,贷款利率依贷款期限而异。
4、创新与能力赠券计划(Innovation & Capability Voucher, ICV):
(1) 凡新加坡注册公司及组织其至少30%为本地资本,年营收不超过1亿新元,其员工不超过200名均可申请。
(2) 可向标新局申请高达5,000新元的创新赠券,抵消支付给参与计划教育机构的咨询与科技服务费。
5、赋税双重扣减计划(Double Tax Deduction Scheme):
(1) 由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所管理,目标为鼓励新加坡厂商拓展国际市场。此措施允许申请核可公司自其核可计划之合法支出中,享有双重税赋减免。
(2) 该公司须永久设在新加坡,且从事进出口贸易或相关服务业务。
(3) 允许抵扣项目包括参展费,参加访问团费,设立营销办事处支出,刊物广告费、国际营销活动相关支出等。
(三)其他奖励措施
1、创新企业开发计划(Start-up Enterprise Development Scheme,SEEDS)
(1) 由标新局100%独资成立SPRING SEED Capital Pte Ltd,透过此基金公司与独立的第三投资者共同协助新加坡中小企业筹资。
(2) 企业凡符合:1. 以私人有限公司型态,成立不满5年;2. 主要核心业务在新加坡执行;3. 实收资本至少达5万新元,但低于100万新元;4. 具有实值创新之产品或服务,且其在全球市场有高成长的潜力;5. 已寻得第三投资者有意愿投资,且第三投资者同意投入经营该受资助公司,经审查许可,基金公司将配合第三投资者,以1:1的投资比例(dollar-for-dollar)入股,企业最高可获得100万新元投资。
2、能力发展奖助计划(Capability Development Grant ,CDG):
(1) 凡新加坡注册公司及组织其至少30%为本地资本,年营收不超过1亿新元,其员工不超过200名均可申请。
(2) 为加速厂商信息化脚步,中小企业使用科技开发新产品或改良现有产品、流程或业务模式,标新局依据申请计划之不同提供中小企业咨询服务、专家协助,并最高70%之费用成本补助。
3、避免双重课税
新加坡与76个经济体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s):
https://www.iras.gov.sg/irashome/Quick-Links/International-Tax/
4、资本利得税(Capital Gains Tax)
在新加坡无资本利得税、销货税、发展税及进口附加税。
八、税收体系
新加坡课征的直接税计有公司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地产税(Estate Duty)、印花税和中央公积金(Central Provident Fund)及消费税(Goods & Services Tax)。但对于资本所得税、销货税、加值税、国防捐、教育捐等税目则尚无课征计划。以下针对几个主要税项加以介绍。
(一)公司税(Corporate Income Tax)
1、现行公司税系按营利所得在减除可扣除费用、折旧、交易损失和经核准之慈善捐赠后,依净额之17%课征。当公司盈余以股利方式分配给股东时,合于规定的个人股东(主要是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可以把20%公司税率超过个人应纳税率的部份申请退税。
某些允许可扣除的费用如下:
(1) 投资抵减(折旧)。
(2) 上年度的公司亏损和未扣除的投资抵减可以递延至未来年度的盈利中扣抵,惟股东组合须无重大变更,即至少50%的股权没有变换股东。
(3) 矿产和油井等的开支。
(4) 完全在新加坡以外国度使用的开支可依据已定之方程式计算扣除费用。
(5) 只包括成本部份的管理费和母公司配给在新加坡子公司的开支费用。
(6) 有坏帐的准备金。
2、除了公司所得税外,公司也须负担以下税项:
(1) 技能发展基金税(Skill Development Fund Levy)
雇主须为所有雇员(含临时工)支付技能发展基金税,税额是僱员每月薪(或报酬)最高4,500新元的0.25%,每位僱员每月最低税额是2新元,视何者为高。
(2) 公积金(Central Provident Fund, CPF)
雇主每月须依雇员年纪支付月薪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予政府,支付比例请参见下表(雇员月薪超过1,500新元):
雇员年纪 (岁) | 比例 | ||
雇主(%) | 雇员(%) | 总计(%) | |
35以下 | 16 | 20 | 36 |
超过35-50 | 16 | 20 | 36 |
超过50-55 | 14 | 18.5 | 32.5 |
超过55-60 | 10.5 | 13 | 23.5 |
超过60-65 | 7 | 7.5 | 14.5 |
超过65以上 | 6.5 | 5 | 11.5 |
为协助新加坡人民能支应未来医疗费用,新加坡政府于2014年初公布的财政预算案中宣布,自2015年1月起,全面提高所有员工医疗账户(Medisave Account)提拨率1%,另企业须再针对50岁至65岁之员工提高CPF提拨率如下表:
员工年龄 | CPF提拨率调高比例(%) | ||
雇主提拨率 | 雇员提拨率 | 合计 | |
50以上-55岁 | +1 | +0.5 | +1.5 |
