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打消了一项从两家私人公司的合法所有者M(也是一名董事)那里夺取控制权的企图:另外两名董事D1和D2在第三方的唆使下,试图将M排除在公司之外,并试图解除她的董事身份。在审判中,他们声称M已经口头同意放弃控制权,而第三方后来收购了公司的资产。
由于没有证据或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这些主张,法院认为M有权宣布她是这两家公司的实际所有人、唯一成员和董事,而这些公司有权宣布他们拥有其资产。D1和D2违反了他们在《2006年公司法》(CA 2006)下的职责,并因此要承担责任。除其他事项外:
·D1和D2违反了他们的职责,即按照每个公司的章程行事(《2006年公司法》第171条),真诚地为其成员促进每个公司的成功(《2006年公司法》第172条),并行使独立判断(《2006年公司法》第173条)。
·在积极否认公司拥有其资产的过程中,D1和D2违反了第172和173条,以及第174条规定的行使合理的谨慎、技能和努力的义务。
·公司的会计记录由第三方掌握,而D1和D2从未见过,这证明了进一步违反了第171、172和173条。
即使所谓的口头协议已经达成,董事们认为这将掩盖他们的职责的说法是错误的。首先,成员名单就没有变化。
这是最近一连串裁决中的最新案例,在这些裁决中,法院阻止了获得私人公司控制权的不正当企图。
案件名称: Mahoney v Renwick [2021] EWHC 3441 (Ch) (21 December 2021) (HHJ Keyser QC).