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各地区因地制宜促进投资,以创造发展机会和提升竞争力,2023年1月31日泰国内阁会议根据2022年10月21日举行的经济特区发展政策委员会第2/2565次会议决议批准设立四个新经济走廊特区及第一批目标产业集群,新经济走廊的覆盖地区和目标产业集群如下:
1.北部经济走廊(Northern Economic Corridor: NEC):覆盖清莱、清迈、喃奔和喃邦4府,重点发展创意产业、数字产业、保健养生旅游业(Wellness Tourism)以及农业和食品产业。
2.东北部经济走廊(Northeastern Economic Corridor: NeEC):覆盖呵叻、孔敬、乌隆和廊开4府,重点发展生物产业以及农业和食品产业。
3.中西部经济走廊(Central-Western Economic Corridor: CWEC):覆盖大城、佛统、素攀和北碧4府,重点发展农业和食品产业以及电子电器产业。
4.南部经济走廊(Southern Economic Corridor: SEC):覆盖春蓬、拉农、素叻他尼和洛坤4府,重点发展农业和食品产业、生物产业和保健养生旅游业(Wellness Tourism)。
新经济走廊特区的投资优惠权益
投资于四个新经济走廊特区目标产业集群的A1+类、A1类、A2类、A3类和A4类业务并符合规定条件的投资项目可享受投资促进委员会提供的多项优惠权益,其中税收优惠权益如下:
新经济走廊特区投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权益的条件如下:
1. 如果投资项目符合人力资源开发与技术或创新产品研发条件,可同时享受额外企业所得税优惠权益。
2. 如果投资项目位于科学技术园或工业园区/工业区,可享受科学技术园或工业园区/工业区投资促进措施中除企业所得税以外的额外优惠权益,但只能选择一种投资促进措施中的企业所得税额外优惠权益。
3. 如果投资项目已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合计不超过8年的优惠权益,将不再享受《投资促进法》第35(1)条规定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权益。
4. 属于A+类业务的投资项目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权益合计不得超过13年;属于AI-A4类业务的项目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权益合计不得超过8年。
5. 投资项目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权益最多不得超过5年。
投资项目若需享受人力资源开发额外企业所得税优惠权益,必须以指定形式与教育机构开展人力资源开发合作,如工学结合(Work-integrated Learning: WiL)计划、双边职业教育计划和合作办学计划下的合作,或经投资促进委员会批准的泰国本土人才开发计划下的合作等。此外,须提交招收职业培训学员的合作计划,职业培训学员人数不得少于申请投资优惠权益项目的员工总人数的10%或不少于40人,以较低者为准。
投资项目若需享受包括技术创新研发额外企业所得税优惠权益,用于技术创新研发的投资资金或费用(包括自行研发、雇用国内人士研发或与国外机构共同研发)合计不得少于首3年销售总额的1%或2亿泰铢,以较低者为准。
已用于享受人力资源开发与技术或创新产品研发额外企业所得税优惠权益的职业培训学员人数或技术创新研发投资资金或费用不得重复用于申请其他投资促进措施下的优惠权益。
调整边境经济特区目标产业
此次内阁会议批准调整设在莱兴、沙缴、莫拉限、桐艾、宋卡、廊开、那空帕农、北碧、陶公和清菜等10府的边境经济特区目标产业,使之与2023-2027年泰国投资促进战略一致。
泰国边境经济特区分布
调整后的边境经济特区目标产业共13类,包括:
1.农业、渔业及相关行业;
2.医疗服务和医疗产品制造业;
3.车辆、机械及零部件制造业;
4.电子电器产业;
5.陶瓷、金属制品及材料制造业;
6.塑料产品及纸浆制品生产业;
7.公用事业;
8.工业园区或工业区;
9.纺织、服装和皮革产业;
10.珠宝饰品加工业;
11.家具制造业;
12.旅游配套产业;
13.服务业。
此外,内阁会议还批准新增17类享受边境经济特区优惠权益的目标业务类别,使之从72类增至89类。新增的业务类别包括:
-未列入生物技术产业的植物及动物种质改良;
-深海渔业;
-天然橡胶制品制造;
- 享受基本优惠权益至期满后再减征50%的企业所得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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