55以上-65岁 | +0.5 | - | +0.5 |
因此2015年1月后生效之CPF提拨率如下表:
员工年龄 | CPF提拨率(含增幅%) | ||
雇主提拨率 | 雇员提拨率 | 合计 | |
35岁以下 | 17(+1) | 20 | 37(+1) |
35以上-45岁 | 17(+1) | 20 | 37(+1) |
45以上-50岁 | 17(+1) | 20 | 37(+1) |
50以上-55岁 | 16(+2) | 19(+0.5) | 35(+2.5) |
55以上-60岁 | 12(+1.5) | 13 | 25(+1.5) |
60以上-65岁 | 8.5(+1.5) | 7.5 | 16(+1.5) |
65岁以上 | 7.5(+1) | 5 | 12.5(+1) |
(3) 外籍劳工税 雇主聘持就业准证之外劳没有配额限制,S准证及Work Permit依产业性质均有外籍劳工雇用比例上限(Dependency Ratio Ceiling, DRC)之限制并依员工人数课税。此外政府将自2013年至2015年逐步调升外劳税及调降外劳比例上限,相关税率可在人力部网站查询。详细产业及外劳类别适用规定请参考新加坡人力资源部网站 (二)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 个人所得税系采用累进制,居民最低为0%,最高为20%(320,000新元以上),居住于新加坡之个人对下列所得需纳所得税: 1、居民 (1) 在新加坡发生之所得。 (2) 在新加坡所收到的外来所得。 所谓所得包括以下几种: A. 从事贸易、商业、专业人士或其他职业之所得。 B. 就业所得。 C. 股息、利息或折扣。 D. 租金、权利金以及其他来自产业之所得。 E. 性质无法归属于上述几类之任何所得。 F. 雇主以实物提供之宿舍或其他福利如食物、衣服等皆需估价所得课税。 2、非居民 外国人在新加坡就业所需缴交的所得税如下: (1) 60天或以下:无须缴税,此点不适用于娱乐界人士、公司董事以及执行专业人士(专家、外国演讲、谘商师与教练等)。 (2) 61天或以上:15%或比照新加坡居民所得税率至20%不等计算,以较高者为准。 (3) 公司董事收入、谘商费收入等税率为20%。 (三)财产税(Property Tax) 财产税课税标的为不动产,包括土地与房屋,系按当年价值的某一比例课征。所谓当年价值是该财产在一年内预期可收受之租金而言,除了所有人自行使用之临时构造和经核准之发展方案,可享受一年6%和4%税率的优惠外,自2001年7月1日起所有财产都按单一税率10%缴税。自用住宅自2011年1月1日起改采累进税率,当年价值首6,000元税率为0%,次59,000元税率4%,超过65,000元以上税率为6%。 (四)消费税(Goods & Services Tax) 自1994年4月1日起实施,税率为3%,另新加坡对进口货亦须课征消费税。惟自2003年1月1日起,消费税调高为4%,2004年1月1日起调为5%,以弥补降低所得税的财政收入损失,2007年7月1日起再调为7%。 注意:新加坡欢迎外人投资,对于危害社会安全之行业则严加管制,如爆竹、国防工业等。制造业中属劳力及土地密集,其中污染性高或附加价值低之行业(如合板业及成衣业)列为不受欢迎行业,一般情况下均不予核准投资。 九、金融 (一)金融制度及概况 新加坡为亚洲主要之金融中心,所提供金融服务除新加坡本地外,亦遍及亚太地区,甚至全世界。新加坡外汇市场是世界第四大交易市场,资产管理、借贷资本市场及外国证券交易等,均有显著之成长,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亦为该地区主要之证券及延申性商品交易场所。另新加坡于2013年取代伦敦,成为仅次于香港之全球第二大人民币离岸结算中心,并积极发展以人民币计价之各项金融商品。 2014年金融保险服务占新加坡GDP约12.5%,世界各国大型及不同类型之金融机构均在新加坡设有据点,据统计新加坡约有700家金融机构,其中包含世界前20名大银行,主要金融监理单位为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MAS)。 (二)外商贷款之管道及现况 外商在新加坡贷款可向新加坡本国及各外商银行或金融财务公司办理,管道相当众多且顺畅。 (三)利率水平 根据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网站信息,新加坡新元基本放款利率(prime lending rate)自2014年至2015年5月皆稳定维持在5.35%,2015年4月份之存款利率为3个月0.17%,6个月0.22%,12个月为0.33%。 (四)国际收支情形 根据统计,2014年新加坡经常帐余额(Current Account Balance)为744.67亿新元,资本及财务账户余额(Capital and Financial Account Balance)为-628.64亿新元,加上误差(Net errors and Omissions)-29.85亿新元,整体国际收支余额(Overall Balance)为86.17亿新元。 (五)货币制度 新加坡所使用货币为新加坡币,以元、角、分为计价单位,1元为10角,1角为10分。 (六)外汇管制制度 新加坡对外汇进出并无任何管制措施,资金进出自由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